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27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洲评估及相关责任人员)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3]8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中洲评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洲评估在从事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亿)的控股子公司韩真源评估项目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及指导意见等,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ST新亿基于财务报告目的委托中洲评估对韩真源全部权益公允价值(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及全部权益可回收价值(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进行评估。韩真源的主要业务为房屋出租及物业管理,评估范围为韩真源申报的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2020年7月23日至27日期间,中林评估朱某明、范某安在中林评估负责人徐锋的安排下,在新疆喀什以中洲评估的名义执行现场评估程序。8月20日,中洲评估与*ST新亿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书》。8月26日,中洲评估出具《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基于财务报告目的所涉及的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深中洲评字第2020-017号,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追溯评估报告》)和《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长投减值测试涉及的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深中洲评字第2020-018号,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长投减值评估报告》)两份评估报告的盖章扫描版本给*ST新亿。上述评估报告用于*ST新亿于2020年8月28日披露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予以消除的专项说明》《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审计报告》等文件。2020年9月4日,*ST新亿披露了《追溯评估报告》与《长投减值评估报告》。两份评估报告的签字评估师均为曾斐、杜群,项目承揽人、负责人为徐锋。2020年9月25日,中洲评估收到*ST新亿评估费60万元(含1%增值税,实际收到594,059.41元)。
二、中洲评估未勤勉尽责,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虚假陈述
(一)中洲评估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执业,签字评估师未实际履行评估程序,评估底稿不真实、不完整
经查明,韩真源评估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和业务承揽人员为中林评估的负责人徐锋;韩真源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为中洲评估的曾斐、杜群,但两人均未实际履行评估程序,未到达评估现场,未与*ST新亿或*ST新亿的审计机构沟通,现场评估过程中没有获取韩真源评估项目的相关资料,没有参与制作底稿;韩真源评估项目的现场承办人员为中林评估的朱某明、范某安。工作底稿中该项目组成员均没有提供独立性自查表,没有对是否具备独立性作出承诺;相关的申报表包括汇总资产申报表和明细资产申报表,均没有经*ST新亿或韩真源盖章确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没有填写签订时间,工作底稿中相关文件填表人与填表时间与实际不符。
中洲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九条第二款、《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中洲评估及签字评估师违反《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对韩真源的房屋建筑物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中洲评估对韩真源的房屋建筑物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韩真源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为29,666.83万元,占韩真源总资产评估值比例为37.97%;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韩真源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为30,152.75万元,占韩真源总资产评估值的比例为37.38%。在确定韩真源房屋建筑物的出租单价时,中洲评估以线上选取的6个出租案例来确定韩真源房屋建筑物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的租金单价,并设定了5%的空置率、5%的折现率等参数来计算韩真源的房屋建筑物的评估值,中洲评估选取上述参数不符合相关业务准则要求。
1.单位租金价格选取程序存在缺陷。中洲评估通过网上确定的租金单价与实际出租单价存在较大差异。中洲评估没有按照相关业务准则要求采用正常客观的租金,没有关注现有租约条款对公允价值的影响,也没有在底稿中评价记录线(网)上租金与实际租约确定的租金的差异,分析其原因,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经测算,韩真源房屋建筑物2019年的租金实际收入为595万元,但基于其设定的单价预测的租金收入为1,663.36万元,预测收入值与实际收入偏差达到179.39%。
2.房屋空置率形成程序存在缺陷。中洲评估设定房屋建筑物空置率为5%,出租率为95%。中洲评估未对韩真源的房屋建筑物可出租面积、实际出租情况等进行了解核实,没有考虑历史出租率,没有对该参数选取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也没有记录该参数选取和形成过程。韩真源房屋建筑物2019年实际出租面积为3.79万平方米,韩真源房屋建筑物2019年可出租面积为5.54万平方米,实际的出租率为72.22%,实际空置率为27.78%,远高于中洲评估设置的空置率5%。
3.折现率5%确定程序存在缺陷。中洲评估在评估报告评估说明中确定了折现率为5%,其中1.5%系依据银行存款利率,3.5%系风险调整值。中洲评估没有对韩真源的房屋建筑物风险情况进行评估,没有考虑租约、租期、租金等因素对折现率选取的影响,工作底稿中也没有对评估对象风险状况的调查、分析记录,没有对租约、租期、租金等因素对折现率影响的调查、分析记录,没有反映评估基准日类似地区同类投资性房地产平均回报水平和评估对象的特定风险。
中洲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以及《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对韩真源的剩余土地使用权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中洲评估对韩真源的剩余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韩真源的剩余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48,460.04万元,占韩真源总资产评估值的比例为62.02%;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韩真源的剩余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50,205.25万元,占韩真源总资产评估值的比例为62.23%。在确定韩真源剩余土地使用权容积率时,中洲评估仅根据已建设土地面积和上附建筑物的面积确定韩真源剩余土地使用权的容积率为1.02,没有获取喀什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以确定剩余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容积率,容积率选取错误;中洲评估选取喀什市加油加气站项目等3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实例作为韩真源的剩余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计算的参考,但未对3个交易实例执行现场调查程序,工作底稿中没有相关现场调查记录,中洲评估针对3个交易实例的实物状况修正及区位状况修正缺乏现场调查记录及相关资料支撑,修正过程缺乏依据,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中洲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七条、第十九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经查明,*ST新亿对韩真源91.95%股权对应的股东权益价值的期望值是接近58,561.61万元。徐锋在承接韩真源评估业务时与*ST新亿的审计机构堂堂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吴某堂也约定,中洲评估对韩真源91.95%股权权益的评估结果要接近58,561.61万元。原因是韩真源股权是*ST新亿因持有相关债权通过法院裁决而取得,法院曾依据有关单位的评估结果确认抵债金额。根据《追溯评估报告》,中洲评估对韩真源91.95%股权对应的股东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59,181.17万元(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占委托方期望的评估值58,561.61万元的101.06%,两者基本吻合。
中洲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六条、《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评估说明事项遗漏重要条款内容
中洲评估获取了《喀什市开源市场用地规划调整开发协议》(以下简称《调整开发协议》),并在评估报告的特别说明中将协议中关于要求韩真源公司应于2020年6月开始拆迁的事项进行了披露。但中洲评估关于《调整开发协议》的披露不完整,未披露协议中韩真源不能如期拆迁的影响:“如2020年8月24日前未拆迁完毕,视为韩真源放弃开发,喀什自然资源土地局将收回土地使用权”。中洲评估没有在《追溯评估报告》和《长投减值评估报告》中完整披露《调整开发协议》重要条款内容,该部分内容会对评估结论产生重要影响。中洲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书》、《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计划》、*ST新亿披露的《追溯评估报告》与《长投减值评估报告》、中洲评估提供的评估底稿与《情况说明》、曾斐、杜群提供的《情况说明》、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喀什市原开源市场首次用地规划调整开发协议》等材料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中洲评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中洲评估未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还违反《资产评估法》,情节严重。涉案评估项目承揽人、实际负责人徐锋、签字注册评估师曾斐、杜群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一、责令深圳中洲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94,059.41元,并处以1,782,178.23元罚款;
二、对徐锋、曾斐、杜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50万元以及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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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8-25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10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2年3月2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及公司披露公告,公司2018年度至2020年度的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6条规定,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但经监管督促,公司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公司股票停牌,也未履行相关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代董事长陈丽红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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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4-27 |
标题 | 退市新亿: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伟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2005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44号 |
批复原因 |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披露重大债务情况
(三)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且未披露
(四)关联担保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五)重要投资性房地产的调整开发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六)重整投资人未履行承诺
(七)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完成增持计划
(八)部分董事对2021年半年度报告不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监事钱江未依规履职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时任董事臧忠华,时任独立董事刘川,时任监事钱江,时任董事王江海,时任独立董事韩双印、谢豫新、买买提?黄建国,时任监事丁航、张成江、周朝阳,时任总经理卡司木江?吾斯曼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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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4-27 |
标题 | 退市新亿: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伟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2005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44号 |
批复原因 |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披露重大债务情况
(三)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且未披露
(四)关联担保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五)重要投资性房地产的调整开发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六)重整投资人未履行承诺
(七)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完成增持计划
(八)部分董事对2021年半年度报告不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监事钱江未依规履职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伟,时任董事长雷刚,时任董事庞建东、刘鹏、宋小刚,时任监事李勇、陶维平、程兴平,时任独立董事刘名旭、郑明、李季鹏,公司股东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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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7 |
标题 | 退市新亿: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伟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2005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44号 |
批复原因 |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披露重大债务情况
(三)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且未披露
(四)关联担保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五)重要投资性房地产的调整开发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六)重整投资人未履行承诺
(七)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完成增持计划
(八)部分董事对2021年半年度报告不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监事钱江未依规履职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公开认定黄伟、李勇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庞建东、刘鹏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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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18 |
标题 | 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关于督促*ST新亿尽快报送公司及董监高纪律处分意向书相关反馈信息的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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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03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ST新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虚假记载
二、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
一、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400万元,作为*ST新亿实际控制人罚款800万元。三、对李勇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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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03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2]2号 |
批复原因 | 一、虚假记载
(一) 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
(二) 虚增贸易收入
(三) 虚增物业费收入
(四) 虚增租金抵账收入
二、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对黄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李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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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02 |
标题 | *ST新亿:关于*ST新亿公司股票停牌以及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16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ST新亿公司股票停牌以及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163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退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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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2-2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堂堂所、吴育堂、刘润斌、刘耀辉)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2]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堂堂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堂堂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二、审计独立性缺失
(一)承诺对*ST新亿2019年度财务报表不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约定或有费用
(二)承诺对因签字导致的行政处罚给予赔偿
(三)承诺支付居间费
(四)违规修改审计报告内容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三、收入审计存在严重缺陷
(一)协助修改租金抵账协议,审计程序存在严重缺陷
(二)未实施充分审计程序核实贸易收入真实性
(三)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核实物业费收入真实性
(四)未实施充分审计程序核实保理业务收入
(五)修改、删除审计底稿
四、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一)未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函证保持控制
(二)其他应收款函证程序执行不恰当
(三)营业外收入函证程序执行不恰当
五、投资性房地产审计存在缺陷
六、未能准确获取与识别*ST新亿关联方关系
七、质量控制存在缺陷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1,970,297.01元,处以11,821,782.06元的罚款,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1年;
二、对吴育堂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刘润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耀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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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2-2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吴育堂、刘润斌、刘耀辉)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2]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堂堂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堂堂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二、审计独立性缺失
(一)承诺对*ST新亿2019年度财务报表不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约定或有费用
(二)承诺对因签字导致的行政处罚给予赔偿
(三)承诺支付居间费
(四)违规修改审计报告内容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三、收入审计存在严重缺陷
(一)协助修改租金抵账协议,审计程序存在严重缺陷
(二)未实施充分审计程序核实贸易收入真实性
(三)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核实物业费收入真实性
(四)未实施充分审计程序核实保理业务收入
(五)修改、删除审计底稿
四、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一)未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函证保持控制
(二)其他应收款函证程序执行不恰当
(三)营业外收入函证程序执行不恰当
五、投资性房地产审计存在缺陷
六、未能准确获取与识别*ST新亿关联方关系
七、质量控制存在缺陷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项、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吴育堂、刘润斌、刘耀辉分别采取10年、5年、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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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11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12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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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10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新证监函[2022]3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提示函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工作和事项的推进、落实情况,及后续工作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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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1-27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07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将本函对外披露,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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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17 |
标题 | *ST新亿:关于督促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聘请2021年年审会计师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03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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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1-15 |
标题 | *ST新亿: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一案。 |
批复内容 | 立案侦查。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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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1-13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02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事项,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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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11-25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92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充分提示相关终止上市风险。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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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11-22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92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应立即披露函件内容。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在收到本函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回复我部,并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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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11-19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90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若公司再未按规则提示重大违法退市风险或存在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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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23 |
