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
公告日期 | 2010-04-30 |
案件名称 | 联营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衡阳市古汉养生堂保健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284.7656 万元 |
案件描述 | 1、原告:衡阳市古汉养生堂保健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湖北路8 号法定代表人:石勇
2、被告: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白云路42 号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847,656 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主要内容:2007 年7 月,本公司与原告就双方合作经营“古清牌人参黄精口服液”一事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经营三年。2008 年11 月14 日,本公司子公司“紫光古汉集团中药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古清牌人参黄精口服液加工生产合同》,原告被授权使用本公司的“古清”注册商标。2009 年9 月,《合作经营协议》因故中止。原告以本公司单方面中止《合作经营协议》为由,诉请判令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案件尚在审理中。 |
受理法院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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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
公告日期 | 2010-04-30 |
案件名称 | 违反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5-27 |
原告方 | 衡阳市博达房地产公司 |
被告方 |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紫光古汉集团衡阳中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64.6253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5 月27 日,衡阳市博达房地产公司诉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紫光古汉集团衡阳中药有限公司违反合同,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合计人民币3,646,253.09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2009 年1 月17 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下达(2008)雁民二初字第83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本公司支付损失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3,036,478.55 元,并承担诉讼费40,000.00 元。 |
判决日期 | 2009-01-1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同年6 月,本公司提起反诉。
本公司不服,于2009 年2 月26 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 年7月20 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衡中法民二终字第4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二初字第83 号民事判决,发回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重审。截止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公司尚未收到重审判决书。 |
受理法院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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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
公告日期 | 2010-04-30 |
案件名称 | 违反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6 |
原告方 |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衡阳市博达房地产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5 月27 日,衡阳市博达房地产公司诉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紫光古汉集团衡阳中药有限公司违反合同,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合计人民币3,646,253.09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同年6 月,本公司提起反诉。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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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
公告日期 | 2010-04-30 |
案件名称 | 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衡阳古汉养生堂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7 月,本公司与衡阳古汉养生堂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原告)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经营期三年,原告被授权使用本公司“古清”及“紫光古汉”注册商标。2008 年11 月14 日,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紫光古汉集团衡阳中药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古清牌人参黄精口服液加工生产合同》。2009 年9 月,原告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紫光古汉衡阳中药有限公司在履行《古清牌人参黄精口服液加工生产合同》中发生争议,《合作经营协议书》中止。2009 年11 月1 日,原告以本公司单方面中止《合作经营协议书》为由,诉请公司赔偿其合同损失22,847,656 元,本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合同,诉请衡阳古汉养生堂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支付欠交的商标使用费并立即停止侵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案件尚在审理中。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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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1-11 |
公告日期 | 2009-11-11 |
案件名称 | 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毛金武 张翔 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9 月,公司与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达生物”)及其原股东毛金武、张翔等股东签署了《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增资内容详见2008 年10 月7 日公告的《2008-030 对外投资公告》),公司该投资事项已经2008 年9 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协议生效后,本公司已经履行了公司增资景达生物增资协议和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但景达生物及其协议中约定的原股东至今没有完全履行增资协议中约定的应尽义务,造成景达生物至今未完成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协议约定本公司在景达生物的第一大股东地位及本公司在景达生物相应的权利无法保证。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原告)决定对景达生物增资协议中约定的景达生物原股东毛金武先生(被告一)、张翔先生(被告二)及景达生物(被告三)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继续履行增资协议;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 万元;请求判令被告三立即履行股权质押登记义务;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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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10 |
公告日期 | 2009-03-10 |
案件名称 | 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10-20 |
原告方 | 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58.16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年6月10日,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古汉养生精片湖南地区总经销协议书”,协议约定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为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古汉养生精片湖南地区的独家总经销商,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并详细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后因双方对协议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分歧,该协议中止履行。 |
判决内容 | 2004年2月17日,本公司接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湘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产品总经销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初审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赔偿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违约损失758.16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4-01-0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近日,本公司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67 号民事判决书,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产品总经销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终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最终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
1、终止本公司与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总经销协议书的履行。
2、本公司赔偿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损失416400元。
本公司另承担案件受理费262256 元,本公司实际赔偿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违约损失为67.87 万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8-05-09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已于2004年2月2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故本公司2008 年度冲回原2004 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7,729,119.00 元。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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