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9 |
公告日期 | 2010-03-09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2 |
原告方 |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276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至6月与本公司签署了三个技术服务合同。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仲裁要求本公司支付276000元服务费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及律师费。案件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已达成和解协议,取消开庭。 |
判决内容 | 2004 年5 月8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2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本公司双方同意,截至2004 年5 月8 日止,本公司拖欠申请人3 个服务项下的本金计276,000.00 元,逾期利息共33,327.00 元,仲裁费15,590.00 元,律师费30,000.00 元,总金额为354,917.00 元。(2)公司须在2004 年6 月7 日前付清276,000.00 元,方可免除其他费用。仲裁费由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4-05-0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尚未支付前述款项。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9 |
公告日期 | 2010-03-09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4 |
原告方 | 常州市新北区会计中心 |
被告方 |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9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常州市新北区会计中心于2003年12月30日与本公司签订财政周转金借款合同,约定常州市新北区会计中心向本公司借贷390万元,期限至2004年6月。常州市新北区会计中心于2004年4月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归还款项390万元。案件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一、(2004)常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
1、认定常州市新北区会计中心与本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
2、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常州市新北区会计中心借款390万元。
3、本案诉讼费49530元,由常州市新北区会计中心负担19812元,本公司负担29718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 年12 月29 日,公司已返还50 万元,余款340 万元尚未偿还。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06 |
公告日期 | 2009-03-0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10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 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交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于2002年12月4日向上海托普软件园有限公司出借款项3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3年6月4日,由本公司和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3年6月4日借款到期后交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与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签订展期至2003年9月18日的借款合同,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展期届满,上海托普软件园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三保证人也未履行还款义务。交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于2003年10月起诉要求上海托普软件园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已于2004年4月13日初次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2004年4 月20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
1、判决上海托普软件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人民币29448500元及2003年12月21日至该款清偿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
2、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托普软件园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3、如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上海托普软件园有限公司追偿,向上海托普软件园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由其余担保人平均分担。
4、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上海托普软件园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4-04-2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常州市花园路59号厂房20692.55平方米。
2008 年,公司委托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借款担保事项的后续处理情况进行调查,2008 年10 月9 日,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借款担保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认为:1、根据2004 年4 月20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3 号的《民事判决书》,炎黄物流公司作为上海托普软件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浦东分行的借款合同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向交通银行浦东分行归还人民币29,448,500 元以及支付2003 年12 月21 日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银行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罚息的连带责任;2、根据2005 年12月21 日交通银行浦东分行、上海托普教育公司、上海银基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托普信息技术学校共同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的内容,由上海托普教育公司承担(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3 号的《民事判决书》项下上海托普软件有限公司须向交通银行浦东分行偿还的但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该和解协议表明以上借款及相关的担保已经得到处理。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0 条的规定,上海托普教育公司在承担了全部的还款责任后,有权向炎黄物流公司追偿。
根据2007 年5 月21 日交通银行浦东分行、上海托普教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银基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托普信息技术学校共同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的内容,以上借款及相关的担保已经处理完毕。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了部的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另行主张其已经清偿债务的三分之一。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06 |
公告日期 | 2009-03-06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
被告方 |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 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3月14日,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2000万元,该项借款展期至2004年2月24日,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等3公司对借款本息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未能偿付已被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根据2004年6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与另两个保证人对2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06-2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因本公司涉及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6日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常州市花园路59号房产(产权证号:00119590、00105038、00105036、00048336、00119589、00119591、00105041、00119588、00048333、00105040、00105033)及花园路59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2008 年9 月3 日,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浦东分行”)、本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盛”)通过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本公司对农行浦东分行的担保债务2000 万元及利息,农行浦东分行同意本公司、中企华盛按第3 条约定的事项以人民币600 万元清偿上述担保的贷款本金和以214192 元支付相应诉讼费用后,农行浦东分行对本公司应承担的剩余债务不再追索,即本公司不再承担上述债务的担保责任。
2、案件垫付诉讼费用214192 元由本公司全部承担。
3、清偿期限:本公司、中企华盛有义务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 个银行工作日内将人民币600 万元和垫付诉讼费用人民币214192 元汇入农行浦东分行指定帐户;如不按期履行,农行浦东分行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原判决[(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56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
本公司、中企华盛已如期履约。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9 |
公告日期 | 2008-08-19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3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于2002年12月27日向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出借款项2000万元,由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至2003年12月27日。2003年12月26日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展期至2004年1月15日,本公司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展期届满,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未归还借款,本公司未承担保证责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于2004年3月诉讼要求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1、判决借款人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
2、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期内利息70455元及自2004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4、保证人本公司对上述三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追偿。