标题 | *ST新亿: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21]97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黄伟先生、李勇先生、刘柏龄先生:
经查,*ST新亿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虚假记载
二、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ST新亿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400万元,作为*ST新亿实际控制人罚款800万元);
三、对李勇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柏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我会拟决定:对黄伟、李勇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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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10-22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81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请你公司做好以下信息披露工作。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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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17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76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五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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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15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75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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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09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报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72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五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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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9-02 |
标题 | *ST新亿: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窗口期违规增持股票及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1年8月31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万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源”)通知,万盛源有关工作人员于2021年8月30日买入公司股票43.75万股,本次交易属于窗口期违规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1、上述行为发生后,万盛源已认识到上述增持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则,立即就此次增持公司股票事宜报告公司董事会,就本次窗口期增持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2、万盛源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3、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加强账户管理,规范操作。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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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01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71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五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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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26 |
标题 | *ST新亿: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关于深圳市徳天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1]26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德天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承诺将持有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亿)的6,600万股股票做限售锁定,即自*ST新亿复牌之日起锁定一年,一年锁定期结束后6个月内,当公司股价低于5元/股时不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转让前述股份。*ST新亿股票于2020年6月30日复牌,即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为你公司公开承诺的持股限售锁定期间。截至2021年5月27日,你公司在承诺限售锁定期间共减持*ST新亿股票6,600万股,占你公司所持*ST新亿股票的100%。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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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26 |
标题 | *ST新亿: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关于深圳生命爱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1]25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生命爱晚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承诺将持有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亿)的4,500万股股票做限售锁定,即自*ST新亿复牌之日起锁定一年,一年锁定期结束后6个月内,当公司股价低于5元/股时不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转让前述股份。*ST新亿股票于2020年6月30日复牌,即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为你公司公开承诺的持股限售锁定期间。截至2021年5月27日,你公司在承诺限售锁定期间共减持*ST新亿股票1,980万股,占你公司所持*ST新亿股票的44%。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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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7-08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69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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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9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1]2号 |
批复原因 | 一、*ST新亿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二、*ST新亿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
批复内容 | 对黄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庞建东、刘鹏和李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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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9 |
标题 | *ST新亿: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1]3号 |
批复原因 | 一、重大债务未披露事项
二、关联交易未披露事项 |
批复内容 | 一、责令*ST新亿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雷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四、对庞建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五、对刘鹏、李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六、对陶维平、程兴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七、对刘名旭、郑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八、对宋小刚、李季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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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9 |
标题 | *ST新亿: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高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1]2号 |
批复原因 | 一、 *ST 新亿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二、 *ST 新亿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
批复内容 | 对黄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庞建东、刘鹏和李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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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8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60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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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5-28 |
标题 | *ST新亿: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深圳市德天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生命爱晚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52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深圳市德天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深圳生命爱晚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
经查明,2020年6月29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重整投资人深圳市德天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德天利)、深圳生命爱晚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生命爱晚)分别持有6,600万股、4,500万股公司股份,其承诺将所持股份做限售锁定,自上市公司复牌之日起锁定期为一年;一年期结束后做自律性限价6个月,即锁定期结束后6个月内,当公司股价低于5元/股时不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转让前述股份。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30日复牌,即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为上述重整投资人持股限售锁定期间。截至2021年5月26日,深圳德天利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共减持公司股票6,60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票的100%;深圳生命爱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共减持公司股票1,98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票的44%。 |
批复内容 | 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深圳市德天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生命爱晚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并对深圳市德天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生命爱晚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的相关证券账户实施限制账户交易6个月的纪律处分,即自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11月30日不得买入和卖出在本所挂牌交易的所有证券。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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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6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51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应立即披露函件内容。在收到本函件后的3个交易日内回复我部,并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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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4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49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五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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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16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ST新亿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2019年11月,*ST新亿上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向*ST新亿发函表示不再承接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后,*ST新亿未及时有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019年年报进行审计。直至2020年8月3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深圳堂堂)的议案。2020年8月25日,深圳堂堂向*ST新亿出具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8月25日,*ST新亿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议案。2020年8月28日,*ST新亿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ST新亿定期或临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ST新亿未在2019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黄伟作为*ST新亿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在*ST新亿未聘任专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期间,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由黄伟实际履行,其在*ST新亿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事项中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其应当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ST新亿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伟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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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4-13 |
标题 | 关于向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未披露重大债务情况
二、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且未披露
三、关联担保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四、重要投资性房地产的调整开发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雷刚、时任董事宋小刚、时任监事陶维平、程兴平、时任独立董事刘名旭、郑明、李季鹏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雷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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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2-22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21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应立即披露函件内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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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2-03 |
标题 | *ST新亿: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调查与公司2019年审计业务有关,暂未出具调查结论,暂不影响公司2019年的审计意见。 |
批复内容 |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正在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将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认真查找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整改充实提高,严格按照《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业,严格质量控制,强化风险管理,不断加强事务所诚信建设,不断完善事务所内部治理,不断增强专业胜任能力,不断提高证券业务审计质量,更好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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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2-03 |
标题 | *ST新亿: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ST新亿、黄伟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ST新亿上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向*ST新亿发函表示不再承接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后,*ST新亿未及时有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019年年报进行审计。直至2020年8月3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深圳堂堂)的议案。2020年8月25日,深圳堂堂向*ST新亿出具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8月25日,*ST新亿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议案。2020年8月28日,*ST新亿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ST新亿定期或临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ST新亿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伟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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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2-02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18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3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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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1-27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15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即予披露,并于2021年2月1日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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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1-19 |
标题 |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深证调查字[202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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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1-19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131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1月19日,我部获悉,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事项,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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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1-08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01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新疆证监局你公司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事项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请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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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08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1号 |
批复原因 | 一、重大债务未披露事项
1、*ST 新亿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的事项
2、雷刚参与、知悉借款、担保未按规定披露的事项
二、*ST 新亿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事项
三、*ST 新亿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 |
批复内容 | 一、责令*ST新亿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雷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三、对黄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四、对庞建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五、对刘鹏、李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六、对陶维平,程兴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七、对刘明旭、郑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八、对宋小刚、李季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对雷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黄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庞建东、刘鹏、李勇采取5年市场禁入的措施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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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11-23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0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4月30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无法与拟聘请的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签订合同,审计工作无法按计划进行,公司无法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直至2020年8月28日、8月29日,公司才分别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年4月30日为上市公司发布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
批复内容 | 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黄伟,时任董事臧忠华、刘鹏、王江海,时任独立董事韩双印、刘川、买买提·黄建国,时任监事李勇、周朝阳、张成江,时任总经理卡司木江·吾斯曼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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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11-10 |
标题 | 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262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审会计师和评估师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9-03 |
标题 | 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250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深圳堂堂及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尽快落实本工作函相关要求,于5个交易日内核实上述事项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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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28 |
