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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凯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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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10
公告日期2010-02-10
案件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7-15
原告方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方南京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72.8900 万元
案件描述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8 年7 月15 日起诉国际嘉业子公司南京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黎东公司诉讼请求南京嘉业公司返还拖欠的装饰工程款及同期利息1317.04 万元。 2009 年12 月21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支付工程款及损失572.89万元,2、支付利息46.28 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12 月21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目前我公司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数额尚待法院判决确定。公司帐户共300万元现金及阳光城云景苑住宅2-301(98.07 平米)处于冻结状态。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公告日期2009-04-2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6
原告方深圳市中科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市中科智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本公司2340万元借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9月达成调解,现已进入实际执行阶段。目前双方正在进一步协商还款方案。执行情况:冻结公司持有的泰阳证券2.339亿股权。 目前,本公司已归还本金及利息2500 万元,余下235 万元欠款重新与该公司签订了协议。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公告日期2009-04-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4-09
原告方长沙市商业银行北城支行 
被告方湖南国光瓷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4月1日向长沙市商业银行北城支行借款3000万元,为期一年,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9月,长沙市商业银行北城支行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湖南国光瓷业集团有限公司3,000万元借款,本公司及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担保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开福区法院2005年12月判决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3000万元贷款本息,本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开福区法院已冻结我公司持有的部分子公司的股权。
判决日期2005-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已进入实际执行阶段,公司已经在2005年度报告中计提损失1200万元。冻结公司持有的亚华宾佳乐6,633万股权、亚华乳业3,200万股权、亚龙置业500万股权。
受理法院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公告日期2009-04-28
案件名称银行承兑汇票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
原告方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方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78.6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与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1日签订了编号为"信银深后承字030010号"《银行承兑协议》,国光瓷业在中信实业银行用承兑汇票融资3000万元,并用1200万元定期存折做质押,我公司为此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2004年5月11日,汇票到期,国光瓷业归还了1200万元,还欠本金1,778,6000元、利息803037.9元。 诉讼请求:①要求被告一清还承兑汇票垫款本息人民币18,589,037.9元;②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欠款的保证责任;③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5号):①被告一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原告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归还垫款人民币本金17,786,000元及截止至2005年2月21日利息人民币803,037.9元,2005年2月22日后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清偿日止;②我公司作为被告二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判决日期2005-0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公告日期2009-04-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5-03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 
被告方深圳亚华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亚华岳州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陈文明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94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等四被告于2003年9月为亚华鑫光在深发行上步支行4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部分还款后为3945万元),亚华鑫光未能按借款合同清偿归还,原告于2005年3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内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亚华鑫光追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我公司因提供担保可能负连带责任,已经被冻结公司持有的亚华乳业3,200万股权、亚华宾佳6,633万股权、泰阳证券2.339亿股权、亚华置业900万股权。 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账上尚欠深圳市亚华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67,090,830 元。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公告日期2009-04-2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06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被告方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347.5961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4 年2 月26 日与原告签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800 万元,期限一年;2004 年3 月2 日与原告签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200 万元,期限一年。上述两笔贷款由湖南投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期满后本公司归还本金为6524038.72 元, 其余本金43475961.28 元及利息9475885.84 元未能按期归还。为此,原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43475961.28 元及利息9475885.84 元(此利息暂计至2007 年5 月15 日);湖南投资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湖南投资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本公司、湖南投资与中国银行三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本公司承诺在2007 年11 月20 日前归还中国银行贷款本金43475961.28元及相应利息; 2、湖南投资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153275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158275 元,由本公司、湖南投资共同负担; 4、因本案件所产生的律师费,由本公司、湖南投资与湖南鹏通律师事务所另行协商并支付。 目前,本公司已归还935 万元,尚欠3413.42万元。
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3
公告日期2008-04-2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5-06
原告方岳阳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湖南岳洲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6月,岳阳市商业银行诉湖南岳洲市场发展有限公司2,8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岳中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裁决书裁决,我公司因提供担保负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岳中民二初字第85 号民事裁决书裁决:1、冻结湖南亚华岳州市场发展有限公司2950 万元资金及其位于八字门的“岳市国用(2005)第009 号”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2、冻结湖南亚华种业股份公司银行存款2950 万元或等值财产。目前,本公司持有的湖南亚华岳州市场发展有限公司90%的股权(账面价值3,576万元)已被司法冻结。
受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3
