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3-01 |
公告日期 | 2007-03-0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6-20 |
原告方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 |
被告方 |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65.9118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7月21日,贵港市国资局批准红旗纸厂经营性资产及部分土地使用权出售给香港顺和废纸公司。中国银行贵港支行、东方公司南宁办参与了红旗纸厂资产转让相关事宜的谈判并确定和接受部分资产处置,但自始至终未告知本公司。
由于红旗纸厂一再拖欠还款,在中国银行贵港支行和东方公司南宁办的参与、贵港市经贸委和贵港市国资局在批准注销、转让红旗纸厂国有经营性资产时,又未清偿红旗纸厂所欠的贷款本息,从而引起纠纷。东方公司南宁办于2001年6月20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贵港市经贸委以负责清理红旗纸厂财产偿还借款本金共计2659117.55美元及项下利息,逾期利息共计1213755.48美元(计至2001年3月20日止,以后逾期利息另计);2、贵港市国资局在接收红旗纸厂财产范围内清偿以上贷款本息。3、本公司对本案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原红旗纸厂尚欠东方公司南宁办借款本金259万美元及利息(至2001年3月20日欠息为459067.72美元,2001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付)由贵港市经贸委在2002年3月20日以前负责清理原红旗纸厂财产偿还上述借款本息。
2、贵港市国资局于2002年3月20日前在接收原红旗纸厂财产范围内偿付上项借款本息。
3、驳回东方公司南宁办要求本公司对原红旗厂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维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贵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变更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贵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红旗纸厂尚欠东方公司南宁办借款本金2659117.55美元及利息(利息包括逾期贷款的利息,至2001年3月20日欠息为1213755.48美元,以本金2659117.55美元为基数从2001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由被上诉人贵港市经贸委负责清理原红旗纸厂财产偿还上述借款;
3、变更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贵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贵港市国资局在接收红旗纸厂财产范围内偿付红旗纸厂在本案的借款本息。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桂民再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有关判决如下:
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即:一、维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贵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二、变更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贵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贵港市红旗纸厂尚欠东方公司南宁办借款本金2659117.55美元及利息(利息包括逾期贷款的利息;至2001年3月20日欠息为1213755.48美元,以本金2659117.55美元为基数从2001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贵港经贸委负责清理原红旗纸厂财产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三、变更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贵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贵港国资局在接收红旗纸厂财产范围内偿付红旗纸厂在本案的借款本息。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东方公司南宁办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0日下达(2005)民二监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司在2006年9月28日收到该裁定书),裁定如下:
1、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受理法院 |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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