标题 | 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248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和全体董事册会计师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于5个交易日内核实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对涉嫌违法违规序,严肃问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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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8-27 |
标题 | 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247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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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23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筹划资产收购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875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20】0875号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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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29 |
标题 | *ST新亿收到上交所工作函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772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20】0772号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应立即披露函件内容。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公司股票复牌后的各项工作,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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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5-29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
批复内容 | 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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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21 |
标题 | *ST新亿关于*ST新亿聘请年审会计师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5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应立即披露函件内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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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29 |
标题 | 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42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425号。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应立即披露函件内容。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严肃追责,并提请证监会核查。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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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28 |
标题 | 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42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420号。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应当立即对外披露本函,并于收到函件的五个交易日内予以回复,同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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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09 |
标题 | 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33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应当立即对外披露并于收到函件的五个交易日内予以回复,同时对外披露。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依法依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未能依法依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项,我部将依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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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09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0]1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经查明,*ST新亿、黄伟、李勇、陶维平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5日,*ST新亿决定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作为其2018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
2019年3月17日,四川华信审计项目组进场开展现场审计工作。
2019年4月26日,*ST新亿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4月27日,*ST新亿发布公告,称“本公司原定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但公司原因,数据重新录入及校队需要时间,为谨慎起见,特将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时间调整并确保2019年4月30日发布”。
2019年4月29日,黄伟负责组织实施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但截至2019年4月30日,黄伟未能完成上述工作。
2019年5月6日,公司监事李勇将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此会议表决票通过电子邮箱发给监事陶维平,表决事项第二项为《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在表决票上签字同意的监事有:李勇、陶维平,时间签为2019年4月30日。
2019年5月9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5月22日,公司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涉案行为发生期间,*ST新亿未聘任专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由黄伟实际履行。 |
批复内容 | 一、对*ST新亿给与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伟给与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勇、陶维平给与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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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02 |
标题 | 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31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应当立即对外披露本函,并于收到函件的五个交易日内予以回复。同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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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3-26 |
标题 | 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27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27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将本函对外披露。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高度重视,并在4月1日之前,对前述问询事项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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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21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交所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25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将本函对外披露。按期披露年报是《证券法》等规定的上市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高度重视,尽快落实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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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23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交所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155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及暂停上市风险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15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将本函对外披露。你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按时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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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11-18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0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4月27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数据重新录入及校对需要时间,将调整并确保2019年4月30日发布定期报告。其后,公司未能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直至2019年5月9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直至2019年5月22日,公司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9年4月30日为上市公司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直至2019年5月才先后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与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应当认识到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行为影响了投资者全面获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合理预期,造成了不良市场影响,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第6.4条等有关规定。
有关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伟,时任董事臧忠华、刘鹏、王江海,时任独立董事韩双印、谢豫新、何菁,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及时编制并在规定期限内审议、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监事陶维平、李勇、丁航,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积极督促公司按期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的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黄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时任董事臧忠华、刘鹏、王江海,时任独立董事韩双印、谢豫新,时任监事陶维平、李勇、丁航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独立董事何菁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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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15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19]9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经查明,*ST新亿、黄伟、李勇、陶维平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5日,*ST新亿决定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作为其2018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
2019年3月17日,四川华信审计项目组进场开展现场审计工作。
2019年4月26日,*ST新亿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4月27日,*ST新亿发布公告,称“本公司原定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但公司原因,数据重新录入及校队需要时间,为谨慎起见,特将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时间调整并确保2019年4月30日发布”。
2019年4月29日,黄伟负责组织实施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但截至2019年4月30日,黄伟未能完成上述工作。
2019年5月6日,公司监事李勇将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此会议表决票通过电子邮箱发给监事陶维平,表决事项第二项为《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在表决票上签字同意的监事有:李勇、陶维平,时间签为2019年4月30日。
2019年5月9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5月22日,公司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涉案行为发生期间,*ST新亿未聘任专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由黄伟实际履行。 |
批复内容 | 一、对*ST新亿给与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伟给与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勇、陶维平给与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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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17 |
标题 | 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287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870号。 |
批复内容 | 综上,你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认真落实本问询函及前期相关函件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消除相关事项的不确定性,明确投资者预期,并严格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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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30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新亿涉及韩真源公司债务重组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韩真源公司股东抵债事项是对上市公司股价及投资者预期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质控制人和其他主要股东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事项,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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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4 |
标题 | 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78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078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9年6月3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
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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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5-10 |
标题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新证调查字[2019]2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未及时披露。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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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10 |
标题 | 关于督促*ST新亿及时披露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607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0日,我部获悉,因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未及时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你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项,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事项,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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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30 |
标题 | *ST新亿收到上交所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如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一季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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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2-14 |
标题 | 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26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261号。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及相关方应当尽快落实以下事项并回复我部,在消除相关事项的重大不确定性后,再行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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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2-28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8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亿或公司)在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内部审议程序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巨额预付货款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揭示不充分
2018年1月31日,公司发布公告称,2016年1月25日至2017年6月19日期间,公司因预付采购货款或者出借资金等,向乌鲁木齐鹏程旭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旭公司)、新疆中酒时代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酒时代)、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北商贸)和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聚赫)支付资金合计约5.5亿元。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韩真源公司)、陶勇、陶旭为上述交易对方向公司返还资金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陶勇、陶旭系韩真源公司股东。在公司依照约定支付资金后,上述交易对方拒不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也未能返还资金。2018年1月3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就上述合同违约事项起诉交易对方及其担保方,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及执行协议,担保方以韩真源公司91.95%股权对应的资产代偿公司前期预付的资金及利息合计5.85亿元;同时披露的韩真源公司评估报告显示,委托评估的资产于现使用状况无权利负担下的评估值为6.37亿元。
经核实,韩真源公司91.95%股权对应的资产已经被抵押。
但公司在公告中未披露抵偿资产已被抵押的事实,未充分说明抵押事项对韩真源公司资产价值的影响,未采取确保相关抵押解除、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具体措施,也未充分揭示公司面临的相关风险。经监管问询,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才披露了抵偿资产已经被抵押,陶勇、陶旭将负责处理韩真源公司股权转让前的所有债务及解除相关抵押,以保证韩真源公司的资产完整及资产价值。但公司仍未能充分提供担保方的资信情况,未披露解除抵偿资产后续抵押的有效措施。
目前,公司总资产8.62亿元。上述资产交易事项涉及金额5.85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近70%,对公司影响重大。公司对上述巨额预付资金收回事项所涉及的抵偿资产质量、资产抵押情况、担保方资信情况及相关风险等披露不完整,相关风险揭示不充分,严重损害投资者的知情权,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二、重大资产重组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追回资金事项,涉及用韩真源公司91.95%股权对应的资产抵偿公司债权,属于债权债务重组的资产交易事项。公司本次资产交易涉及的公司债权5.85亿元,交易金额达到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50%以上。虽然公司上述5.85亿元债权对应的债务人分别为震北商贸等4家供应商,但其抵偿上述债权的资产为同一资产(即韩真源公司91.95%股权),因此上述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仅由时任董事黄伟和刘鹏决策办理,未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公司治理,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未能及时披露巨额预付资金无法收回的重大风险
根据公司公告,2016年1月25日至2017年6月19日期间,公司与鹏程旭公司、中酒时代、震北商贸和上海聚赫等交易对方签署采购合同,预付大额资金,且同时向中酒时代出借资金。在上述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公司未收到货物即预付资金,并同时向供货商出借资金,最终导致公司预付的合计5.5亿元款项无法收回,公司巨额资金安全受到严重危害。在上述过程中,公司信息披露严重不及时:一是在签署上述采购、借款合同时即对外大额预付资金,涉及公司资金安全,但公司未单独进行信息披露;二是在公司预付资金无法收回的情况下,资金安全已经产生重大风险,公司仍未能及时披露;三是公司于2017年12月就前述无法回收预付款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事项亦未对外披露。
直至2018年1月30日收到法院调解书后,公司才对上述系列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在预付巨额资金、出现重大风险及进行风险处置时均未及时对外披露,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实际状况,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四、公司董事会未能配合年审会计师对预付资金、收入确认等事项进行审计
公司董事会在201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计过程中,存在以下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
一是关于公司预付采购款转其他应收款事项。公司2017年预付3亿元采购款但长期未能执行合同,期末转至其他应收款;2016年度未收回的预付货款3,566.40万元也在2017年转为其他应收款。上述款项公司仅能向年审会计师提供与相关交易有关的合同、付款凭据及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支付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会计师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及是否构成关联方占用资金。
二是关于韩真源公司91.95%股权对应的资产抵偿公司5.85亿元预付资金本息的事项。公司在资金支付时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以韩真源公司91.95%股权对应的资产抵偿公司预付资金时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年审会计师进行审计时,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和是否构成关联方占用资金。三是关于公司2017年度资金占用费收入。上述收入主要系公司2016年度与震北商贸等9家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因不能执行上述合同,公司以票据等方式收回退还货款,另外收取资金占用费2,800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2017年度将上述款项扣除税费后确认2017年度2,633.18万元的营业外收入。公司收取2800万元资金占用费事项导致公司2017年由亏变盈,是影响公司盈利状况的核心事项。但公司未能向会计师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年审会计师无法核实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和相关项是否属于关联方往来。
公司在相关资金支付时未能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资金占用费收入确认不审慎;公司董事会等未能及时、有效配合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计,也未能向其提供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公司年度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的重要渠道。上述行为导致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年度报告无法全面有效反应公司经营状况,扰乱了信息披露秩序,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综上,公司巨额预付货款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揭示不充分;重大资产重组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披露预付资金无法收回的重大风险;未能配合年审会计师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7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
