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28 |
公告日期 | 2009-03-28 |
案件名称 | 专利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10-13 |
原告方 | 拜尔农科股份有限公司 拜尔杭州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 年9 月,公司向深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出售了6 公斤氟虫腈原药,合同总价款9,480 元。2003 年10 月13 日,拜尔农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拜尔杭州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以公司销售上述氟虫腈原药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讼诉,要求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氟虫腈产品,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0 万元等。 |
判决内容 | 本次判决的主要内容:
1、驳回原告拜尔农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拜尔杭州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48,810 元,保全费1,500 元,合计150,310 元,由原告拜尔农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拜尔杭州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8-07-30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公司近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 年3 月24 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08]津高民三终字第25 号),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148,810 元,保全费1,500 元,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10 元,由上诉人拜尔农科股份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9-03-24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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