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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港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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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12
公告日期2009-03-12
案件名称投资国债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重庆港九波顿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61.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8月20日,港九波顿公司将1000万元资金委托广东证券投资国债。期间,港九波顿公司收回资金239万元,尚有761万元资金未能收回。港九波顿公司已就上述资金的归还问题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11 月22 日作出判决
判决日期2008-11-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应港九波顿公司的请求,人民法院已经对广东证券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发出的《关于对以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为被告、第三人、协助执行人的民商事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通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1月2 日宣告广东证券破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11 月22 日作出判决,根据该判决,经港九波顿公司与广东证券管理人确认,破产债权金额为6,909,480.28 元。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12
公告日期2009-03-12
案件名称投资国债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54.1694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月16日,久久物流公司将800万元资金委托广东证券投资国债。期间,久久物流公司收回资金145.830613万元,尚有654.169387万元资金未能收回。久久物流公司已就上述资金的归还问题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11 月22 日作出判决,
判决日期2008-11-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应久久物流公司的请求,人民法院已经对广东证券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发出的《关于对以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为被告、第三人、协助执行人的民商事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通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最新进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 年10 月31 日裁定受理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港九波顿公司和久久物流公司将依法参与广东证券破产财产的分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1 月2 日宣告广东证券破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11 月22 日作出判决,根据该判决,经久久物流公司与广东证券管理人确认,破产债权金额为6,340,724.59 元。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12
公告日期2009-03-12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重庆迎宾汽车客货运输公司 
被告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5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客运总站所属的重庆迎宾汽车客货运输公司于2003年12月24日与大鹏证券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大鹏证券既无法偿还委托资产,也无法归还迎宾汽车公司的保证金,迎宾汽车公司遂以大鹏证券挪用其保证金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大鹏证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迎宾汽车公司285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从2003年12月26日起至2004年6月23日止,按3000万元本金,5.31%的年利率计算;2004年6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2858万元本金,5.31%的年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
判决日期2005-02-1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3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迎宾汽车公司在接到裁定后,对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执行程序的理由持有异议。目前,迎宾汽车公司已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大鹏证券破产清算,迎宾运输公司确认债权金额3,204.93 万元,首次分配款138.00 万元(比例4.31%)、第二次分配款325.91 万元(比例10.17%)均已到账。2008 年12 月1 日,大鹏证券管理人向债权人寄出《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比例约为3%,本次分配采取通讯方式进行审议,迎宾运输公司已表决同意,待管理人统计出表决结果并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划款。迎宾运输公司本次可得分赔款96.22 万元。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12
公告日期2009-03-12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8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久久物流公司于2003年10月13日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大鹏证券既无法偿还委托资产,也无法归还久久物流公司的保证金,久久物流公司遂以大鹏证券挪用其保证金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大鹏证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久久物流公司68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从2003年10月13日起至2003年12月18日止,按700万元本金,5.31%的年利率计算;2003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685万元本金,5.31%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
判决日期2005-02-1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久久物流公司于2005年3月28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口头通知,暂缓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应久久物流公司的申请对所冻结的国债实施了续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3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久久物流公司在接到裁定后,对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执行程序的理由持有异议。目前,久久物流公司已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大鹏证券破产清算,久久物流公司确认债权金额775.59 万元,首次分配款33.40 万元(比例4.31%)、第二次分配款78.87 万元(比例10.17%)均已到账。2008 年12 月1 日,大鹏证券管理人向债权人寄出《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比例约为3%。本次分配采取通讯方式进行审议,久久物流公司已表决同意,待管理人统计出表决结果并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划款。久久物流公司本次可得分赔款23.29 万元。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06
公告日期2005-08-06
案件名称借券协议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园路证券营业部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0月,公司所属的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集装箱码头分公司在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园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自有资金账户上购买了21050手04国债(5),并与华龙证券签订了《借券协议》,同意华龙证券以回购的方式使用公司借给华龙证券使用的国债。 为了控制风险,公司根据与华龙证券签订的《借券协议》约定,于2005年1月10日向华龙证券发出解除《借券协议》的通知,但华龙证券没有同意。因此,为了有效防止风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的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 公司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园路证券营业部达成《和解协议》。经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裁定:1、准予公司撤回对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园路证券营业部的起诉;2、解除对保全国债的冻结。 另外, 据公司九龙坡集装箱分公司报告,该分公司已于近日全部收回在华龙证券购买国债的2000万元本金。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了结。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9-25
公告日期2004-09-25
案件名称国债资金纠纷
起诉日期2004-06-07
原告方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山支路证券营业部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67.4937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5月,本公司在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山支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自有资金帐户上购买了2000万元国债。2004年4月,本公司对上述国债帐户进行清理,清理得知: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擅自变卖了本公司在德恒证券重庆营业部的2000万元国债,致使本公司不能实现2000万元国债的处置权。经公司追讨,德恒证券重庆营业部已经清偿部分国债资金。截止2004年5月13日,德恒证券重庆营业部仍欠本公司人民币9674937元。 为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于2004年6月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德恒证券重庆营业部和德恒证券公司归还本公司9674937元及利息。
判决内容一、限德恒营业部和德恒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公司773.199414万元。 二、限德恒营业部和德恒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公司相关利息损失(从2004年5月13日起,以773.19941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8385元,其他诉讼费8758元,财产保全费57653元,合计124796元,由德恒营业部和德恒公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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