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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聚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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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被告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聚友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在华夏银行的一笔1450万元贷款因逾期不能归还,被华夏银行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都聚友网 络发展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冻结、扣划公司、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都聚友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资金人民币152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其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20万元的财产。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成铁中执字第525号民事裁定书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的贷款因逾期不能归还,被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根据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6)成铁中执字第525-1 号民事裁定书,公司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 支行的1450 万元借款已转移至成都鑫天豪实业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4
公告日期2008-08-14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 
被告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煜鞋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陈健 深圳市鹏举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信息港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在农业银行的4300万元贷款因逾期不能归还,被农业银行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深圳市鹏举实业有限公司和成都信息港有限责 任公司分别为该等贷款提供了质押和抵押担保,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对其用于质押和抵押的资产予以查封。
判决内容公司败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成铁中执字第307-1号、307-2号民事裁定书 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的贷款因逾期不能归还,被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4
公告日期2008-08-1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1-18
原告方交通银行上海长宁支行 
被告方上海聚友宽频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9月13日,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借款保证合同》,为上海宽频在该行的2,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由于上海宽频未按约履行与交通银行的《借款合同》,现交通银行诉至上海中院,要求上海宽频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应的诉讼费用,并要求本公司对该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上海宽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上海长宁支行人民币2500万元,并支付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如被告上海宽频届期未履行上述第1项义务,原告可以与上海宽频协议以其质押的股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超额部分归上海宽频所有,不足部分由上海宽频清偿。 3、对被告上海宽频质押的股权不足清偿上述第1项义务的部分,由被告本公司、聚友集团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且原告有权与本公司协议,将本公司抵押的房屋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4、被告本公司、聚友集团履行上述第3项义务后,有权向上海宽频追偿,不能追偿部分由本公司和聚友集团平均分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010元、财产保全费125520元,均由上海宽频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1、冻结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聚友宽频网络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交行长宁支行1292959、1229406、交行长宁支行06615308004409067、浦发银行长宁支行0763344292406715、农行浦东分行033403-00801111374、招行中山支行096893-75811505001 、工行闸北支行1001265019300030760、1001265019300037996 2、冻结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聚友宽频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北京聚友西恩西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股权70%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19
公告日期2008-03-19
案件名称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宽频视讯事业部 
诉讼类型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近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榕刑初字第78 号(以下简称“《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宽频视讯事业部涉嫌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判决内容于二00 八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07) 榕刑初字第78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宽频视讯事业部犯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 元。二、继续追缴被告单位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宽频视讯事业部非法所得人民币134214 元上缴国库。
判决日期2008-01-1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24
公告日期2007-09-24
案件名称担保诉讼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成都市青羊支行 
被告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聚友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聚友集团等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分别于2004 年1 月30 日、2003 年3 月14 日和2003 年3 月21 日向中国银行借款1,000 万元、2,000 万元和2,000 万元,聚友发展和聚友集团等为该等借款提供了担保。由于公司不能按期归还上述借款,中国银行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对该等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判决内容判决被告败诉并承担偿债责任;承担连带偿债责任的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2004-11-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鉴于被告未履行偿债义务,成都中院于2005 年4 月12 日发出(2005)成执字第475、476、477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成都中院对聚友发展持有的洛阳广电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35%的股份进行了拍卖,其成交价为3,571 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剩余34,407,007 元,用于抵偿公司所欠中国银行的相应借款。目前,中国银行已向公司出具《贷款还款凭证》,确认收到上述款项;聚友发展已向公司出具《承诺函》,同意将该款项用于归还聚友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并放弃对公司的追索权。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09
公告日期2007-04-09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924.8805 万元
案件描述被告于2006 年10 月31 日欠原告资金本金244,902,110.23 元,资金占用费64,328,694.41元,二者共计309,248,804.64 元。由于被告不能按期归还该等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所欠债务。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与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以其所持额济旗策克口岸中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70%的股权偿付所欠原告的部分欠款本金(股权价值以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长会评报字(2007)第7094 号《拟转让额济旗策克口岸中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净资产对应值为准,即价值13O,62l,540 元)。抵偿后,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14,298,570.23 元,资金占用费64,328,694.41 元,该部分欠款由双方另行协商偿付事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27
公告日期2006-12-27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成都聚友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235.3240 万元
案件描述被告于2006年10月31日尚欠原告款项共计252,353,239.58元,至今原告尚未收到被告归还的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22
公告日期2006-11-2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 
被告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东煜鞋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陈健 深圳市鹏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9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7月至8月期间,公司与农行武侯支行先后签订6份《借款合同》,共计向其借款8,000万元;2004年4月14日,公司与农行武侯支行签订3份《借款合同》, 共计向其借款3,000万元。 被告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东煜鞋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陈健、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先后为上述债务提供了部分及全部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深圳市鹏举实业有限公司为上述部分债务提供了质押担保。 由于公司尚有其中10,970万元借款本金逾期未还因而涉诉。
判决内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 (1)公司应限期偿还上述10,970万元借款本息。 (2)被告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东煜鞋业有限公司、陈健、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10,970万元借款 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10,970万元中的6,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被告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10,970万元中的2,97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原告农行武侯支行对上述10,970万元中的3,000万元借款本息,对被告深圳市鹏举实业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分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28
公告日期2006-10-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 
被告方上海铁通电信有限公司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白洋淀温泉城银志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上海陆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天地开泰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聚友宽频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铁通电信有限公司在工行卢湾支行的一笔7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因逾期不能归还,被工行卢湾支行诉至法院,由于上海宽频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因此被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内容(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上海铁通电信有限公司向原告工行卢湾支行借款7,000万元,被告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洋淀温泉城银志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陆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地开泰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宽频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由于上海铁通电信有限公司逾期不能偿还对原告的借款,经原告起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上海宽频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28