5、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于2008 年4 月16 日签订的《信贷资产转让协议》,2008 年4 月29 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将其拥有的对本公司的债权资产项下全部所有权益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2006 年6 月30 日,本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三方约定:本公司对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的截止2008 年6 月20 日应付连带担保责任的债务5975.27 万元(含逾期利息)由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136 万元代为清偿,长城资产上海办全部收到协议约定的上述款项,同时满足协议约定的债务减让条件后,自愿放弃对本公司应承担的剩余担保债务的追索,但同时长城资产上海办对原借款人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仍保留追偿权利。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 年7 月16 日和7 月21 日向长城资产上海办分
别支付600 万元和536 万元。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9 |
公告日期 | 2008-08-19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4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于2003年7月23日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承兑金额2000万元,保证金600万元,本公司出具了担保书。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未在票据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交付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致使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垫付了1400万元。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于2004年4月诉讼要求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归还垫付款项14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1、判决票据承兑申请人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所垫票据款人民币1400万元。
2、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自2004年1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4、保证人本公司对上述三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追偿。
5、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于2008 年4 月16 日签订的《信贷资产转让协议》,2008 年4 月29 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将其拥有的对本公司的债权资产项下全部所有权益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2006 年6 月30 日,本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三方约定:本公司对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的截止2008 年6 月20 日应付连带担保责任的债务5975.27 万元(含逾期利息)由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136 万元代为清偿,长城资产上海办全部收到协议约定的上述款项,同时满足协议约定的债务减让条件后,自愿放弃对本公司应承担的剩余担保债务的追索,但同时长城资产上海办对原借款人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仍保留追偿权利。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 年7 月16 日和7 月21 日向长城资产上海办分别支付600 万元和536 万元。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9 |
公告日期 | 2008-08-19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4 |
原告方 | 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 |
被告方 | 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于2004年4月起诉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要求本公司承担30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案件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
判决内容 | 一、 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偿还中信银行1.36亿元及利息;
二、 中信银行对成都托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科技)的抵押物在4000万元限额享有抵押权;
三、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对托普集团所欠中信银行的9600万元借款和相应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托普集团追偿;
四、本公司对托普集团所欠中信银行的3000万元借款和相应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托普集团追偿;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798012元,财产保全费680520元,共计1478532元,由托普集团承担739256元,托普软件承担389256元、托普科技承担200000元,炎黄在线承担150000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4 月18 日,本公司、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三方约定:本公司对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的应付连带责任担保的借款3000 万元借款,由公司大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915 万元代为偿还,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在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继续向本公司主张剩余担保责任的权利;本协议签字后七日内,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应先支付人民币45.750 万元,其余部分于2008 年5 月15 日前付清;如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足额履约,则其先行支付的款项不再退还,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继续对本公司主张全部担保责任,且有权对本公司以原判决内容强制执行。
2008 年5 月15 日,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如约支付了其余款项,上述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9 |
公告日期 | 2008-08-19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4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 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招商银行上海东方支行于2003年9月28日向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出借款项3300万元,由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出具了担保书,借款期限至2004年9月28日。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恶化,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为借款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招商银行上海东方支行于2004年4月诉讼要求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3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一、判决借款人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借款人民币3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保证人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及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对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及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承担了上述全部保证责任,有权向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追偿。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常州市花园路59号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冻结本公司在花园路59号的租金。
2008 年7 月15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以下简称“招行东方支行”)、本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盛”)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在法院主持下,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1、鉴于本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且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企华盛为其实施重组,中企华盛同意代本公司履行上述债务。
2、招行东方支行同意,本公司所欠上述担保债务本金人民币3300 万元及利息,由中企华盛以人民币1023 万元,即本金金额的31%代为清偿。代为清偿完毕,其余债务招行东方支行自愿放弃对本公司的追偿。
3、中企华盛公司应于本协议签定后七日内偿还上述约定金额。如不按期履行,招行东方支行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原判决内容执行
4、本公司、中企华盛承诺,上述清偿比例不低于本公司其他担保债权人的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否则招行东方支行仍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原判决内容执行。
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 年7 月24 日和2008 年7 月30 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分别支付了500 万元和523 万元。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9 |
公告日期 | 2008-08-19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2 |
原告方 | 深圳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21139.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深圳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01年开始与本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截止2003年底本公司尚欠其货款321139元。深圳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诉讼请求本公司支付货款321139元及利息。案件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正在审理过程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5 月26 日,本公司与利亚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公司2008 年6 月13 日之前支付利亚达公司执行款11 万元,利亚达公司自愿放弃余款及逾期利息部分。2008 年6 月18 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出具《结案通知书》,认定执行款项已交接完毕,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并结案。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9 |
公告日期 | 2008-08-19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4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97.7219 万元 |
