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被告方 | 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以下简称空调器厂)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开发区支行)借款纠纷,涉及本金1300 万元和欠息190.28 万元,本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日前,本公司收到农行开发区支行《民事起诉书》。
农行开发区支行请求判令:
1、空调器厂承担还本付息和由此产生的诉讼等相关费用;2、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判决:1、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 万元及利息190.28 万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4514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217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 元。2、本公司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追偿。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尚未执行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被告方 | 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1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公司对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的4100 万元借款提供了担保,贷款到期后,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未偿还贷款,故原告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100 万元及利息7252570.25 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7862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063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 元。
2、本公司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追偿。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尚未执行 |
受理法院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青岛市商业银行广西路支行 |
被告方 | 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8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本公司对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以下简称空调器厂)在青岛市商业银行广西路支行(以下简称商行广西路支行)的3583 万元借款提供了担保,贷款到期后,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未偿还贷款。因此,商行广西路支行将空调器厂及本公司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调解:1、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给付原告青岛市商业银行广西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83 万元及利息5436548.44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122708.5 元。2、本公司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追偿。
尚未执行 |
受理法院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
公告日期 | 2009-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 |
被告方 |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243.44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与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2008 年2 月18日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 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工行青岛开发区支行与我公司及担保人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和青岛电子元件六厂,签订了《还款免息协议》,协议主要内容:
各方共同确认,截至2008 年3 月20 日,我公司积欠工行青岛开发区支行人民币贷款本息合计281043305.19 元,工行青岛开发区支行采取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费用合计为1391051.33 元。
我公司以现金还款的方式偿还工行青岛开发区支行人民币本息等债务合计270278061.26 元。我公司归还完毕约定还款额后,工行青岛开发区支行将撤销对我公司的诉讼以及财产保全。
受益于控股股东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资金支持,截止本公告日,我公司已偿还工行青岛开发区支行人民币本息等债务合计270278061.26 元,全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工行青岛开发区支行递交了撤诉申请书。2008 年5 月7 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准许工行青岛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26 |
公告日期 | 2006-12-26 |
案件名称 | 资金占用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 青岛澳柯玛科技电器有限公司 青岛澳柯玛电动车商贸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下属企业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因关联方青岛澳柯玛科技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电动车商贸有限公司占用资金等事宜,已经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金额3005万元。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于2006年12月25日收到(2006)青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给付原告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48548379.39元;
2、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按上列第一项款项,向原告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06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26 |
公告日期 | 2006-12-26 |
案件名称 | 资金占用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 |
被告方 | 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 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销售有限公司 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物资配套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下属企业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因关联方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销售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物资配套有限公司占用资金等事宜,已经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金额8.2亿元。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于2006年12月25日收到(2006)青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给付原告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欠款人民币360515351.51元;
2、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按上列第一项款项,向原告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支付自2006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08 |
公告日期 | 2006-11-08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 青岛澳柯玛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2397.8788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诉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第三人青岛澳柯玛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欠款纠纷 |
判决内容 | 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公司于2006年10月10日收到(2006)青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023978788.47元,逾期不能给付则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驳回原告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45010元、诉讼保全费9735520元,由原告负担9235213元,被告负担10245317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在上诉期内,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没有提出上诉,并且在自动履行期内归还了本公司现金500万元,其余涉诉资产现已进入执行期,公司正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具体的执行财产清单以及执行计划。 |
受理法院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