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胜

- 000890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7-04
标题法尔胜: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4年2月7日,张锡良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14,144,300股,成为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2024年2月21日,张锡良卖出公司股票300,000股,卖出金额943,400元。
批复内容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按照上述规定,张锡良先生已将此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132,300元全部上缴公司。张锡良先生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2、公司股东张锡良先生本次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系不熟悉相关规定所致,未发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定期报告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但本次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张锡良先生已充分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将吸取本次短线交易事件的教训,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3、公司董事会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7-03
标题法尔胜: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相关法规《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4]501号
批复原因2024年2月7日,张锡良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股票14,144,300股,增持比例3.37%,累计持有法尔胜股份的比例由1.93%增至5.3%。张锡良在达到5%之后继续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2024年2月21日,作为持有法尔胜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锡良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法尔胜股票300,000股,卖出金额943,400元,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张锡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17
标题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16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7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锡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4]59号
批复原因张锡良: 2024年2月19日,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或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于2024年2月7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法尔胜股份14,144,300股,增持比例3.37%,累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1.93%增至5.3%,你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停止买卖法尔胜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2月21日,你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法尔胜公司股份304,300股,成交金额940,000元,作为持有法尔胜5%以上股份的股东,你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间隔不足6个月,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2-23
标题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锡良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28号
批复原因张锡良: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于2024年2月7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14,144,300股,增持比例3.37%,累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由1.93%增至5.3%。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停止交易上市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8
标题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31
标题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0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2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1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方晓倩、刘福林)
相关法规《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专员办[2023]2号
批复原因一、项目组成员独立性评价不完整 项目组成员独立性评价不完整,该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收益法评估依据真实性核查不足,相关参数确定的分析不充分 (一)收益法中收入的预测主要依据在手合同和在洽谈项目的技术方案,评估师对相关项目真实性和收入预测的核查不足。主要体现在: 1.对2020年11-12月两个月的收入预测9,903.79万元,因评估报告出具日是在2021年3月,可以对两个月的收入预测进行准确验证,或直接对公司未审数进行检验后作为预测数,但底稿中未见获取公司未审数进行核验,对公司收入预测数的依据核查不足。 2.对2021年-2023年的收入预测,主要根据签订的合同或标的公司出具的技术方案及与公司销售人员的口头沟通。评估师未对预测期新实施项目且已签订合同的收入开始时点、未签订合同技术方案项目的真实性、单价、开始运营时点及洽谈进度进行必要的核查。 (二)收入预测的支持性材料底稿留存不完整。通州项目合同和行政处罚文件,长山口一期400项目合同和二期招标邀请书等多个项目合同等文件未收录于纸质底稿中。 (三)相关重要参数的分析不充分。如对营业收入增长率,评估结果显示增长率高于行业,但未对该情况进行分析。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七条的规定。 三、其他执业问题 (一)底稿收录混乱。纸质底稿中收录的评估测算汇总表为过程中数据,2020年营业收入和折现率非最终取值,与评估报告结论不一致。该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审核程序存在瑕疵。项目组两名主要成员刘福林、方晓倩担任签字评估师的同时,分别担任项目审核的一审和二审,无法保证审核的独立性。该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28
标题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4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09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批复原因“王晖”账户开立于2015年5月6日,托管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2020年12月底至调查日,王晖将该账户出借给张延峰使用,张延峰借用该账户交易“ST胜尔”。截止2021年12月31日,“王晖”证券账户累计买入“ST胜尔”3,234,493股,成交金额10,797,976.82元,累计卖出“ST胜尔”1,232,600股,成交金额7,377,554.00元。借用期间该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张延峰,账户交易由张延峰进行决策。
批复内容对张延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处理人青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09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青海证监局[2022]2号
批复原因“王晖”账户开立于2015年5月6日,托管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2020年12月底至调查日,王晖将该账户出借给张延峰使用,张延峰借用该账户交易“ST胜尔”。截止2021年12月31日,“王晖”证券账户累计买入“ST胜尔”3,234,493股,成交金额10,797,976.82元,累计卖出“ST胜尔”1,232,600股,成交金额7,377,554.00元。借用期间该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张延峰,账户交易由张延峰进行决策。
批复内容对王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处理人青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21
标题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4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相关核查意见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07
标题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4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及会计师的核查意见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3-03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沈岩、滕飞、钟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1]25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保理业务的交易基础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也未设计和实施应对措施 二、会计估计相关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三、部分审计程序不到位
批复内容我局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6
标题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0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20年6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06
标题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108号)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108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108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该《监管函》高度重视,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公司将切实改进和加强自身的工作,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06
标题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7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7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5月8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2-11
标题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0-22
标题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70号
批复原因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你公司2019年8月23日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660.4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99.36%。你公司未按规定于2019年7月15日前进行业绩预告,迟至7月25日才披露《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3.1条的相关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01
标题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96号
批复原因法尔胜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9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8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16
标题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89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8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7月18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24
标题法尔胜: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88号
批复原因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88号)。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关注函》的要求,认真进行核查和落实,对《关注函》关注事项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4
标题法尔胜: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函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2号
批复原因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4月4日下发的《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2号)。
批复内容公司组织各中介机构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并具体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08
标题法尔胜: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2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已经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2号)。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正在组织各中介机构准备对问询函的答复,股票自2016年4月8日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9-24
标题法尔胜: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23号的回函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
文件批号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23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9月11日下发《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2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组织各中介机构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进行了具体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1-08-03
标题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短线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监事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 董事会立即对监事曹豫先生作出如下处理: 1、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审慎操作; 2、所有买入的股票不准在六个月之内再次卖出;否则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本公司2011年8月2日获悉,公司监事曹豫先生于2011年8月1日以成交均价6.1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2500股,亏损75元(不含交易费用)。 该行为属于六个月内的双向操作,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 鉴于监事曹豫先生短期之内连续违规,董事会决定对监事曹豫先生加重处罚,处罚意见如下: 1、所有买入的股票在其任期之内不准卖出,如果任期之内卖出,卖出的收入全部归公司所有; 2、其2011年8月1日以6.1元/股卖出的2500股,收入15250元作为罚款全部上交公司。 曹豫先生已于2011年8月2日将15250元罚款上交至公司。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5
标题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公司字[2007]104号;苏证监公司字[2007]348号;深证上[2007]39号
批复原因 (一)、进一步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 (二)、公司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三)、公司须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四)公司需加强产品外销的独立性 (五)其他
批复内容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今后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和完善公司治理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的自觉性,努力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充分积累公司治理经验,认真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和控制制度,持续规范公司的管理和运作,及时解决存在的各项问题,使公司获得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