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3-24 |
公告日期 | 2003-03-24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
被告方 | 厦门经济特区友利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原告)的起诉状,1994年12月26日,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出具不可撤销保证书,约定为厦门经济特区友利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一)于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 日期间向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的借款提供最高担保金额为1500万元的还款保证。但被告一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 2000年8月1日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将本案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 |
判决内容 | (2002)闽经初字第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厦门经济特区友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借款本金1500万元人民币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我司在15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第一,驳回诉讼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第二,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082.79元由我司与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各承担40541.4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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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01 |
公告日期 | 2001-03-01 |
案件名称 | 涉嫌偷逃应缴税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
被告方 |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65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在1995年底至1998年上半年间使用减免税证明进口钢材12万余吨,涉嫌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655万余元. |
判决内容 | 公司于2001年2月27日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公司应就 1996 年至
1998年上半年间使用减免税批文进口钢材12万余吨一事交纳罚金人民币4000万元。
公司已决定不上诉。 |
判决日期 | 2001-02-2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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