在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黄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决策起主导作用;时任董事刘鹏实际参与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庞建东是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及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上述主体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第6.4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项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黄伟、刘鹏,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庞建东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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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28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臧忠华、何菁、贺孝金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8]0114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配合审计确认预付采购款转其他应收款事项
二、未配合审计确认大额资产交易性质
三、未配合审计确认公司2017年度资金占用费收入 |
批复内容 | 对时任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臧忠华、独立董事何菁、贺孝金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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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14 |
标题 | *ST新亿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子公司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724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收到《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事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子公司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72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度重视相关事项,并于2018年12月1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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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15 |
标题 | *ST新亿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495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收到《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事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49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8年9月20日之前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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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13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追回资金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177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新亿追回资金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177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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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02-04 |
标题 | 关于对*ST新亿董事黄伟、刘鹏、臧忠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18]1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1月31日发布公告称,前期公司开展贸易业务通过预付货款或者出借资金等方式对外支付的5.5亿元资金,因交易对方和相关担保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且未能返还资金,公司于2017年12月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法院的主持下与交易对方和担保方达成调解协议,以一家主要资产已被抵押公司的部分股权代偿欠款及相应利息共计5.85亿元。
经我局对上述事项初步核查发现,该交易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65.36%,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议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目前我局正在对该事项所涉及的其他问题作进一步的监管核查。你们作为公司董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要求你们于2018年2月6日(周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新疆证监局指定地点接受监管谈话。同时请你们积极履行董事职责,切实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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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31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追回资金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124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回资金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124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请公司于2018年2月2日之前向我部书面回复本问询函,并对外披露。请公司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落实本函要求,勤勉尽责,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公司财产安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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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28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362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名董事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2362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希望你公司和全体董事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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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08 |
标题 | *ST新亿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288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7年11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ST新亿问询函回复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2288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现就《工作函》提及的相关问题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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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08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305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ST 新亿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2305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董事会和相关股东从全体股东利益出发,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依法合规召开股东大会,尽快完成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换届工作。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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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04 |
标题 | *ST新亿关于相关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事项的问询函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275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ST新亿相关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75号)。 |
批复内容 | 现就《问询函》提及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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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04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288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ST 新亿问询函回复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2288号)。 |
批复内容 | 请上市公司、公司董事会、相关股东以及中介机构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并确保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公司章程要求,并于2017年11月7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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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31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275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ST新亿相关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7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同时送达相关股东。公司和相关方应于2017年11月2日之前,对前述问询事项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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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22 |
标题 | *ST新亿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监事会换届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74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事项问询函的回复》(上证公函【2017】217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按照《问询函》提及的相关要求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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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08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74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7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7年9月12日之前,落实本函要求,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请公司及上述人员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出发,勤勉尽责,采取各项措施,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及内部运作稳定,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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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02 |
标题 | *ST新亿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48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7年 8月 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上证公函【2017】214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问询函》提及的相关要求及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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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26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48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7年 8月 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上证公函【2017】214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9月1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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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22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27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7年 8月 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名董事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17】2127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希望你公司和全体董事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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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9 |
标题 | *ST新亿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632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32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对《问询函》提及的相关问题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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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5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632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3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6月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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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5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控股股东业绩承诺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484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7年4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业绩承诺事项的问询函》 (上证公函【2017】0484号)。 |
批复内容 | 现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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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2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绩承诺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484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7年4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业绩承诺事项的问询函》 (上证公函【2017】0484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7年5月9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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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0-26 |
标题 | *ST新亿关于对外投资事项问询函回复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178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亿股份”)于2016年10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17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披露《关于对外投资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函”),对筹划对外投资事项及问询函中所列有关事项进行回复。
现公司就10月25日回复函的部分内容补充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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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0-25 |
标题 | *ST新亿关于对外投资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178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亿股份”)于2016年10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17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对《问询函》提及的相关问题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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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0-13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178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0月10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17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予以披露,并于2016年10月11日之前落实上述要求,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
由于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出差在外,未在第一时间将公告发出。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中所述问题进行逐项落实。截至目前,相关资料仍在准备中,预计在2016年10月20日前完成《问询函》回复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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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29 |
标题 | *ST新亿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95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亿股份”)于2016年9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9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经公司认真核实,公司对《问询函》中问题一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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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09 |
标题 | *ST新亿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95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亿股份”)于2016年9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9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向相关交易对手方对《问询函》中所述问题进行逐项落实,但因《问询函》中问题一涉及交易对手方较多,需要公司与交易对手方逐一落实;且公司所处的新疆地域政策原因,2016年9月11日至2016年9月18日为少数民族古尔邦节及中秋节法定节假日,资料准备在9月9日前无法完成。为确保回复说明的准确和完整,此项问题需延缓披露,待公司收到全部交易对手方的资料后再进行此问题的回复披露。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经公司认真核实,公司对《问询函》其他问题所涉事项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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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03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95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9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发出《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9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予以披露,并于2016年9月9日之前披露回函内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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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8-19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3月1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成清波、田盛为、杨智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2015)静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该判决确认,2012年6月原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前身,下文简称“贵州国创”)董事长周剑云与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道公司”)负责人、被告人田盛为以“认购贵州国创增发股份”为名使用优道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先后设立乾灏公司、芮嘉公司、纯优公司、富义公司等六家有限合伙企业,采用认购上述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非法募集的资金中,有7.46亿余元直接划入贵州国创公司账户。周剑云利用身为贵州国创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实际使用划入贵州国创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共计3.53亿余元,主要用于其个人股权投资、拆借资金、银行贷款、贷款担保、个人购房及相关贵州国创公司费用。
新亿股份破产重整过程中,依据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上述乾灏公司、纯优公司、富义公司、芮嘉公司四家公司破产债权合法有效的审核结果,已向四家公司清偿破产债权。但经此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确认,上述四家公司资金进入贵州国创后,被周剑云实际使用,用于个人股权投资、购置房产以及转入个人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周剑云行为明显涉嫌侵占公司财产犯罪。 |
批复内容 | 塔城地区公安局决定对原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前身,下文简称“贵州国创”)董事长周剑云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塔城地区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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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07 |
标题 | *ST新亿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公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816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7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公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16号)。
一、公司公告称,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拟注册资本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但公司未严格按照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披露本公告,相关要素披露不完整。
请公司按照临时公告格式,补充完善本公告后再行披露;进一步明确说明设立该子公司的目的,拟从事的具体业务类型,相关资金安排、人员安排及业务开展计划。
二、公司公告称,公司出资设立上述子公司,“符合公司对外发展战略,扩大产业规模,有利于优化企业内部资源配置,创新发展模式,提高经营效益”。