公告日期2008-04-2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被告方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农业集团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6 月,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诉本公司到期不能偿还2000 万元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5 雨民二初字第60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湖南省农业集团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5 雨民二初字第60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湖南省农业集团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5-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04
公告日期2007-06-0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9-25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被告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7月1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字第6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50万元,月利率均为千分之五点三一,并与第二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保字第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经长沙市岳麓区公证处公证。目前上述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 望民初字第7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嘉瑞新材10 内偿还借款本金2050 万元,利息及罚息462.38 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嘉瑞新材追偿;本案受理费13.56 万元,财产保全费13.05 万元,其他诉讼费10 万元,共计36.61 万元由嘉瑞新材及本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7-01-3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1)维持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3)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的借款本金205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4623785.51元(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行计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对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抵押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投分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35629元、财产保全费12619元、其他诉讼费100000元,二审受理费135629元,共计497397元,由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望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银行存款26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受理法院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3-10
公告日期2007-03-1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9-25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被告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8月2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分别签订了2003年岳支字第008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450万元,月利率均为千分之五点三一,并与第二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保字第3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经长沙市岳麓区公证处公证。目前上述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 年1 月31 日作出判决。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 望民初字第74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嘉瑞新材10 内偿还借款本金2450 万元,利息及罚息559.85 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嘉瑞新材追偿;本案受理费16.05万元,财产保全费15.52万元,其他诉讼费10万元,共计41.6 万元由嘉瑞新材及本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7-01-3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望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受理法院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12
公告日期2006-12-12
案件名称占用资金纠纷
起诉日期2006-08-01
原告方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55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于2006年8月1日就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仪投资)及其关联企业占用9557.4万元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案号(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6号】,于2006年11月30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年12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并下达了【(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北京宝象志合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多伦龙达草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00万,净资产11674.96万元,拥有位于内蒙古多伦县蔡木乡村的土地17850亩(土地证编号:多国用[2005]第053号),根据中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水报评字(2006)第1007号土地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该土地价值11673.96万元。]99.97%股权转让给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帮助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其欠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 (二)北京宝象志合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多伦龙达草业发展有限公司2999万股权,占多伦龙达草业发展有限公司总股本的99.97%。股权转让价款以中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作价101,561,364.08元,抵偿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欠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101,561,364.08元(包括借款本金95,574,364.08元,资金占用费5,987,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487,882元,财产保全费200,520元,共计688,402元,由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10
公告日期2006-11-1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9-25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被告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6月1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字第5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00万元,月利率为千分之五点三一,并于2003年8月14日与第三被告签订了2003年保字第30号和第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经长沙市岳麓区公证处公证。2003年6月19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抵字第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为6条PU革生产线及DMP回收装置等设备,抵押登记价值总计7721.5万元),并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目前该笔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 望民初字第75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嘉瑞新材10 内偿还借款本金900 万元,利息及罚息206.61 万元;中圆科技用设定抵押的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公司对中圆科技用设定抵押的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嘉瑞新材追偿;本案受理费6.51 万元,财产保全费5.8 万元,其他诉讼费5 万元,共计17.31 万元由嘉瑞新材、中圆科技及本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7-01-3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2006]望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受理法院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08
