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8 |
公告日期 | 2005-07-28 |
案件名称 | 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6-10 |
原告方 |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州市黄埔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42.15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 年4 月16 日,广州市黄埔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一被告广州七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广州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要求支付七喜电脑生产基地三号、四号厂房及动力站工程款(包括窝工损失、增加工程款)1,189.53 万元,违约金238.18 万元,诉讼金额合计1,427.71 万元。但由于广州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已经处于清算解散阶段,并且该公司是本公司关联方,所以本公司进行了应诉。为了保证本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广州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已经出具了担保函,广州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将承担本次诉讼的一切诉讼风险,并已经将其全部资产(含三、四号厂房)和600 万元现金存单质押给本公司作为担保。本公司已经于2002 年6 月10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反诉状,要求反诉被告承担重建七喜电脑生产基地三、四号厂房和其他因工程质量所引发的全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742.15 万元。 |
判决内容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2日宣布判决((2002)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6号):判决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3号、4号厂房、动力站工程款9,023,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所欠3号、4号厂房、动力站工程款数额为本金,按每日0.1%的标准,自2002年4月1日起计至两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不超过9,023,200元为限)、3号、4号厂房、动力站增加工程的工程款202,802.61元、水电工程款410,902.06元,支付的工程款共计9,636,904.67元。 |
判决日期 | 2005-05-1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与七喜资讯均不服该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提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涉案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返修义务,并承担上诉人此前自行返修的费用;判令被上诉人支付由合同约定期满之日至判决之日以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总额为基数每日0.1%的违约金;判令在上诉人认可的工程款内抵扣上诉人已代为缴交的工程劳保金1,147,959.00 元等多项诉讼请求。
之后本公司与本诉原告广州市黄埔区建筑工程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广州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承担所有应付工程款16,095,677.74元,并在2006年2月7日前支付给本诉原告。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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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8 |
公告日期 | 2005-07-28 |
案件名称 | 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4-16 |
原告方 | 广州市黄埔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
被告方 |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七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27.71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 年4 月16 日,广州市黄埔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一被告广州七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广州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要求支付七喜电脑生产基地三号、四号厂房及动力站工程款(包括窝工损失、增加工程款)1,189.53 万元,违约金238.18 万元,诉讼金额合计1,427.71 万元。但由于广州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已经处于清算解散阶段,并且该公司是本公司关联方,所以本公司进行了应诉。为了保证本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广州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已经出具了担保函,广州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将承担本次诉讼的一切诉讼风险,并已经将其全部资产(含三、四号厂房)和600 万元现金存单质押给本公司作为担保。 |
判决内容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2日宣布判决((2002)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6号):判决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3号、4号厂房、动力站工程款9,023,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所欠3号、4号厂房、动力站工程款数额为本金,按每日0.1%的标准,自2002年4月1日起计至两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不超过9,023,200元为限)、3号、4号厂房、动力站增加工程的工程款202,802.61元、水电工程款410,902.06元,支付的工程款共计9,636,904.67元。 |
判决日期 | 2005-05-1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与七喜资讯均不服该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提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涉案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返修义务,并承担上诉人此前自行返修的费用;判令被上诉人支付由合同约定期满之日至判决之日以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总额为基数每日0.1%的违约金;判令在上诉人认可的工程款内抵扣上诉人已代为缴交的工程劳保金1,147,959.00 元等多项诉讼请求。
之后本公司与本诉原告广州市黄埔区建筑工程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广州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承担所有应付工程款16,095,677.74元,并在2006年2月7日前支付给本诉原告。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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