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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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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6-18
公告日期2004-06-18
案件名称反倾销调查
起诉日期2003-05-07
原告方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 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被告方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2003年5月7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联合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商务部于2003年7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判决内容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4年6 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美国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16% 2、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 46% 3、其他美国公司 46% 韩国公司 1、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 7% 2、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 32% 3、其他韩国公司 46%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 46%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4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算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判决日期2004-06-1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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