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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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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16
公告日期2010-01-1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路支行 
被告方伊春市森林家具有限公司 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森林家具于2003 年10 月16 日在新兴路支行借款1000 万元, 光明集团作为森林家具借款担保方,贷款到期日2004 年10 月13 日,现逾期未还。新兴路支行起诉森林家具偿还贷款及本息共计1250 万元(本金999 万元,利息251 万元),请求光明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伊春中院将于2007 年10 月12日8:30 分开庭审理。 关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伊春市森林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家具”)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路支行(以下简称“新兴路支行”)借款纠纷一案,2007 年12 月15 日,本公司接到光明集团转来的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伊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伊商初字第21 号民事调解书内容: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2007 年12 月14 日前由被告伊春森林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路支行贷款本金999 万元,利息251 万元,合计1250 万元,被告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2、案件受理费96,800.00 元,减半收取48,400.00 元,由被告伊春森林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2007)伊商初字第21 号民事调解书森林家具已签收,截止本信息披露时,森林家具尚未履行(2007)伊商初字第21 号调解书达成的协议。 (2008)伊中法执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 1、因森林家具未按(2007)伊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日期偿还新兴路支行1250万元借款,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森林公司库存商品并委托哈尔滨金城评估事务所评估作价,评估价格为1,251,583.94元,2008年7月31日该库存商品由伊春市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拍卖价格为100万元。2、森林家具以该库存商品款100万元偿还新兴路支行债务;3、剩余款森林家具和担保人光明集团无财产可供执行,(2007)伊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达成的协议终结执行。
受理法院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1-14
公告日期2009-11-1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路支行 
被告方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71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路支行(以下简称“新兴路支行”); 被告: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家具”)、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家具” 起因与诉讼请求:(1)美华家具分别在2002 年5 月28 日、2002 年6 月24 日在新兴路支行借款合计金额2300 万元,光明家具作为美华家具借款担保方,贷款到期日2003 年6 月24 日,现逾期未还。新兴路支行起诉美华家具偿还贷款及本息共计2946 万元(本金2299 万元,利息647 万元),请求光明家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伊春中院将于2007 年11 月12 日8:00 分开庭审理。 (2)美华家具自2002 年6 月24 日至2003 年4 月25 日在新兴路支行借款1420 万元, 光明家具作为美华家具借款担保方,贷款到期日2004 年4月25 日,现逾期未还。新兴路支行起诉美华家具偿还贷款及本息共计1818万元(本金1418 万元,利息400 万元),请求光明家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伊春中院将已于2007 年11 月12 日10:00 分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12 月6 日,就美华家具与新兴路支行借款纠纷案件,经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书[(2007)伊商初字第37 号],协议约定:2007 年12 月10 日前由被告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路支行贷款本金2299 万元,贷款利息647 万元,合计:2946 万元。被告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截止今日,美华家具仍无偿还能力,调解协议无法履行。 2009 年4 月22 日,本公司接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路支行(以下简称“新兴路支行”)通知,因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家具”) 在新兴路支行两笔借款截止2008 年末本息合计金额5,333万元(其中:本金3,717 万元,利息1,616 万元),贷款逾期未还,本公司作为美华家具借款担保方,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7 年11 月12 日经伊春市中级法院调解美华家具仍未履行还款责任,现申请伊春市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司已对其计提了4,396 万元的或有负债。 根据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伊中法执字第(6、8)号—1 文件,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伊商初字第37 号、38 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7 年12 月24 日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764 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哈尔滨金城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资产进行评估作价。2009 年8 月20 日,哈尔滨金城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哈金城评报字【2009】第0042 号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74,565,477.00 元。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 月4 日委托伊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财产三次拍卖,两次降价,每次降幅20%。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美华具、本公司资产(三次流拍价47,721,900.00 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新兴路支行抵偿债务。根据伊春市中级人法院(2008)伊中法执字第(6、8)号—2 文件,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新兴路支行申请执行美华家具、本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12 月6 日作出(2007)伊商初字第37 号、38 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7 年12 月12 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764 万元,于2009 年8 月6 日将被执行资产拍卖,三次流拍价47,721,900.00 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鉴于已足额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007 年12 月6 日作出(2007)伊商初字第37 号、38 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受理法院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0-24
公告日期2009-10-24
案件名称代销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张素琴 贾升贵 常秀云 
被告方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8053.0000 元
