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5-20 |
公告日期 | 2005-05-2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杭州市商业银行学院路支行 |
被告方 |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39.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浙大海纳于2004年12月30日杭州商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编号066C1102004年借字第00018号),贷款金额为3000万元。2005年1月4日,我公司于杭州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066C1102004年保字第000181号),为浙大海纳向杭州商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5年2月,杭州商行得知浙大海纳因经济纠纷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其向浙大海纳发放的贷款出现风险,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杭州商行于2005年2月4日收回1561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439万元及利息156240元尚未收回。
诉讼请求:要求浙大海纳归还借款本金1439万元,利息156240元(利息暂算至2005年2月4日),此后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2.44计收;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律师费及诉讼费由浙大海纳和我公司承担。 |
判决内容 | 一、被告浙大海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商行借款本金1439万元及利息156240元。
二、被告浙大海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商行律师代理费104400元。
三、我公司对浙大海纳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832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3820元,由浙大海纳负担,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2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冻结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我公司银行存款及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资产的裁定([2005]杭民二初字第52-1号)。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浙大海纳部分银行存款,轮候查封了部分房产,同时冻结了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高新支行的银行存款153474.62元。
2005年5月17日,浙大海纳根据法院判决,归还了杭州商行的借款本息,支付了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我公司为浙大海纳向杭州商行借款进行担保的连带责任已经解除。2005年5月18日,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高新支行的银行存款153474.62元已经解封。 |
受理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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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5 |
公告日期 | 2003-04-15 |
案件名称 | 信用证代垫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3-16 |
原告方 | 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 |
被告方 | 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开元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1999年8月17日在资产重组以前,我公司和厦门云顶房地产有限公司、厦门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为厦门开元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向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开立FIBXM99065号信用证出具的担保。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2年5月17日,福建省厦门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闽经终字第14号,法院做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开元外贸应偿还兴业银行836,849.14美元的本金及其相关利息,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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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日期 | 2002-05-17 |
执行情况 | 2002年5月24日,湖南新宇向兴业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自愿承担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应为FIBXM99065信用证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如不能履行承诺函,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2002年5月28日,债权人兴业银行同意由湖南新宇承担该连带清偿责任。
2003年4月10日,湖南新宇已全部清偿兴业银行信用证代垫款及其相关利息,共计人民币9,272,202.16元。至此我公司连带保证法律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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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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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8-21 |
公告日期 | 2001-08-21 |
案件名称 | 委托贷款纠纷一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洋浦勤宇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7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洋浦勤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纠纷一案.要求本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700万元(比前次标的少300万元)、 利息及违约赔偿金,要求长沙新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洋浦勤宇并且又向受案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因此案超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经吉林省高院指定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判决内容 |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泛亚公司给付原告委托其贷出的人民币215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第三人厦门国泰(即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被告借款人民币2150万元,并从还款承诺日期截止日次日,即2001年1月1日起至给付进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利率计算利息,向被告支付。
三、驳回原告主张第三人湖南新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510元,财产保全费150000元,合计267510元,由原告负担41980元,泛亚公司和厦门国泰各负担112765元。 |
判决日期 | 2001-08-1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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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5 |
公告日期 | 2001-04-25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2-15 |
原告方 | 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厦门市通达利商贸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222.92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通达利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通达利”)分别于2000年 7月 8日、7月 10日(公司重大重组前)签订了《贸易购销合同》、《物资购销合同书》,约定公司向通达利购买电脑2300台、佳能喷墨打印机2500台, 合计货款人民币1740万元;向通达利购买丁苯胶3762吨,货款为人民币2482.92 万元。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将人民币1740万元和人民币2482.92万元转入通达利帐户, 但通达利至今仍未能如约供货。故公司于2001年2月15 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公司与被告通达利公司的该两项合同及被告返还公司预付货款共计人民币4222.92万元。 |
判决内容 | (2001)厦经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称,该法院在审理原告本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通达利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国泰公司与被告通达利公司于2000年7月8日签订的《贸易购销合同》;被告通达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国泰公司预付货款1740万元;案件受理费97010元,由被告通达利公司负担。
(2001)厦经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称,该法院在审理原告本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通达利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通达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国泰公司与被告通达利公司于2000年7月10 日签订的《物资购销合同》;被告通达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国泰公司预付货款2482.92万元;案件受理费134156元,由被告通达利公司负担。
此两项判决均为一审判决,被告如不服此判决,可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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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1-04-1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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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01 |
公告日期 | 2001-03-01 |
案件名称 | 委托贷款纠纷一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洋浦勤宇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原告洋浦勤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根据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10.00元,减半收取, 退
回原告¥80005.00元,财产保全费¥150520.00元,由原告自负。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据该法院(2001)经字第 1510 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称, 该法院于
2001年1月15日冻结的本公司持有的北京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90%的股权现已解
除冻结。
本公司接长沙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知, 宽城区法院已裁定解除对长沙
新宇所持国泰股份法人股16783000股的冻结。
本公司认为,在本案中,宽城区法院违法受案、违法冻结本公司财产, 侵
犯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后予以撤回起诉,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亦应赔偿因保全错误而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将通过法
律途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受理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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