请公司结合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具体说明子公司如何实现“扩大产业规模”、“提高经营效益”等目的,并充分提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 |
批复内容 |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经公司认真核实,公司对《问询函》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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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05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公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816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7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公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16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结合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具体说明子公司如何实现“扩大产业规模”、“提高经营效益”等目的,并充分提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
请你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前落实前述事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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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22 |
标题 | *ST新亿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612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6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发出《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612号)。 |
批复内容 |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经公司认真核实,公司对《问询函》 中涉及事项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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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4 |
标题 | *ST新亿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742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6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发出《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742号)。 |
批复内容 |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对《问询函》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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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9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742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6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发出《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74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前落实前述事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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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4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612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6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发出《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61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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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0 |
标题 | *ST新亿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整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298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9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答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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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0 |
标题 | *ST新亿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整事项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437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亿股份”)于2016年4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相关事项的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437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工作函》涉及的相关问题答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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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06 |
标题 | *ST新亿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253号、上证公函[2015]2001号、上证公函[2015]1948号、上证公函[2015]1936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53号)。 |
批复内容 | 现对问询函所涉及问题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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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02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整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298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9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尽快核实相关事项,并召开董事会审议确认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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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3-23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268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我部接到投资者反映,称公司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2.16条规定,公司应当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请公司核实上述问题,确认并披露公司对外联系方式,并保证投资者热线电话的畅通,认真回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和全体董事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事项,于3月23日前落实相关要求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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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3-23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268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我部接到投资者反映,称公司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2.16条规定,公司应当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请公司核实上述问题,确认并披露公司对外联系方式,并保证投资者热线电话的畅通,认真回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经公司认真核实,因董秘办联系人电话变更,变更后的联系电话已于2016年3月17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转增事项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1)中进行了披露,因此,原联系电话近几日出现无人接听的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述监管工作函的要求,本着对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保证能与投资者保持通畅的沟通,现重新将公司董秘办联系电话确认并公布。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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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7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253号、上证公函[2015]2001号、上证公函[2015]1948号、上证公函[2015]1936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5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尽快核实相关事项,并召开董事会审议确认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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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26 |
标题 | *ST新亿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171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71号),现将全文披露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公司注册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六和广场辽塔赣商大厦”,为一处建筑工地,并不具备办公条件。该注册地并非公司的住所地,塔城中院依法不具备对公司破产重整案的管辖权。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召开情况看,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305 号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依法应当由乌鲁木齐市中院管辖。塔城中院出具关于重整事宜的全部裁定均应为无效裁定。
根据上述情况,现有以下问题请予以核实并披露:
(一)前述报道所称的公司注册地址现为建筑工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305号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属实。如不实,请针对性澄清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
(二)请公司律师结合公司注册地、住所地认定等事项,就公司破产重整案的管辖权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三)请公司针对媒体质疑的重整案件管辖权问题,说明该事项是否对法院关于重整裁定的效力造成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 |
批复内容 | 现将问询函提出的问题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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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25 |
标题 | *ST新亿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171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71号),现将全文披露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公司注册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六和广场辽塔赣商大厦”,为一处建筑工地,并不具备办公条件。该注册地并非公司的住所地,塔城中院依法不具备对公司破产重整案的管辖权。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召开情况看,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305 号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依法应当由乌鲁木齐市中院管辖。塔城中院出具关于重整事宜的全部裁定均应为无效裁定。
根据上述情况,现有以下问题请予以核实并披露:
(一)前述报道所称的公司注册地址现为建筑工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305号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属实。如不实,请针对性澄清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
(二)请公司律师结合公司注册地、住所地认定等事项,就公司破产重整案的管辖权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三)请公司针对媒体质疑的重整案件管辖权问题,说明该事项是否对法院关于重整裁定的效力造成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会同律师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准备相关资料。由于部分问题涉及的事项需要律师核实后发表专业法律意见尚需时间,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将延期至2016年2月26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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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23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171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71号),现将全文披露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公司注册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六和广场辽塔赣商大厦”,为一处建筑工地,并不具备办公条件。该注册地并非公司的住所地,塔城中院依法不具备对公司破产重整案的管辖权。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召开情况看,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305 号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依法应当由乌鲁木齐市中院管辖。塔城中院出具关于重整事宜的全部裁定均应为无效裁定。
根据上述情况,现有以下问题请予以核实并披露:
(一)前述报道所称的公司注册地址现为建筑工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305号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属实。如不实,请针对性澄清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
(二)请公司律师结合公司注册地、住所地认定等事项,就公司破产重整案的管辖权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三)请公司针对媒体质疑的重整案件管辖权问题,说明该事项是否对法院关于重整裁定的效力造成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之前核实前述事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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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17 |
标题 | *ST新亿关于上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150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重整债务清偿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50号)。 |
批复内容 | 现就《问询函》所涉相关问题答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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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06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150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重整债务清偿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5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之前核实前述事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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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03 |
标题 | *ST新亿关于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129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重整进展情况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29号),现
将全文披露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重整投资联合体成员深圳市书生智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书生智慧”)并未向公司支付转增股票受让价款。同时,公司收到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联合体成员通知,称书生智慧自愿退出本次公司重整事宜,书生智慧在联合体中的权利与义务由联合体其他成员承继,联合体在本次重整中的整体义务不因书生智慧的退出而减少。 |
批复内容 | 现就《问询函》所涉相关问题进行答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02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129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重整进展情况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29号),现
将全文披露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重整投资联合体成员深圳市书生智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书生智慧”)并未向公司支付转增股票受让价款。同时,公司收到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联合体成员通知,称书生智慧自愿退出本次公司重整事宜,书生智慧在联合体中的权利与义务由联合体其他成员承继,联合体在本次重整中的整体义务不因书生智慧的退出而减少。 |
批复内容 | 经事后审核,现有如下情况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
一、你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披露公告称,截至2016年1月13日,重整投资联合体成员应向公司支付的价款均已到账,投资人已经履行完毕价款支付义务。但公司前述公告中称书生智慧“未向公司支付转增股票受让价款”。据此,公司关于重整投资人款项支付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请公司结合重整投资联合体成员款项支付情况,作出明确解释;同时,请核实是否还存在其他成员尚未支付股票受让价款的情形。
二、前述公告称“书生智慧在联合体中的权利与义务由联合体其他成员承继,联合体在本次重整中的整体义务不因书生智慧的退出而减少”,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联合体其他成员承继书生智慧权利义务的具体安排,并结合最新调整,说明重整投资联合体成员分别拟受让公司转增股份的比例及前后变化情况。
请你公司于2016年2月3日之前核实前述事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14 |
标题 | *ST新亿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055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款项支付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55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将问询函提出的问题与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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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13 |
标题 | *ST新亿关于延期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055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款项支付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55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对《问询函》中所涉及投资人及款项的资料进行了收集,由于相关资料的获取及落实尚需一定时间,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延期至2016年1月14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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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12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055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款项支付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55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1月13日前落实上述事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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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1-09 |
标题 | *ST新亿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整监管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005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005号)。 |
批复内容 | 现将监管函提出的问题与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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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1-08 |
标题 | *ST新亿关于再次延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005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005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正会同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管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准备相关资料。由于需要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汇总和整理,公司对《监管函》的回复公告披露时间再次延后至2016年1月9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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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1-07 |
标题 | *ST新亿关于延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005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005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会同管理人、会计师对《监管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准备相关资料。由于相关资料的获取尚需一定时间,公司对《监管函》的回复公告将延期至2016年1月8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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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1-06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交所对公司重整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005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005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前落实上述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请收到本工作函后同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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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2-29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新调查通字[2015]26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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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8 |
标题 | *ST新亿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整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2062号 |
批复原因 | 一、投资人对转增股份的分配计划是否构成对《重整计划(草案)》以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调整。若是,请说明公司是否应当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二、《告知函》称,投资人与公司管理人签署了《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之框架协议》,请公司补充披露该协议的具体内容和签订时间。 |
