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 一、关于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诉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铁本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合同情况:(1)2003 年8 月19 日,公司与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签订炉口段、烟道2 段的合同,金额为494942 元,交货履行完毕后铁本公司尚结欠本公司货款241942 元。(2)2003 年9 月19 日,公司与铁本公司签订烟道式余热锅炉2 套设备合同,金额为399 万元,交货期为2004 年1 月15 日、1 月31 日各1 套,铁本公司于2003 年10 月11 日、12 月6 日合计付款200 万元。(3)2003 年11 月28 日,公司与铁本公司签订蓄热器、汽包设备合同,金额为527 万元,交货期为2004 年3 月30 日、5 月10 日,铁本公司于2003 年12月12 日、2004 年1 月8 日合计付款158 万元。事实情况:由于上述合同约定了严格的交货期,公司在合同签订取得图纸后加紧备料制作生产,制作完毕后,多次与铁本公司联系安排交货事宜,铁本公司于2004 年4 月22 日传真通知合同(2)、(3)标的物推迟交货,后铁本公司又发文通知公司,称铁本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下一步如何处理,由铁本公司监管组或重组后的投资主体与本公司协商解决。在铁本公司在破产期间,双方一直未能妥善处理上述合同遗留问题。综上所述,铁本公司在合同标的物即将交货时单方解除合同,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公司为完成合同(2)、(3)支出费用远超其预付款358 万元。合同标的物系特定产品,无法转售,多年来不断氧化腐蚀,在多次与铁本公司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公司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将合同(2)、(3)标的物按废铁处理。诉讼情况:本公司于2010 年3 月6 日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因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害赔偿金3,221,942 元,并确认公司向铁本公司申报的债权3,221,942 元合法有效;及诉讼费用由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