案件描述 |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于2003年7月15日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承兑金额2000万元,保证金600万元,本公司出具了担保书。后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未在票据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交付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致使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垫付13977218元。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于2004年4月诉讼要求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归还垫付款项13977218.7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1、判决票据承兑申请人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所垫票据款人民币13977218.70元。
2、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自2004年1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4、保证人本公司对上述三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追偿。
5、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于2008 年4 月16 日签订的《信贷资产转让协议》,2008 年4 月29 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将其拥有的对本公司的债权资产项下全部所有权益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2006 年6 月30 日,本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三方约定:本公司对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的截止2008 年6 月20 日应付连带担保责任的债务5975.27 万元(含逾期利息)由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136 万元代为清偿,长城资产上海办全部收到协议约定的上述款项,同时满足协议约定的债务减让条件后,自愿放弃对本公司应承担的剩余担保债务的追索,但同时长城资产上海办对原借款人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仍保留追偿权利。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 年7 月16 日和7 月21 日向长城资产上海办分别支付600 万元和536 万元。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6 |
公告日期 | 2008-04-2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 |
被告方 | 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法院已受理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起诉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追诉费用;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4)成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1、判决借款人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2、保证人本公司对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的诉讼请求
4、本案诉讼费用由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10 月25 日,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本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
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三方约定:本公司对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的应付连带责任担保的借款8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由公司大
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280 万元代为清偿,其余部分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自愿放弃;该款在该协议签字
后七日内支付人民币640 万元,2007 年12 月20 日前再付人民币640 万元。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向中国光大银行成
都分行核实后证明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已按期付清了款项,同时本公司解除相应的担保责任;报告期内,公司向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了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款项。 |
受理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6 |
公告日期 | 2008-04-2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4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
被告方 |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于2002年12月9日与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签订最高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在3000万元限额内为本公司借款提供担保,200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向本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2003年6月25日至2004年3月20日。2004年3月20日贷款逾期,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未履行保证义务。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于2004年4月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1、借款人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2、若本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有权以常州博成通信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买的价款优先受偿。
3、保证人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本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1 月7 日,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其与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08 年4 月9 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本公司、案外人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由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代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偿还人民币3,985,000.00 元;对于本案未履行部分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对两被执行人的经营、财产现状均已确认,且已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裁定(2004)常民二初字第59 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6 |
公告日期 | 2008-04-2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3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 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于2003年3月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出借款项2000万元,由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至2003年10月25日。后借款展期至2004年2月25日,三公司也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展期届满,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未承担保证责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2004年3月起诉要求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1、判决借款人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
2、保证人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3、如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连带清偿义务后,有权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追偿,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由其余保证人平均分担。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常州市花园路59号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冻结了本公司部分帐户。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6 |
公告日期 | 2008-04-2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 |
被告方 | 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法院已受理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起诉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2300万元及利息、追诉费用;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1、判决借款人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
2、保证人本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的诉讼请求。
4、本案诉讼费用由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10 月25 日,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本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
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三方约定:本公司对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的应付连带责任担保的借款8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由公司大
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280 万元代为清偿,其余部分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自愿放弃;该款在该协议签字
后七日内支付人民币640 万元,2007 年12 月20 日前再付人民币640 万元。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向中国光大银行成
都分行核实后证明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已按期付清了款项,同时本公司解除相应的担保责任;报告期内,公司向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了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款项。 |
受理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6 |
公告日期 | 2008-04-2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 |
被告方 | 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法院已受理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起诉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1700万元及利息、追诉费用;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1、判决借款人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
2、保证人本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的诉讼请求。
4、本案诉讼费用由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10 月25 日,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本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