公告日期2006-10-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 
被告方上海聚友宽频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聚友集团 聚友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45.9998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9月28日,上海宽频向工行闸北支行借款800万元;并于分别于2005年5月23日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2005年6月20日归还借款本金93,900元、2005年7月29日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2005年12月29日归还借款本金106,102.2元、2006年1月24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由于剩余7,459,997.80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未能清偿,工行闸北支行将上海宽频及担保方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偿债责任。
判决内容(2006)闸民二(商)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上海宽频先后在工行闸北支行借款800万元、1,000万元,被告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凯聚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由于上海宽频尚有其中7,459,997.80元借款本金未能按照与原告的借款合同清偿,经原告起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上海宽频及相关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12
公告日期2006-09-12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5-10
原告方聚友集团 上海聚友宽频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Youxiland Digital Int’LLC 金勳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就其与Youxiland Digital Intl LLC ("全球欢乐公司")之间,因"神话"网络在线游戏代理合约所产生的合同纠纷,上海宽频已于2005年5月10日,依合约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解除该合约并要求Youxiland Digital Intl LLC就其违约行为给上海宽频造成的损失赔偿人民币2,000万元。
判决内容2006年7月14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就该案裁决如下: (1)驳回上海宽频关于裁定被申请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仲裁请求。 (2)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70%、被申请人承担30%。
判决日期2006-07-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03
公告日期2005-08-0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1-18
原告方交通银行上海长宁支行 
被告方上海聚友宽频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月18日,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借款保证合同》,为控股96.67%的子公司上海宽频在该行的2,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后上海宽频还款50万元,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2,450万元。由于上海宽频未按约履行与交通银行的《借款合同》,现交通银行诉至上海中院,要求上海宽频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应的诉讼费用,并要求本公司对该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上海宽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上海长宁支行人民币2450万元,并支付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被告本公司、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在履行清偿义务后,享有对上海宽频的追偿权,不能追偿部分由本公司和聚友集团平均分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010元、财产保全费124520元均由上海宽频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30
公告日期2005-07-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被告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聚友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陈健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3月23日、2004年3月25日,招商银行与本公司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分别向本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1000万元、10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上述其余被告为该等借款提供了担保。 现因本公司逾期未偿还上述债务,招商银行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述被告连带清偿本公司所欠的2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保全费及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5)成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其对上述诉讼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 二、被告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聚友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陈健对本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22053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本案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直接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3
公告日期2005-07-2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温江区支行 
被告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月20日、1月21日和4月30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温江区支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分别贷款1,000万元、1,000万元和920万元。 由于公司未按约履行与工商银行的上述借款合同,现工商银行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合计29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支付全部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1、被告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温江支行借款本金2920万元,以及2004年10月21日起以后的利息、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本案相应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分别计算一并给付; 2、被告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3、被告北京盈科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质物,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工商银行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本公司清偿;盈科伟业在工商银行实现质权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4、驳回工商银行诉请判令本公司承担其律师费40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共计262945元,由本公司承担131472.5元;由倍特高新和盈科伟业各承担65736.25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3
公告日期2005-07-2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温江区支行 
被告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6月14日,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固定资金借款合同》,向其贷款3,000万元,并于2003年6月13日依约偿还了其中的750万元;2004年2月27日,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贷款620万元。 由于公司未按约履行与工商银行的上述借款合同,现工商银行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合计287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支付全部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1、被告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工商银行借款本金28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被告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225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国投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3、被告倍特高新对本公司的上述61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倍特高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4、驳回工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共计26.3152万元,由本公司、国投公司各承担10.5260万元;倍特高新承担5.2632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06
公告日期2005-01-0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被告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聚友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陈健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9月16日、11月10日、12月8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分别向本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1000万元、10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 2004年3月23日、3月25日,招商银行与本公司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分别向本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1,000万元、1,0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健个人为上述贷款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 2004年7月8日,招商银行与本公司签订了《授信协议》,约定从2003年9月15日起到2005年9月15日止的两年期限内,招商银行向本公司提供人民币4,300万元的授信额度。对该《授信协议》,成都聚友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及陈健个人均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本公司已有上述《借款合同》其中一笔1,000万元(编号为2003年保字第11030920号)逾期未归还,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现招商银行依据《借款合同》,要求有关各方对该1,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依据《授信协议》关于提前还款的约定,要求提前收回向本公司发放的四笔合计3,300万元的贷款,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1月5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4)成民初字第938号、939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对本案的裁定结果如下: 1、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撤回对本公司、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聚友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陈健的起诉。 2、解除对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法人股37,558,125股及红股、配股的冻结。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7-12-20
公告日期1997-12-20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成都聚友泰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成都市新都蜀友丝绸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83100.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追索成都市新都蜀友丝绸有限公司货款余额983076.92元及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一案。
判决内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7年12月20日判决蜀友败诉。公司于1998 年5月28日向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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