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6 |
公告日期 | 2008-04-16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11-08 |
原告方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于2007 年11 月22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7)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6 号】称,该院已受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要求本公司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 日内向该院提交答辩状。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称,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时,本公司仍欠其借款本金1000 万元没有归还,构成违约,因此要求本公司向其归还借款本金1000 万元,逾期利息185380.00 元,并承担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通过协商协调,本公司已于近期归还了全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6 号】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 年3 月31 日向该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作出裁定:准许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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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08 |
公告日期 | 2006-11-08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5 |
原告方 | 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开发公司于2003年8月22日签署了《关于上海实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以50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的上海实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开发公司。2003年9月,开发公司向本公司支付了250万元,该项股权至今未过户至开发公司名下,2006年5月,开发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
判决内容 |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称: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诉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解除开发公司与本公司签署的《关于上海实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
2、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开发公司股权转让款250万元;
3、案件受理费24,372元,开发公司承担1862元,本公司负担22,510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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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30 |
公告日期 | 2006-05-30 |
案件名称 | 担保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3-14 |
原告方 | 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1年8月6日及2001年12月24日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虹口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均由爱使股份向工行虹口支行提供担保。上述借款分别于2002年6月6日、2002年7月24日到期,本公司当时财务困难,未能按期归还,工行虹口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本公司归还借款,爱使股份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本公司陆续向工行虹口支行归还了人民币1400万元本金和相关利息,截止2005年4月6日,本公司尚有人民币600万元本金未归还。爱使股份于2006年3月8日替本公司归还了人民币60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
2006年3月14日,爱使股份向浦东新区法院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本公司归还其担保款人民币600万元,相应利息及罚息计人民币291833.55元,诉讼款及相关费用173282.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浦东新区法院已于2006年3月17日受理此案;并且浦东新区法院已于2006年3月29日起保全了本公司拥有的贵州金桥药业有限公司92.58%的股权,冻结期限至2007年3月28日。 |
判决内容 | 日前,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955号],判令本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款本金6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及罚息291833.5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73165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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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5 |
公告日期 | 2005-08-25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诉上海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偿还转贷款人民币壹仟万元及利息,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转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
二、被告上海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偿付贷款使用费人民币1217777.78元及自2001年9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期费(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付);
三、被告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被告上海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履行全部保证责任后,被告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上海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99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3年4月初,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上海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确认尚欠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转贷款1000万元及贷款使用费1217777.78元,本公司对转贷款本金中的人民币9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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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在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已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支付了20万元。截止2005年06月30日,本公司尚有100万元未支付。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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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31 |
公告日期 | 2004-08-3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借款1000万元逾期一事,本公司为第一被告,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
现三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裁定“准许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10元减半为人民币55005元,及财产保全费100520元,由原告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协议规定:本公司将法人股红利140万元及爱使股份银行存款30万元划至工行虹口支行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不足部分由本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本公司承诺年底偿还其余款项。现尚有人民币180万元未还。 |
判决内容 | (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原文如下:
1、被告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该款自2002年6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息(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2、被告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规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全部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820.05元,合计人民币110,830.0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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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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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6-05 |
公告日期 | 2003-06-05 |
案件名称 | 资产过户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
诉讼类型 | 行政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就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轻工”)在本公司尚不同意将武进路456号房产过户给轻工、英雄股份的情况下,用“资产重组”时未移交的公司已作废的(上海永生金笔厂)公章将上述房产过户至轻工名下一事向虹口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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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2002年3月初,公司收到虹口区人民法院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本公司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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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行终字第93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本公司“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不当,应予纠正”,并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2)虹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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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对此裁定不服,再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受理法院 | 虹口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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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30 |
公告日期 | 2003-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12.155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诉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2000万及期内欠息121550元和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该笔贷款的期限为2001年7月26日至2002年7月25日,担保单位为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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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2002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内容系本公司同意于2002年12月20日前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偿付人民币80万元,余款于2003年3月31日前偿付完毕,中
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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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1-21 |
公告日期 | 2003-01-21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飞天 |
被告方 | 上海同步电子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原告上海飞天与被告上海同步电子有限公司经黄浦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终止双方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黄浦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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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08 |
公告日期 | 2001-03-08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 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99年4月与10月公司在与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与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中分别向上述两方转让了部分资产与负债.由于已转让的负债尚未完全过户,也因受让方还未完全履行债务的偿还义务,引起了合计标的约为850万元的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001年3月6日下午公司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签发的民事裁定书,
因有850万元的诉讼执行案需查封公司的部分办公场所,公司尊重法院的司法执行。
目前,公司的部分办公场地包括财务室及董秘室在内已被法院查封,公司的正常经
营活动直接受到影响。
经核实,浦东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中所涉的民事诉讼事项全部都是公司在与
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下称“上海轻工”)与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
英雄股份”)的资产重组中协议转让给英雄股份的应付款项。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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