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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三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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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公告日期2010-03-30
案件名称租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9
原告方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光,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27 号。 被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辉生,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区V1-4区。 2008 年9 月,数源公司以本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就上述租赁合同纠纷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2)根据租赁合同第10 条的约定,判令本公司支付违约赔偿及经济赔偿共计1,100 万元;(3)判令本公司赔偿数源公司经济损失(实际损失+恢复生产所需资金+停工损失+停工期间的投入等)共计8900 万元;(4)判令本公司承担从立案之日起至正式恢复生产之日止期间数源公司的损失;(5)判令本公司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2008 年11 月13 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达“(2008)晋民初字第13 号”《应诉通知书》,本公司已根据该《应诉通知书》的要求应诉。
判决内容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本公司诉数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与数源公司诉本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合并审理。法院经审理对上述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如下: 1、解除数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电石)补充协议》; 2、数源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有租赁资产返还本公司; 3、本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数源公司资产投入11,979,257.24 4、本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数源公司53,186,544.96元; 5、本公司补偿数源公司利息损失,以上第3、4项相加之和为基数,从2008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6、本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352,170元。 2009 年10 月14 日本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晋民初字第13 号判决
判决日期2009-10-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不服判决,2009 年11 月20 日以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受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1-12
公告日期2009-11-12
案件名称租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11-10
原告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282.6531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辉生,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区V1-4区。 被告: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光,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27 号。 2008 年11 月10 日,本公司以数源公司单方面停止生产、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为由,就上述租赁合同纠纷案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1)解除本公司与数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2)判令数源公司按照移交清单向本公司返还电石车间及其全部财产;(3)判令数源公司按照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截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尚未支付完毕的租赁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工会经费、水费、气(汽)费、电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2,826,530.91元;(4)判令数源公司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1,000 万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数源公司承担。
判决内容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本公司诉数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与数源公司诉本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合并审理。法院经审理对上述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如下: 1、解除数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电石)补充协议》; 2、数源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有租赁资产返还本公司; 3、本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数源公司资产投入11,979,257.24元; 4、本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数源公司53,186,544.96元; 5、本公司补偿数源公司利息损失,以上第3、4项相加之和为基数,从2008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6、本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352,170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11 月20 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8)临民初字第00159-1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公司的申请裁定冻结数源公司银行存款42,826,530.91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受理法院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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