案件描述1、申请执行人:张素琴 贾升贵 常秀云 2、被执行人: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申请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218053 元。 1996 年6 月29 日,自然人张素琴以太原市杏花贸易部的名义与本公司签订《关于在太原市经销光明家具的协议书》,约定太原市杏花贸易部取得在太原市场独家经营“光明牌”家具的经营权,1996 年8 月20 日至1999 年8 月20 日为协议有效期。1998 年6 月11 日,双方签订第二次光明家具太原展销会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展销会撤展后剩余商品由本公司撤走。申请执行人张素琴等人认定撤展商品中有218,053 元商品为其所有,予以申请商品回转。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与张素琴等人代销合同纠纷一案,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8)迎执字第122-1 号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张素琴等人返还已取得的价值218,053 元的财产;不能退还的,折价抵偿。逾期不履行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3
公告日期2009-04-23
案件名称拖欠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美可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方伊春市绿时代家具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3417.7700 元
案件描述2009 年4 月20 日,本公司接到伊春区人民法院传票[(2009)伊民商初字第38 号]及起诉状,通知被告伊春市绿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时代家具”)于2009 年5 月18 日8:30 分到伊春区人民法院就拖欠上海美可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可涂料”)货款拾万叁仟肆佰壹拾柒元柒角柒分纠纷进行开庭审理。 原告:上海美可涂料有限公司;被告:伊春市绿时代家具有限公司。 起因与诉讼请求: 2006 年8 月至2007 年10 月19 日,绿时代家具生产所需油漆一直向美可涂料购买,但因资金紧张,至今拖欠货款拾万叁仟肆佰壹拾柒元柒角柒分未付。 原告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拾万叁仟肆佰壹拾柒元柒角柒分;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伊春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18
公告日期2007-12-1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路支行 
被告方伊春市森林家具有限公司 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美华家具分别在2002 年5 月28 日、2002 年6 月24 日在新兴路支行借款合计金额2300 万元,光明家具作为美华家具借款担保方,贷款到期日2003 年6 月24 日,现逾期未还。新兴路支行起诉美华家具偿还贷款及本息共计2946 万元(本金2299 万元,利息647 万元),请求光明家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伊春中院将于2007 年11 月12 日8:00 分开庭审理。 关于本公司和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家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路支行(以下简称“新兴路支行”)两起借款纠纷案,2007 年12 月15 日,本公司接到美华家具转来的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伊商初字第37 号、(2007)伊商初字第38 号民事调解书。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伊商初字第37 号,内容如下: 一、(2007)伊商初字第37 号内容: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2007 年12 月10 日前由被告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路支行贷款本金2299 万元,利息647 万元,合计2946 万元,被告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2、案件受理费189,100.00 元,减半收取94,550.00 元,由被告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2007)伊商初字第37 号、(2007)伊商初字第38 号民事调解书美华家具已签收,截止本信息披露时,美华家具尚未履行(2007)伊商初字第37 号民事调解书达成的协议。
受理法院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18
公告日期2007-12-1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路支行 
被告方伊春市森林家具有限公司 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美华家具自2002 年6 月24 日至2003 年4 月25 日在新兴路支行借款1420 万元, 光明家具作为美华家具借款担保方,贷款到期日2004 年4月25 日,现逾期未还。新兴路支行起诉美华家具偿还贷款及本息共计1818万元(本金1418 万元,利息400 万元),请求光明家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伊春中院将于2007 年11 月12 日10:00 分开庭审理。 关于本公司和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家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路支行(以下简称“新兴路支行”)两起借款纠纷案,2007 年12 月15 日,本公司接到美华家具转来的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伊商初字第37 号、(2007)伊商初字第38 号民事调解书。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伊商初字第38 号内容: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2007 年12 月10 日前由被告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路支行贷款本金1418 万元,利息400 万元,合计1818 万元,被告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2、案件受理费130,880.00 元,减半收取65,440.00 元,由被告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2007)伊商初字第37 号、(2007)伊商初字第38 号民事调解书美华家具已签收,截止本信息披露时,美华家具尚未履行(2007)伊商初字第37 号、(2007)伊商初字第38 号民事调解书达成的协议。
受理法院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15
公告日期2007-06-15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2003-10-20
原告方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泉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8月16日,泰阳证券与北京德旺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将8000万元人民币委托给北京德旺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代客理财,投资回报率为年率8%。2001年3月1日,泰阳证券撤销对北京德旺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泰阳证券将该笔资金收回2000万元。2001年3月15日,泰阳证券与圣泉禾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将委托给北京德旺达管理的资金(当时已全部变为在六名自然人名下的股票)以协议方式委托给圣泉禾,但上述资金或股票由始至今都在泰阳证券深圳营业部的管控之下。泰阳证券与光明集团签订了《担保协议书》担保6000万元。2003年10月20日,泰阳证券以保证人光明集团为被告,以圣泉禾和本公司为第三人,以余下6000万元本金及1400万元利息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圣泉禾及本公司在判决将在泰阳证券深圳怡景路证券营业部帐户中的全部股票及资金返还泰阳证券;本公司对股票返还之日的股票、资金总值与6000万元之间的差额之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圣泉禾对股票返还之日的股票、资金总值与6000万元之间的差额之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光明集
判决日期2004-06-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于2005年2月25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6-2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长中民三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年11月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6号裁定,该裁定于2004年11月8日送达本公司,裁定内容如下:根据泰阳证券的申请进行财产保全,冻结上诉人圣泉禾、上诉人光明集团和本公司的存款总计74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并且本公司得知湖
受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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