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三方约定:本公司对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的应付连带责任担保的借款8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由公司大
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280 万元代为清偿,其余部分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自愿放弃;该款在该协议签字
后七日内支付人民币640 万元,2007 年12 月20 日前再付人民币640 万元。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向中国光大银行成
都分行核实后证明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已按期付清了款项,同时本公司解除相应的担保责任;报告期内,公司向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了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款项。 |
受理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6 |
公告日期 | 2008-04-2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 |
被告方 | 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法院已受理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起诉成都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西部生态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追诉费用;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4)成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 1、判决借款人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2、保证人本公司对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的诉讼请求。
4、本案诉讼费用由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10 月25 日,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本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
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三方约定:本公司对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的应付连带责任担保的借款8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由公司大
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280 万元代为清偿,其余部分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自愿放弃;该款在该协议签字
后七日内支付人民币640 万元,2007 年12 月20 日前再付人民币640 万元。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向中国光大银行成
都分行核实后证明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已按期付清了款项,同时本公司解除相应的担保责任;报告期内,公司向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了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款项。 |
受理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6 |
公告日期 | 2008-04-26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被告方 |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本公司拖欠贷款25000000一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12 月29 日,本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三方约定:
本公司所欠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 万元及利息,由公司大股东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750 万
元代为清偿,其剩余部分债务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不对本公司进行追索;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于该协议签定的同时一次
性偿还人民币750 万元。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北京中企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偿款义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并出具了相关说明。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19 |
公告日期 | 2006-09-19 |
案件名称 | 股票交易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国律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陆兆祥 邵明 匡克江 方烨 李少青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86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上海国律实业有限公司在《民事诉状》中称:其查询了公司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每股净资产1.84元,无重大逾期债务事项,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无重大对外担保事项,为此其在2003年2月25日以每股2.822元拍卖受让本公司法人股50000股,成交总价141100元,手续费7055元。此后本公司公布的2002年度报告、2003年度季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均表示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亦无重大对外担保事项。2004年6月13日本公司发布2003年度报告,发现在2002年11月至2004年1月期间存在重大违规担保事项,涉及金额2.86亿元,以上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审批和决定,没有履行正常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就此事件向广大投资者发布了《致歉公告》。2004年6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此事项公开谴责本公司和5名高管。原告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公开的信息中屡次作出虚假陈述,导致其投资失去价值,而5名高管违反了其作为公司董事等主管人员应尽的职责,违反了其在历次季报、中报、年报中承诺的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留的保证,故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求:一、本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41100元及交易手续费7500元,陆兆祥、邵明、匡克江、方烨、李少青对上述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上海国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上海国律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04 |
公告日期 | 2005-08-04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2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六里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六里支行于2003年6月20日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出借款项1000万元,本公司为此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至2003年11月19日。2003年11月19日,原告与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延长至2004年3月19日归还,由本公司、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六里支行于2004年2月诉讼要求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二、(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1、判决借款人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六里支行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
2、保证人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对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如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履行了连带清偿义务后,有权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追偿,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由本公司与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平均分担。
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常州市花园路59号厂房20535平方米;查封了花园路59号土地使用权;冻结了我公司常新规土字(2002)第6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权利。
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已偿还上述债务,同时本公司解除相应的担保责任。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04 |
公告日期 | 2005-08-04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10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 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交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于2002年4月10日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出借款项2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3年4月10日,由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2年12月2日本公司为此债务也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2003年4月10日后交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与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两次签订展期至2003年9月18日的借款合同,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展期届满,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三保证人也未履行还款义务。交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于2003年10月诉讼要求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已于2004年4月13日初次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
1、判决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人民币2000万元及2003年12月21日至该款清偿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
2、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3、如本公司、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追偿,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由其余担保人平均分担。
4、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常州市花园路59号厂房20692.55平方米。
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已偿还上述债务,同时本公司解除相应的担保责任。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04 |