批复内容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6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交所对公司重整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2062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6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之前,落实前述事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9 |
标题 | *ST新亿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2001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披露的重整计划(草案)显示,此次公司重整的债权审查确认情况为: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塔城中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为21.74亿元;经管理人初步核查但法院尚未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2495万元;管理人初步审查认为,需要作为普通债权预留偿债资金的预计债权金额为1.07亿元。经事后审核,现请你公司核实以下问题并披露:
一、请公司补充披露经核查确认(含初步核查确认)的各项债权金额的具体构成明细,并说明债权确认的主要依据及其合理性。
二、根据公司2014年年报和2015年三季报,公司合并报表显示的负债合计分别为14.71亿元和14.82亿元。该负债总额与重整计划(草案)中所核查确认的债权金额差异巨大。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2、此次重整核查确认债权中超出公司财务报表所示负债部分的具体明细;3、此前关于负债(包括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是否合规,并说明理由。
三、在公司债权申报结束并披露核查确认结果前,公司所制定并披露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显示,大股东万源稀金拟豁免公司11亿元债务,同时“在投资人支付的14.47亿元价款中,8亿元用于向债权人清偿”。前述拟豁免债务和拟清偿债务金额合计达19亿元,远超出公司2014年年报和2015年三季报显示的负债总额14.71亿元和14.82元。请公司说明在核实确认债务规模前即披露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事实基础,以及作出相关债务安排的主要依据。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将问询函提出的问题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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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7 |
标题 | *ST新亿关于延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2001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披露的重整计划(草案)显示,此次公司重整的债权审查确认情况为: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塔城中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为21.74亿元;经管理人初步核查但法院尚未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2495万元;管理人初步审查认为,需要作为普通债权预留偿债资金的预计债权金额为1.07亿元。经事后审核,现请你公司核实以下问题并披露:
一、请公司补充披露经核查确认(含初步核查确认)的各项债权金额的具体构成明细,并说明债权确认的主要依据及其合理性。
二、根据公司2014年年报和2015年三季报,公司合并报表显示的负债合计分别为14.71亿元和14.82亿元。该负债总额与重整计划(草案)中所核查确认的债权金额差异巨大。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2、此次重整核查确认债权中超出公司财务报表所示负债部分的具体明细;3、此前关于负债(包括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是否合规,并说明理由。
三、在公司债权申报结束并披露核查确认结果前,公司所制定并披露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显示,大股东万源稀金拟豁免公司11亿元债务,同时“在投资人支付的14.47亿元价款中,8亿元用于向债权人清偿”。前述拟豁免债务和拟清偿债务金额合计达19亿元,远超出公司2014年年报和2015年三季报显示的负债总额14.71亿元和14.82元。请公司说明在核实确认债务规模前即披露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事实基础,以及作出相关债务安排的主要依据。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会同管理人共同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准备相关资料。由于涉及到的内容较多,公司与管理人需要时间进行详细答复,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真实。鉴于上述原因,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延期至2015年12月19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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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6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收到上交所对重整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2001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披露的重整计划(草案)显示,此次公司重整的债权审查确认情况为: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塔城中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为21.74亿元;经管理人初步核查但法院尚未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2495万元;管理人初步审查认为,需要作为普通债权预留偿债资金的预计债权金额为1.07亿元。经事后审核,现请你公司核实以下问题并披露:
一、请公司补充披露经核查确认(含初步核查确认)的各项债权金额的具体构成明细,并说明债权确认的主要依据及其合理性。
二、根据公司2014年年报和2015年三季报,公司合并报表显示的负债合计分别为14.71亿元和14.82亿元。该负债总额与重整计划(草案)中所核查确认的债权金额差异巨大。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2、此次重整核查确认债权中超出公司财务报表所示负债部分的具体明细;3、此前关于负债(包括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是否合规,并说明理由。
三、在公司债权申报结束并披露核查确认结果前,公司所制定并披露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显示,大股东万源稀金拟豁免公司11亿元债务,同时“在投资人支付的14.47亿元价款中,8亿元用于向债权人清偿”。前述拟豁免债务和拟清偿债务金额合计达19亿元,远超出公司2014年年报和2015年三季报显示的负债总额14.71亿元和14.82元。请公司说明在核实确认债务规模前即披露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事实基础,以及作出相关债务安排的主要依据。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管理人于2015年12月17日之前落实上述要求,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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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02 |
标题 | *ST新亿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问题一、万源稀金和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你公司股东,也是本次重整投资联合体成员,拟受让本次重整权益调整中资本公积转增的相应股份。据此,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万源稀金和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本次重整权益调整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出资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时,应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请你公司披露补充公告,对此予以明确。
问题二、公司披露称,此次权益调整方案中转增股份(11.13亿股)不向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由重整投资联合体受让,受让价款为人民币14.47亿元。在投资人支付的14.47亿元价款中,8亿元用于向债权人清偿,其余6.47亿元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部分留在公司作为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或购买优质资产等需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一)结合公司股票目前市场价格,说明前述转增股份每股作价的依据、计算过程和合理性;(二)“8亿元用于向债权人清偿,其余6.47亿元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各项目款项安排的依据和核算过程。
问题三、公司披露称,目前公司可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不足以实施上述转增方案,为了支持公司重整,大股东万源稀金通过豁免新亿股份的11亿元债权或其他等效方式保证新亿股份在重整中可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不少于 111,341.54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万源稀金“豁免新亿股份的 11 亿元债权”的债权来源、操作方案及后续安排;如通过“其他等效方式”增加资本公积金来源的,请明确该具体方式和相关安排。
问题四、你公司将于12月8日和12月10日分别召开债权人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包括债务调整)是本次重整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对投资者有重要影响,但你公司未予公告,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债权人会议的审议议案并明确债务调整方案。
问题五、鉴于你公司权益调整方案尚需经出资人组会议审议和法院裁定,该权益调整方案的批准和实施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你公司结合重整进程安排及面临的风险因素,就公司股票2015年年报披露后被暂停上市的重大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监管函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并根据该监管函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补充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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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30 |
标题 | *ST新亿管理人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整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936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93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将问询函提出的问题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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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26 |
标题 | *ST新亿管理人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936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936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11月26日之前落实上述要求,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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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1-21 |
标题 | *ST新亿管理人关于新亿股份重整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90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15】1900号《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项相关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5】1900号《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项相关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中“自11月9日起每周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根据重整进程及时充分地披露重整事项的相关进展及可能面临的风险”的要求,新亿股份管理人已于2015年11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存在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5—110),于2015年11月16日披露了《关于新亿股份存在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5—112)、《关于新亿股份重整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13)。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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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10-13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4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业绩预告不准确,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以及以投资者说明会形式替代信息披露等3个方面的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
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披露了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4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大额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亿元到-1.1亿元。4月23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称,“由于前期公司涉及多起诉讼事项,在公司进一步获取涉及诉讼事项材料后,公司财务部门依据谨慎性原则,对公司2014年度计提大额预计负债(-13亿元左右)”,并预计2014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亿元左右。4月29日,公司披露2014年度报告,公司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37亿元。
公司2015年4月23日发布的公告称,业绩预告更正原因涉及前期诉讼事项计提大额预计负债。该事项在2015年1月31日进行业绩预告时即已存在,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此进行充分的会计估计,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而不应迟至年报披露前夕才进行相关处理。公司前期披露的业绩预告不谨慎、不准确。公司就此发布了更正公告也严重滞后,不符合及时性的要求。
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不及时
2015年7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截至2015年6月29日,公司未筹划任何涉及公司的重整、破产清算、债务重组的重大事项”。7月9日,公司发布更正公告称,“目前公司正在全力推进资产重组相关工作,并积极策划破产重整相关事宜”,且“公司以及控股股东管理团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伟先生也向塔城地委、行署主要领导对公司历史沿革、经营现状以及后续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的工作思路进行了汇报,公司目前正在多方咨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专家团队的意见”。公司有关破产重整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内容自相矛盾,且披露时间明显滞后,不符合及时性要求。
三、以投资者说明会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在7月28日发布的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公告中披露,公司拟于下半年推进破产重整的相关工作。针对能否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完成破产重整流程的问题,公司回答“有信心确保重整完成”。上述内容涉及破产重整进展,属于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充分、完整地披露有关进展及其不确定性因素。公司仅以在投资者说明会上回应投资者提问的方式发布有关信息,不符合信息披露公平性的基本要求,也未能充分揭示重整事项的有关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原任公司董事长黄倞菲和现任董事长黄伟、总经理许锡、财务总监李俊、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光磊、董事会秘书王强和庞建东(代行)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原任公司董事长黄倞菲、现任董事长黄伟、时任总经理许锡、时任财务总监李俊、时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光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强和庞建东(代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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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29 |
标题 | *ST新亿关于2014年年报中违反会计准则事项的整改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会计准则9号——职工薪酬》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558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4月30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2014年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发表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其中保留意见段中提及的以下两项事项被认定为明显违反会计准则:
保留事项1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保留事项2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9号——职工薪酬》
2015年6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向公司下达了《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558号),要求公司说明上述事项违反会计准则的原因,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第七条的要求,在2015年6月30日前予以纠正。公司按照《意见函》的要求,于2015年6月30日、7月1日向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提交了有关上述事项的情况说明,但是未对上述两项违反会计准则的事项提出明确的整改方案。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通知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7款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2)》,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在上述事项整改完毕前将继续停牌。 |
批复内容 | 在上述事项整改期间,公司积极询问2014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在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参与报告编制的财务、人事等相关人员,对上述问题的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财务凭证、账目进行核查并收集相关资料,整改期间,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于2015年8月8日、8月15日、8月2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中违反会计准则事项的整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88、2015—091、2015—092)。最终,公司确定对上述问题进行纠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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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22 |
标题 | *ST新亿关于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中违反会计准则事项的整改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发表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并有两项事项被认定为明显违反会计准则,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通知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7款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在上述事项整改完毕前将继续停牌。 |
批复内容 | 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多次沟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公司的整改结果进行审核。我公司将继续配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尽快完成整改工作。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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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15 |
标题 | *ST新亿关于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中违反会计准则事项的整改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发表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并有两项事项被认定为明显违反会计准则,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通知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7款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在上述事项整改完毕前将继续停牌。 |
批复内容 | 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多次沟通,一方面公司正在积极配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上述事项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编制系统的整改方案,另一方面公司将继续收集制订方案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公司目前已安排管理人员前往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参与2014年年报编制的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力资源骨干进行对接。我公司争取尽快完成整改工作。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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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08 |
标题 | *ST新亿关于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中违反会计准则事项的整改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发表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并有两项事项被认定为明显违反会计准则,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通知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7款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在上述事项整改完毕前将继续停牌。 |
批复内容 | 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上述事项提出整改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出具了一份所需资料清单,公司已将收集到的相关资料邮寄至会计师事务所供其参考、使用,目前正在积极按照清单进一步查询、收集其他相关资料。
由于上述事项主要发生在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该公司目前处于停工状态,参与2014年年报编制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力资源骨干大部分返乡等待开工,导致此次整改所需的财务、社保等其他相关资料的查询、收集非常困难。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整改的具体方案进行商谈,每周将发布公告披露进展情况。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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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7-09 |
标题 | *ST新亿:《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556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接到贵部《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问题一: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要求,充分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尽快完成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并复牌。
问题二:请你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查,是否正在筹划涉及公司的重整、破产清算、债务重组等重大事项。如正在筹划上述重大事项的,请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该事项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关系。 |
批复内容 | 公告根据工作函的要求,进行报告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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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7-02 |
标题 | *ST新亿:《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接到贵部《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要求根据《审核意见函》对2014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进行回复。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审核意见函》的要求,对2014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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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27 |