公告日期2006-11-0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5-01-05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 
被告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于2003年10月16日为湖南嘉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新材”)在上海浦发虹口支行借款1400万元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嘉瑞新材不能还款。2005年1月5日,上海浦发虹口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嘉瑞新材偿还1400万元借款,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冻结我公司位于长沙市中意一路的科学院房地产。
判决内容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因提供担保负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冻结公司持有亚华置业900万股权、亚华乳业4,200万股权、泰阳证券2.339亿股、亚华科学院土地。 我公司与上海浦发虹口支行达成协议,由上海浦发虹口支行申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我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中意一路的科学院房地产,拍卖所得款项用来偿还我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浦发银行长沙分行的1900万元借款和上述1400万元款项。 我公司于2006年11月3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5)沪二中执字3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湖南省长沙市洞井镇和平村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共计建设面积12265.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8633.50平方米,使用年限50年,用地性质为综合用地),转归买受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公司所有。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22
公告日期2006-06-22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中心支行 
被告方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广发深圳发展中心支行与国光瓷业于2003年5月13日签订了编号为31103087号的贷款合同和BZ-31103087-01号、BZ-31103087-02号保证合同。国光瓷业在广发深圳发展中心支行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2003年5月13日至2004年5月12日。贷款到期后,国光瓷业归还了本金500万元并对4500万元贷款展期到2005年5月11日。其后,国光瓷业贷款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诉讼请求:①要求被告一清还贷款本息人民币48,691,418.48元;②要求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国光瓷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4500万元及利息,张家界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国光瓷业追偿,案件相关费用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 2006年6月1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5)深中法立裁第193号《查封通知书》,根据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发展中心支行于2005年6月22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对我公司为ST国光担保借款4500万元一案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已执行了以下事项: 1、查封我公司分别持有的湖南亚华南山乳品营销有限公司、湖南亚华高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全部股权。 2、查封我公司所有位于长沙市远大路282号以及位于282号第001、003、005、007、008栋,产权号为:00053683、00051499、00051498、00053682、00051497、00053681的房产。 3、轮候封查我公司们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和平村面积为8633.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4、查封我公司所有位于常德市山茅湾,产权证号为4156、4158—4169的房产。 5、轮候查封我公司所有的们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和平村产权证号为:00368541、00368540、00368543、00368542的房产。 6、冻结我公司在工商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帐号为1901001009006753214的帐户。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9
公告日期2005-04-2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湖南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被告方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湖南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诉我公司借款纠纷案
判决内容经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审理终结,判决我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28万元
判决日期2004-12-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7-30
公告日期2003-07-30
案件名称拖欠纠纷
起诉日期1999-12-16
原告方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金日电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91.83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诉湖南金日电子有限公司拖欠联营资金12918301.59元一案。
判决内容判决:一、湖南金日电子有限公司返还本公司借款12,918, 301.59元。二、湖南金日电子有限公司自1999年7月15日起按12,918,301 .59元出借金额的0.99%(年利率)支付本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至给付之日止。
判决日期2000-03-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2003年6月30日,本公司尚未全部收回此款项。
受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8-02
公告日期2001-08-02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长沙新大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省农业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3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湖南省农业集团公司向长沙新大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4350万元。到期后,农业集团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
判决内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湘法经一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及(2001)湘法经一初字第03号《民事裁定书》,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农业集团所欠本公司1435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以农业集团所持有的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7810万国有法人股中的3500万股全额抵偿;目前每股净资产3.95元,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该3500万股亚华种业股份的权益归本公司所有; 2、在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办理好股权过户手续; 3、股权过户过程中的各种税费按照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由各自承担。 农业集团将以自己所持有的亚华种业3500万股国有法人股全额抵偿其所欠本公司借款本息。自该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上述3500 万股本公司股份权益将归本公司所有。本次转让每股价格为4.1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8-19
公告日期2000-08-19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中心支行 
被告方湖南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南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为其下属子公司湖南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担保贷款3,700万元, 而被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中心支行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后经庭外协商,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天心支行已经撤诉。 2000年8月1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了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天心支行的撤诉请 求,原被法院冻结的湖南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股国有法人股 已解冻。
判决日期2000-08-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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