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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四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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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公告日期2010-04-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被告方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695.3908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9 月22 日至2007 年4 月27 日期间,公司累计向中国建行重庆分行下属中国建行江津市支行(以下简称“江津支行”)借款人民币12400 万元。公司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石羊坝编号为津国用(2002)字第1248 号、津国用(2002)字第1249 号、津国用(2002)字第1250 号、津国用(2002)字第1294 号、津国用(2002)字第1295号、津国用(2003)第6693 号项下共计240647.04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以及公司将所有的15T 球磨机等38 台(套)设备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了江津支行。 按照合同约定,截止目前本公司还有1500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尚未到期。借款到期后,公司共归还到期借款17,046,091.8 元,尚有106,953,908.2 元到期借款及相应利息(截止2008 年7 月14 日的利息合计为201,8871.83 元)未能归还。 中国建行重庆分行以公司未按时归还借款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人民币合计106,953,908.2 元、利息(截止2008 年7 月14 日的利息合计为201,8871.83 元)及违约金879,000元、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800,000 元和其他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重庆五中院于2008 年7 月16日就该借款纠纷一案作出(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230、231 号民事判决
判决日期2008-07-1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公司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原告向重庆市五中院提起法律诉讼并于2008 年7 月15 日向重庆市五中院申请了财产保全。重庆市五中院以(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230 号、(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231 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如下: 1、冻结公司银行存款3623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2、冻结公司银行存款7508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由于本公司至今未能按执行通知履行,重庆五中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裁定: 一、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湖南四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90%的股份。 二、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湖南四维卫浴配套有限公司95%的股份。 日前,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因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简称“建行重庆分行”)达成执行和解,建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本公司有关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以及股权等财产的查封、冻结。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09)渝五中公执字第38、39-4 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公司持有的子公司重庆四维卫浴有限公司、重庆亚星银河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超思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四维精美龙头有限公司的股权、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的土地使用权、部份房屋及机器设备的查封、冻结。因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简称“建行重庆分行”)借款纠纷事宜,建行重庆分行申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了本公司所有的子公司股权、有关房产、设备及土地使用权(详见2009 年7 月29 日本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民事裁定公告)。按照本公司与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简称“重庆轻纺”)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债务承接的约定,本公司、重庆轻纺与建行重庆分行就债务偿还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建行重庆分行同意重庆轻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前提下,在本公司清偿完毕建行重庆分行全部债务前向法院申请解除公司拟增资重庆四维卫浴有限公司的相关资产的查封、冻结。同时,建行重庆分行书面函告公告,同意在完善重庆轻纺担保手续的条件下解除公司有关资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目前,重庆轻纺已就为公司提供担保事宜与建行重庆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及建行重庆分行解除抵押手续的函已报送给重庆江津区房管、工商部门。 公司已于2009 年12 月31 日履行完毕对中国建设银行江津支行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关费用的清偿义务。上述银行对公司有关资产的查封和冻结已全部解除。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公告日期2010-04-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江津支行 
被告方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9 月至2007 年12 月,公司分五次累计向农行江津支行借款人民币4700 万元。公司以价值38,643,164 元的自有资产(机器设备)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北京华夏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夏创富”)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在上述借款到期后,因公司资金紧张,没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按期偿还借款,农行江津支行向重庆市第五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700 万元及支付尚欠利息和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华夏创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重庆市第五中院以(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487-2 号、488-2 号、489-2号、490-2 号、491-2 号判决书对农行江津支行与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上述判决书主要内容为:1、要求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农行江津支行的借款本金共4700 万元及利息(从借款利息未支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为执行利率利息,并从借款合同到期之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上述执行利率上浮50%计付逾期利息);2、若公司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农行江津支行有权就公司所抵押的机器设备优先受偿;3、若公司的抵押物在执行上述第2 项后仍不足以清偿第1 项确定的支付义务,则由第二被告华夏创富对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的受理费383,000 元,保全费25,000 元,合计408,000 元,由公司及华夏创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已于2009 年12 月31 日履行完毕对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江津支行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关费用的清偿义务。上述银行对公司有关资产的查封和冻结已全部解除。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 
被告方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本公司目前经营较为困难,资金十分紧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要求本公司提前归还20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并向重庆五中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公司价值3200 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2008 年10 月8 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五中院”)民事裁定书。 重庆五中院以(2008)渝五中民保字第29-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控股子公司重庆超思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94.79%股权。 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以及销售体系正常。本公司在继续加强公司管理、加大销售力度、增加回笼资金的同时,将积极争取股东的支持,并与债权银行进行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借款纠纷问题。 中国银行江津支行于2008 年10 月29 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五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2008 年11 月26 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五中院”)民事裁定书。重庆五中院以(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43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江津支行撤回对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280 元,减半收取98,640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共计103,640 元,由原告中国银行江津支行负担。 重庆五中院以(2008)渝五中民保字第29-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控股子公司重庆超思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94.79%股权。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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