标题 | *ST国创:关于收到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黔处罚字[2015]1-1号、贵州监管局[2015]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国创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2年5月4日,国创能源与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普)、陈世达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国创能源推进定向增发股票购买美国TPI公司资产(美国纳西煤矿资产)事宜。无论定向增发是否成功,陈世达都承担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相关费用。江苏帝普为收购美国纳西煤矿资产的运作平台和定向增发相关工作的实施平台,指定其上海分公司为具体的费用代收方和代付方。
2012年6月20日,陈世达、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洋矿业)、国创能源签订《委托融资协议书》,约定陈世达委托阳洋矿业融资10亿元,用于参与认购国创能源定向增发份额以及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费用,国创能源为陈世达提供监管账户,并对此次融资资金进行监管。同日,阳洋矿业、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优道)、国创能源签订《融资服务框架协议》,约定阳洋矿业委托上海优道融资10亿元,国创能源为阳洋矿业提供监管账户。
2012年2月22日,国创能源五届董事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全资收购江苏帝普的议案。2012年4月1日,江苏帝普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法人独资)。国创能源2012年年报中列示江苏帝普为国创能源全资子公司,但国创能源未将江苏帝普上海分公司为实现备忘录和两协议的账户资
金往来、费用纳入到会计核算,导致国创能源2012年度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增加1,194,199.38元,其中资产增加966,556.76元,负债减少227,642.62元。
2014年4月30日,国创能源对2012年财务报告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追溯调整后2012年年报的净利润为1,652,229.15元(2013年3月12日国创能源披露2012年年报的净利润为2,846,428.53元),调整后2012年公司虚增利润1,194,199.38元,占当期(2012年度)净利润的72.28%。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创能源2012年报和2013年年报、国创能源的相关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国创能源等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我局决定:
一、对国创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周剑云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田盛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陈剑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王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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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08 |
标题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黔证调查通字2014001号、黔处罚字[2015]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国创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2年5月4日,国创能源与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普”)、陈世达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国创能源推进定向增发股票购买美国TPI公司资产(美国纳西煤矿资产)事宜。无论定向增发是否成功,陈世达都承担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相关费用。江苏帝普为收购美国纳西煤矿资产的运作平台和定向增发相关工作的实施平台,指定其上海分公司为具体的费用代收方和代付方。
2012年6月20日,陈世达、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洋矿业”)、国创能源签订《委托融资协议书》,约定陈世达委托阳洋矿业融资10亿元,用于参与认购国创能源定向增发份额以及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费用,国创能源为陈世达提供监管账户,并对此次融资资金进行监管。同日,阳洋矿业、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优道”)、国创能源签订《融资服务框架协议》,约定阳洋矿业委托上海优道融资10亿元,国创能源为阳洋矿业提供监管账户。
2012年2月22日,国创能源五届董事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资收购江苏帝普的议案。2012年4月1日,江苏帝普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法人独资)。国创能源2012年年报中列示江苏帝普为国创能源全资子公司,但国创能源未将江苏帝普上海分公司为实现备忘录和两协议的账户资金往来、费用纳入到会计核算,导致国创能源2012年度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增加1,194,199.38元,其中资产增加966,556.76元,负债减少227,642.62元。
2014年4月30日,国创能源对2012年财务报告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追溯调整后2012年年报的净利润为1,652,229.15元(2013年3月12日国创能源披露2012年年报的净利润为2,846,428.53元),调整后2012年公司虚增利润1,194,199.38元,占当期(2012年度)净利润的72.28%。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创能源2012年报和2013年年报、国创能源的相关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国创能源等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国创能源等的违法行为,时任国创能源董事长、总经理周剑云、时任董事田盛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陈剑、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贵州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国创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周剑云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田盛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陈剑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王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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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1-31 |
标题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及对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的评估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009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发了《关于督促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暂停上市风险揭示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009号),要求公司董事会在与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认真核实导致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是否已经完全消除,审慎评估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可能性。 |
批复内容 | 根据审慎性原则,对于导致会计师对本公司2013年度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是否已经完全消除,以及评估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可能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前期的尽调、新一届管理层所展开的各项清理工作,以及与公司管理层、律师事务所的充分沟通,可以合理预期公司管理层可以消除导致会计师对公司2013年度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进而消除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可能性,但最终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要以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会尽快安排审计人员进驻公司展开审计工作,全力以赴推进公司审计工作的及时完成。
经过综合分析及审慎评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可能性较低。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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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1-08 |
标题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交所年报审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2567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公司目前尚未聘请负责2014年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相关计划安排,以及目前的进度等问题。
二、关于公司新实际控制人对公司2013年年报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以及201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情况等发表意见事项。 |
批复内容 |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2567号)(简称“问询函”)。现就问询函中所关注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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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12 |
标题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黔证调查通字20140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调查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有关此次立案调查书面结论意见。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三十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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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4-12-09 |
标题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交所对公司年报非标意见问询函有关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2488号 |
批复原因 |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非标意见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2488号)(简称“问询函”)。问询函中所关注的事项为:
一、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当前状况,该事项对2014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可能的影响。
二、董事会为解决该事项及其影响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相关进展
三、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的进展和处理等情况与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中所关注的有关情况做出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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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4-07-01 |
标题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交所信息披露事项问询函有关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61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问询函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已就函中所关注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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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6-19 |
标题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黔证调查通字20140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因公司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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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4-05-05 |
标题 | 关于对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剑云和时任财务总监陈剑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周剑云在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13号 |
批复原因 | 一、融资协议未经决策程序审议且未及时披露,监管账户中大额资金往来情况未及时披露
2012年6月20日,周剑云以国创能源名义与陈世达、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洋矿业")签订了《委托融资协议书》,陈世达委托阳洋矿业代理融资事宜,融资额度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日,周剑云代表公司与阳洋矿业、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道投资")签订了《融资服务框架协议》,约定阳洋矿业委托优道投资进行融资,融资额度为10亿元人民币。国创能源为上述《委托融资协议书》和《融资服务框架协议》提供监管账户。协议各方还承诺,本次融资只能用于参与认购国创能源定向增发份额及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费用。国创能源承诺定向增发成功后,确保优道投资15亿元的认购份额不变。上述重大事项未履行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4年3月14日才予披露。
经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有关陈世达、阳洋矿业委托划款情况清理得出,公司监管账户根据委托共流入资金11.92亿元,划出11.92亿元。其中,从优道投资的有关合伙企业共转入监管账户9.36亿元,从监管账户转出到优道投资的合伙企业1.66亿元,优道投资转入公司监管账户净额7.70亿元。公司未将包括上述资金变动在内的大额资金往来纳入账务核算,且未在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账户现金流的情况。
二、公司澄清公告内容披露不真实
2013年11月16日,公司针对媒体有关"亿元款项流入国创能源"报道刊登的澄清公告称,经向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管发函问询,以及经公司财务部核查,均确认"刘永盛案"与公司无关。2014年3月14日,公司继续针对媒体相关质疑刊登澄清公告称,在优道投资融资过程中提供了监管账户。国创能源和有关责任人未就相关情况在首次澄清公告中如实披露,致使信息披露不真实。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9.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剑云、时任财务总监陈剑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中,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剑云在公司未履行任何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重大融资协议,违背忠实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时任财务总监陈剑作为违规行为发生时的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巨额资金往来及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剑云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周剑云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财务总监陈剑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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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30 |
标题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贵州监管局[2014]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37761907172的账户、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账号为236101201090079562的账户和农行上海赵巷支行账号为03-779700040089598 的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未纳入账务核算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责令公司整改,并达到如下要求: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对现金流情况进行补充披露。根据贵州证监局的要求,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说明进行了公告。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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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4-29 |
标题 | 关于对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12号 |
批复原因 | 一、融资协议未经决策程序审议且未及时披露,监管账户中大额资金往来情况未及时披露
2012年6月20日,周剑云以国创能源名义与陈世达、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洋矿业”)签订了《委托融资协议书》,陈世达委托阳洋矿业代理融资事宜,融资额度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日,周剑云代表公司与阳洋矿业、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道投资”)签订了《融资服务框架协议》,约定阳洋矿业委托优道投资进行融资,融资额度为10亿元人民币。国创能源为上述《委托融资协议书》和《融资服务框架协议》提供监管账户。协议各方还承诺,本次融资只能用于参与认购国创能源定向增发份额及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费用。国创能源承诺定向增发成功后,确保优道投资15亿元的认购份额不变。上述重大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4年3月14日才予披露。
经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有关陈世达、阳洋矿业委托划款情况的清理发现,公司监管账户根据委托共流入资金11.92亿元,划出11.92亿元。其中,从优道投资的有关合伙企业共转入监管账户9.36亿元,从监管账户转出到优道投资的合伙企业1.66亿元,优道投资转入公司监管账户净额7.70亿元。公司未将包括上述资金变动在内的大额资金往来纳入账务核算,且未在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账户现金流的情况。
二、公司澄清公告内容披露不真实
2013年11月16日,公司针对媒体有关“亿元款项流入国创能源”报道刊登的澄清公告称,经向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管发函问询,以及经公司财务部核查,均确认“刘永盛案”与公司无关。2014年3月14日,公司继续针对媒体相关质疑刊登澄清公告称,在优道投资融资过程中提供了监管账户,并在针对本所监管问询函的回复中承认前后两则澄清公告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国创能源和有关责任人未就相关情况在首次澄清公告中如实披露,致使信息披露不真实。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9.3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王强、时任财务总监王萍尽管未参与融资协议的签订和监管账户的设立等行为,但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任职期间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准确性,因此二人对公司的违规行为亦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 、第17.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王强予以通报批评;对时任财务总监王萍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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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12 |
标题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整改延期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贵州监管局[2014]1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3月17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简称“责令改正决定”)。责令改正决定的主要内容为:经查,发现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37761907172的账户、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账号为236101201090079562的账户和农行上海赵家巷支行账号为03-779700040089598的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未纳入账务核算的情况。以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半年报和2013年第三季度未披露上述账户现金流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积极按照贵州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清理公司账户资金往来,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审计机构目前也正在对公司进行2013年年报审计,并对有关账户资金往来进行清理。由于清理资金往来所涉及的工作较为繁杂,公司预计在2014年4月15日前不能完成整改。为此,公司向贵州证监局报送了《关于整改延期的报告》,申请在2014年4月30日完成整改,并于4月30日披露年报时补充披露上述有关现金流情况。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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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4-02 |
标题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贵州监管局[2014]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发现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37761907172的账户、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账号为236101201090079562的账户和农行上海赵家巷支行账号为03-779700040089598的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未纳入账务核算的情况。以及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半年报和2013年第三季度未披露上述账户现金流的情况。公司董事长周剑云授权了上述账户的开立及日常业务的办理,并决定不将其纳入公司账务进行核算、不对外进行披露,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0条、《证券法》第63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第19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贵州监管局决定:认定周剑云为不适当人选,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不得担任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周剑云董事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监管局书面报告。达到披露要求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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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3-19 |
标题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行政监管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贵州监管局[2014]1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3月17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简称“责令改正决定”)。责令改正决定的主要内容为:经查,发现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37761907172的账户、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账号为236101201090079562的账户和农行上海赵家巷支行账号为03-779700040089598的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未纳入账务核算的情况。以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半年报和2013年第三季度未披露上述账户现金流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现责令公司在2014年4月15日前完成整改,且达到如下要求: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对现金流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公司应当在2014年4月15日前,向贵州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贵州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公司将对上述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弄清情况。并按照贵州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要求认真整改。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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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0-11 |
标题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整改回笼资金使用情况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渝证监市[2009]296号 |
批复原因 | 大股东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公司支付的该由公司支付的违约金1900 万元、公司追加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50 万元以及公司拟通过“不再实施深圳旭莱土地项目,收回投资资金”的方式来完成购买土地项目的整改回笼资金1.702 亿元。 |
批复内容 | 一、公司整改回笼资金专户使用情况
