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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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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3
公告日期2010-04-13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08
原告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7 年8 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广重的合同,并要求广重退回公司已支付的货款135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10 月25 日,公司与广重签订《空调机组维修协议书》,就空调机组的维修和退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上述协议书的约定,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2008 年12 月11 日,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同意。但由于协商不成,公司与广重又分别在深圳和广州起诉,公司要求广重退还已支付的货款人民币135 万元,广重则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人民币90 万元,并要求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及维修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86,463 元。广重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本案交由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管辖。目前,该案已进入庭审阶段,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相关的裁决。
受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3
公告日期2010-04-13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由于协商不成,公司与广重又分别在深圳和广州起诉,公司要求广重退还已支付的货款人民币135 万元,广重则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人民币90 万元,并要求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及维修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86,463 元。广重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本案交由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管辖。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该案已进入庭审阶段,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相关的裁决。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3
公告日期2010-04-13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由于协商不成,公司与广重又分别在深圳和广州起诉,公司要求广重退还已支付的货款人民币135 万元,广重则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人民币90 万元,并要求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及维修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86,463 元。广重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本案交由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管辖。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该案已进入庭审阶段,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相关的裁决。
受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3
公告日期2010-04-13
案件名称租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04-15
原告方东莞市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东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8 年6 月18 日,东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就承租东莞市莞城区金牛路八达花园A5 幢首层房产开办购物广场达成一致。《房产租赁合同》同时约定,东莞人人乐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东莞建工开发的东莞市莞城区东门路花城广场房产的权利。租赁合同签订后,东莞人人乐莞城八达购物广场正式开业。但东莞建工并未遵守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在东莞人人乐明确表示承租花城广场房产的情况下,将上述花城广场房产出租给东莞人人乐的竞争对手。由于预期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东莞人人乐股东会决定关闭莞城八达购物广场,并于2009 年3 月17 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东莞建工的租赁合同并要求东莞建工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0 万元,并获法院受理。2009 年4 月15 日,东莞建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东莞人人乐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同时不返还定金。
判决内容现一审法院已经做出判决,依据该判决,东莞人人乐需向东莞建工支付1,793,117.91 元,租金押金20 万元转归东莞建工所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该案进入二审阶段。公司财务部门已经对该等款项全额计提。
受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3
公告日期2010-04-13
案件名称租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03-17
原告方东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东莞市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8 年6 月18 日,东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就承租东莞市莞城区金牛路八达花园A5 幢首层房产开办购物广场达成一致。《房产租赁合同》同时约定,东莞人人乐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东莞建工开发的东莞市莞城区东门路花城广场房产的权利。租赁合同签订后,东莞人人乐莞城八达购物广场正式开业。但东莞建工并未遵守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在东莞人人乐明确表示承租花城广场房产的情况下,将上述花城广场房产出租给东莞人人乐的竞争对手。由于预期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东莞人人乐股东会决定关闭莞城八达购物广场,并于2009 年3 月17 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东莞建工的租赁合同并要求东莞建工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0 万元,并获法院受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已经对该等款项全额计提。
受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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