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9 年11 月23 日收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头中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该案的原告是本公司,被告为两方,一方是北京北方天宇通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通力”),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杨树南里富东嘉园21 座,法定代表人:张佩华。另一方是北京富力嘉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嘉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 号中关村大厦1501 室,法定代表人:刘群英。该案内容为:本公司与两被告的欠款纠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2005 年3 月,本公司与被告天宇通力签订旋挖钻机销售与售后服务协议。之后,针对被告天宇通力购买的每一台旋挖钻机,双方都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具体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富力嘉海对被告天宇通力购买的旋挖钻机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出具了相应担保函。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天宇通力陆续欠货款不能依约给付本公司。期间,本公司也多次找到被告富力嘉海要求履行担保责任,该公司也曾给本公司回函将督促被告天宇通力还款。截止2009 年5 月13日,被告共拖欠本公司货款62,454,010.37 元。在本公司诉讼风险提示公告(临2009-007 号)后的近半年时间里,本公司多次与被告方就还款事宜协商、接洽,给被告方以多种形式的还款方式,但都无果而终。为维护本公司权益,本公司于2009年10 月份向包头中院提起诉讼。
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天宇通力偿还本公司欠款人民币62,454,010.37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富力嘉海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