公司 2011 年 8 月底的整改回笼资金余额为 121,409,133.98 元。公司在 2011 年 9 月未对整改回笼资金进行使用。2011 年 9 月,公司在整改专户中增加活期存款利息 155,133.92 元。
截止 201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整改回笼资金专户余额为 121,564,267.9元。
二、用整改回笼资金补充给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
湖南卫浴配套专户资金余额仍为 4000 万元。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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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9-07 |
标题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整改回笼资金使用情况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渝证监市[2009]296号 |
批复原因 | 大股东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公司支付的该由公司支付的违约金1900 万元、公司追加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50 万元以及公司拟通过“不再实施深圳旭莱土地项目,收回投资资金”的方式来完成购买土地项目的整改回笼资金1.702 亿元。 |
批复内容 | 一、公司整改回笼资金专户使用情况
公司 2011 年 7 月底的整改回笼资金余额为 121,409,173.98 元。公司在 2011 年 8 月未对整改回笼资金进行使用。2011 年 8 月公司在整改专户中支出查询费 40 元。
截止 2011 年 8 月 31 日,公司整改回笼资金专户余额为 121,409,133.98元。
二、用整改回笼资金补充给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
湖南卫浴配套专户资金余额仍为 4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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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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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8-04 |
标题 |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整改回笼资金使用情况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渝证监市[2009]296号 |
批复原因 | 大股东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公司支付的该由公司支付的违约金1900 万元、公司追加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50 万元以及公司拟通过“不再实施深圳旭莱土地项目,收回投资资金”的方式来完成购买土地项目的整改回笼资金1.702 亿元。 |
批复内容 | 一、公司整改回笼资金专户使用情况
公司2011 年6 月底的整改回笼资金余额为121,409,173.98 元。公司在2011 年7 月未对整改回笼资金进行使用。
截止2011 年7 月31 日, 公司整改回笼资金专户余额为121,409,173.98 元。
二、用整改回笼资金补充给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湖南卫浴配套专户资金余额仍为4000 万元。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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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7-06 |
标题 | 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整改回笼资金使用情况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渝证监市[2009]296号 |
批复原因 | 大股东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公司支付的该由公司支付的违约金1900 万元、公司追加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50 万元以及公司拟通过“不再实施深圳旭莱土地项目,收回投资资金”的方式来完成购买土地项目的整改回笼资金1.702 亿元。 |
批复内容 | 一、公司整改回笼资金专户使用情况
公司2011年5月底的整改回笼资金余额为121,259,620.33元。公司在2011年6月未对整改回笼资金进行使用。2011年6月公司整改专户中增加活期存款利息149,553.65元。
截止2011年6月30日,公司整改回笼资金专户余额为121,409,173.98元。
二、用整改回笼资金补充给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
湖南卫浴配套专户资金余额仍为4000万元。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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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6-09 |
标题 | 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整改回笼资金使用情况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渝证监市[2009]296号 |
批复原因 | 大股东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公司支付的该由公司支付的违约金1900 万元、公司追加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50 万元以及公司拟通过“不再实施深圳旭莱土地项目,收回投资资金”的方式来完成购买土地项目的整改回笼资金1.702 亿元。 |
批复内容 | 一、公司整改回笼资金专户使用情况
公司2011年4月底的整改回笼资金余额为121,259,620.33元。公司在2011年5月未对整改回笼资金进行使用。
截止2011年5月31日,公司整改回笼资金专户余额为121,259,620.33元。
二、用整改回笼资金补充给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
湖南卫浴配套专户资金余额仍为4000万元。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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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5-07 |
标题 | 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整改回笼资金使用情况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渝证监市[2009]296号 |
批复原因 | 大股东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公司支付的该由公司支付的违约金1900 万元、公司追加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50 万元以及公司拟通过“不再实施深圳旭莱土地项目,收回投资资金”的方式来完成购买土地项目的整改回笼资金1.702 亿元。 |
批复内容 | 一、公司整改回笼资金专户使用情况
公司2011 年3 月底的整改回笼资金余额为121,259,820.33 元。公司在2011 年4 月未对整改回笼资金进行使用。2011 年4 月公司在整改专户中支出查询费200 元。
截止2011 年4 月30 日, 公司整改回笼资金专户余额为121,259,620.33 元。
二、用整改回笼资金补充给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
湖南卫浴配套专户资金余额仍为4000 万元。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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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4-28 |
标题 | 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整改事项落实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渝证监市[2009]296号 |
批复原因 | 1、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放弃1900 万元债权,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违规追加2050 万元购买重庆超思公司股权,且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存在重大遗漏;
3、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超思与深圳市永恒国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内容未在公司2008 年度财务报告中完整披露;
4、公司披露的对深圳旭莱增资过程存在重大信息遗漏,深圳旭莱通过不公允的债权债务冲低交易,造成6050 万元债权损失;
5、公司以1.702 亿元购买土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未按规定向证监会报送材料进行审批;
6、公司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澄清公告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1、关于“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放弃1900 万元债权,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问题的整改方案
(1)按照重庆证监局要求改正公司2008 年度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008 年度财务报告重新进行审计。
(2)公司第一大股东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由其支付上述1900 万元违约金,并在2010 年12 月31 日前将1900 万元支付给上市公司。该笔资金将进入公司设立的整改回笼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按照该专户资金使用程序合法合规进行使用。
2、关于“违规追加2050 万元购买重庆超思公司股权,且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存在重大遗漏”问题的整改方案(1)按照重庆证监局要求改正公司2008 年度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008 年度财务报告重新进行审计。
(2)公司第一大股东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由其支付上述追加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50 万元,并在2010 年12 月31 日前将2050 万元支付给上市公司。该笔资金将进入公司设立的整改回笼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按照该专户资金使用程序合法合规进行使用。
3、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超思与深圳市永恒国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内容未在公司2008 年度财务报告中完整披露”问题的整改方案公司董事会将对《物资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整改的相关公告中对该合同内容进行详细披露。
4、关于“公司披露的对深圳旭莱增资过程存在重大信息遗漏,深圳旭莱通过不公允的债权债务冲低交易,造成6050 万元债权损失”问题的整改方案公司将不再实施深圳旭莱土地相关项目,并收回土地项目的全部现金。
5、关于“公司以1.702 亿元购买土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未按规定向证监会报送材料进行审批”问题的整改方案
公司将不再实施深圳旭莱土地项目,并在2010 年12 月31 日前收回土地项目的全部现金。
6、关于“公司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澄清公告不完整”问题的整改方案
(1)公司详细披露财务顾问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关事宜出具的核查意见情况;
(2)关于公司控制人的董事会声明:公司与深圳中技不存在任何法律及《上交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关系,公司董事会也无任何深圳中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无法知悉深圳中技是否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3)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伟先生。公司将督促张伟先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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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4-09 |
标题 | 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整改回笼资金使用情况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渝证监市[2009]296号 |
批复原因 | 大股东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公司支付的该由公司支付的违约金1900 万元、公司追加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50 万元以及公司拟通过“不再实施深圳旭莱土地项目,收回投资资金”的方式来完成购买土地项目的整改回笼资金1.702 亿元。 |
批复内容 | 公司2011 年2 月底的整改回笼资金余额为121,149,182.50 元。公司在2011 年3 月未对整改回笼资金进行使用。2011 年3 月公司整改专户中增加活期存款利息110,849.83 元,查询费支出212 元。
截止2011 年3 月31 日, 公司整改回笼资金专户余额为121,259,820.33 元。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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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3-15 |
标题 | 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整改回笼资金使用情况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渝证监市[2009]296号 |
批复原因 | 大股东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公司支付的该由公司支付的违约金1900 万元、公司追加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50 万元以及公司拟通过“不再实施深圳旭莱土地项目,收回投资资金”的方式来完成购买土地项目的整改回笼资金1.702 亿元。 |
批复内容 | 公司在2011年2月未对整改回笼资金进行使用。截止2011年2月28日,公司整改回笼资金专户余额仍为121,149,182.50 元。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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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2-15 |
标题 | 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整改回笼资金使用情况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渝证监市[2009]296号 |
批复原因 | 大股东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公司支付的该由公司支付的违约金1900 万元、公司追加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50 万元以及公司拟通过“不再实施深圳旭莱土地项目,收回投资资金”的方式来完成购买土地项目的整改回笼资金1.702 亿元。 |
批复内容 | 2010 年12 月31 日,公司整改回笼资金2.0975 亿已全部汇入公司设立的整改专户。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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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1-05 |
标题 | 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整改有关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渝证监市[2009]296号 |
批复原因 | 一、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超思与深圳市永恒国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内容未在公司2008 年度财务报告中完整披露”问题
二、关于“公司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澄清公告不完整”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即成立由公司董事长雷刚牵头的专门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并拟订了相关整改计划。该整改计划已经公司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将按照重庆证监局的要求对公司整改事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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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0-04-16 |
标题 | 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4号文 |
批复原因 | (一) 未按规定披露与大股东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金”)签订《股权转让有关事宜协议书》并付款的重大事项
(二) 未按规定披露与深圳旭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旭莱”)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付款的重大事项。 |
批复内容 | (一) 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 对公司董事长雷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三) 对公司原总经理朱要文、原董事会秘书万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四)对原董事方利雄、原独立董事吴珉、公司原总工程师周林、原副总经理谭绍容,以及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王进、独立董事朱凯、董事兼总经理陈锡贵、董事兼财务总监许静给予警告。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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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0-02-06 |
标题 | 关于给予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雷刚等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截止2008年底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发生1.6266亿元的逾期贷款,其中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江津支行7311万元,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江津支行4700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江津支行4255万元,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的同意,将出售“粤富华”股票收益作为调整后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对方,严重误导市场。
三、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对深圳市旭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增资过程中,未披露深圳市旭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拟代广州威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8920万元债务的事项。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给予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二、给予董事长雷刚、副董事长苏文、董事兼总经理陈锡贵、董事兼财务总监许静、董事王进、王仕冰、独立董事朱凯、阮雪松、安素清公开谴责。
三、给予监事会主席徐红林、监事吴晓青和蒋晓波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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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8-14 |
标题 | 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重庆证监局责令改正通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渝证监市[2009]296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放弃1900 万元债权,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违规追加2050 万元购买重庆超思公司股权,且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超思与深圳市永恒国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内容未在公司2008 年度财务报告中完整披露
(四) 公司披露的对深圳旭莱增资过程存在重大信息遗漏,深圳旭莱通过不公允的债权债务冲低交易,造成6050 万元债权损失
(五) 公司以1.702 亿元购买土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未按规定向证监会报送材料进行审批
(六) 公司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澄清公告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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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针对上述问题,重庆证监局要求公司于2009 年8 月27 日前完成整改,
并达到如下要求:
1、公司对放弃1900 万元债务的事项进行披露,修正有关报告;如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则提供网络投票。
2、公司对追加2050 万元购买重庆超思股权的依据进行说明,披露相关
评估报告失效情况,修正有关报告。
3、公司对重庆超思与永恒国度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说明,并披露合同的
主要内容及合同的执行情况;
4、公司披露深圳旭莱1.497 亿元债务冲抵的原由,聘请中介核查,重新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深圳旭莱增资的相关议案。
5、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以1.702 亿元购买相关土地事项出具意见,
履行报送义务。
6、公司聘请财务顾问对公司第一大股东青海中金与深圳中技之间存在何
种合作关系、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等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7、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签订业务委托书或
协议后,应于相关协议签订2 日内向重庆证监局报备有关文件,并提供相关
中介机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8、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会议,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纠正违规行为,
消除影响。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7
9、公司独立董事还应对公司上述整改事项落实情况逐项说明,对整改结
果发布独立意见,明确表示公司是否已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
10、整改期间,公司应每周向重庆证监局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11、要求及时将《责令改正通知》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相关内
容。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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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6 |
标题 | 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内部资金往来和调拨,严格对外资金支付程序,并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机制,有效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安全。
2、加大对子公司的管理力度。
3、进一步强化全体董事高管的信息披露意识,有效防范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
4、督促收购人及时向证监会报送收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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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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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12-29 |
标题 | 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检查情况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渝证监发[2005]248号 |
批复原因 | "三会"运作方面、信息披露方面、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于二OO五年十月三十日至十一月二日对我公司进行了检查,并于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以渝证监发[2005]248号文下发了《关于要求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整改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本公司于二OO五年十二月五日收悉。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对通知所列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和自查,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经公司第三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的此次检查,及时、正确地指出我公司在公司运作、信息披露、财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公司将以此作为一次契机,进一步认真自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全面规范公司的管理。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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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1-16 |
标题 | 《限期整改的通知》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等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海口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二OO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至九月二十七日对我公司进行了检查,并于二OO二年十月十一日以琼证监发〖2002〗117号文下发了《关于要求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本公司于二OO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收悉。2003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管办以证监渝办市〖2003〗16号文下发了《关于督促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整改承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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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重庆证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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