公告日期 | 2005-08-04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2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六里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六里支行于2002年11月29日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出借款项1500万元,由成都西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至2003年11月28日。2003年11月28日,原告与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签订展期协议,展期至2004年3月1日归还,由本公司、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六里支行于2004年2月诉讼要求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1、判决借款人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六里支行人民币1500万元并支付2003年12月2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利息。
2、保证人本公司、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3、如本公司、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连带清偿义务后,有权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追偿,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由其余保证人平均分担。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常州市花园路59号厂房20535平方米;查封了花园路59号土地使用权;冻结了我公司常新规土字(2002)第6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权利。
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已偿还上述债务,同时本公司解除相应的担保责任。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15 |
公告日期 | 2005-07-1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 |
被告方 | 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 浙江普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7月11日, 宁波托普向中国建设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7月11日到2004年7月10日;浙江普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4月22日,宁波托普又以房产及土地对此借款作了抵押。2004年7月10日,该借款到期,宁波托普未能按约归还,浙江普华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的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宁波托普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27969.71元;
2、要求宁波托普将被抵押的资产拍卖变现后优先用于归还其借款本息;
3、要求浙江普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要求宁波托普、浙江普华承担诉讼的各项受理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评估价值1602万元变卖宁波托普位于宁波保税区东区0103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用于偿还上述债务本息,不足部分因借款人及担保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述借款的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
受理法院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15 |
公告日期 | 2005-07-1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 |
被告方 | 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 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9月15日,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9月15日到2004年3月15日;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3月15日,宁波托普归还银行借款50万元,对剩余950万元借款申请展期,展期期限分别为2004年5月26日、2004年9月7日、2004年9月10日,在原有保证的基础上追加了宁波托普以所属房产为抵押的担保。2004年5月25日,宁波托普归还了50万元。剩余到期的900万元借款,宁波托普未能按约归还,上海东部软件园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的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宁波托普、上海东部软件园归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117493.64元;
2、要求宁波托普、上海东部软件园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及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0日做出(2004)甬民二初字第25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扣押宁波托普价值人民币900万元的财产。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评估价值1602万元变卖宁波托普位于宁波保税区东区0103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用于偿还上述债务本息,不足部分因借款人及担保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述借款的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
受理法院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15 |
公告日期 | 2005-07-1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 |
被告方 | 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 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9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5月22日,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5月22日到2004年5月21日,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贷款到期后,宁波托普办理了展期贷款并归还本金10万元,展期期限至2004年11月21日;2003年11月25日、2003年11月26日,宁波托普向中国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分两次借款共6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03年11月25日到2004年11月24日、2003年11月26日到2004年11月25日,浙江普华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3月,宁波托普与中国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签署了以自身资产为以上借款抵押担保的抵押合同。
2004年10月19日,以上借款均未到期,但中国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以"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为由,宣布以上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并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 要求宁波托普、浙江普华归还借款本金890万元及利息;
2、 要求宁波托普在规定的期限偿还债务,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偿还,将依法处理抵押物优先偿还其债务;
3、 要求宁波托普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
4、 要求浙江普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评估价值1602万元变卖宁波托普位于宁波保税区东区0103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用于偿还上述债务本息,不足部分因借款人及担保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述借款的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
受理法院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5 |
公告日期 | 2005-04-15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3 |
原告方 |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镇江市京口区实验小学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6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10月,本公司向镇江市京口区实验小学销售电脑及网络产品,截止2003年底对方欠本公司货款60060元。本公司于2004年3月起诉,请求支付本公司货款6006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案件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受理,正在审理过程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5 |
公告日期 | 2005-04-15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4 |
原告方 |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江阴市成化高级中学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98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4 年4 月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江阴市成化高级中学,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9,800 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本公司与江阴市成化高级中学于2002 年7 月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货款总价183,000 元,被告支付了30%款项,本公司按合同交付了货物,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60%款项计109,800元;根据合同约定,余款10%应在2004 年底前付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5 |
公告日期 | 2005-04-1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4 |
原告方 | 常州市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日前,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法院已受理常州市商业银行起诉本公司、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诉状称,2003年7月15日常州市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出借款项2500万元,借款期限2003年7月15日至2004年7月14日,由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本公司未能提前还贷,常州市商业银行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1、判决借款人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市商业银行人民币2500万元并偿付该款的利息、逾期息。
2、保证人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4-08-1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查封了花园路59号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查封了常州软件园内200亩土地使用权。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8 |
公告日期 | 2004-08-28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江苏淮安远景科技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3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截止2002年底江苏淮安远景科技公司欠我公司货款163000元,案件由淮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2003年初经调解结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已收回款项100000元。 |
受理法院 | 淮安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