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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景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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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3
公告日期2010-03-23
案件名称债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海南新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润达实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高院于1999年12 月29 日作出的(1999)川经初字第64 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2009 年12 月8 日,四川高院于就该案作出(2009)川民再字第1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对本院(1999)川经初字第64 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权益调整协议书》及其29 件法律文件中涉及成都市人民政府权益处理的部分内容不予确认,在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的债权数额中扣减本金4878.28 万元人民币及其相应利息,其余协议内容仍予以确认。本院原一审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诉讼费分担仍予以确认。
判决日期2009-12-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四川高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于近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04)川执字第37号],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81,00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四川高院已依法查封熊猫商城公司拥有的房产。本案经四川高院复查认为,应当参加诉讼的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参加本案 诉讼,原调解违反法定程序。裁定如下: 1、本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2008 年1 月14 日,四川高院就该案作出判决[(2006)川民再初字第1 号]:(1999)川经初字第64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权益调整协议书》及其29 份法律文件中涉及成都市人民政府权益处理的部分内容不予确认,在本公司对成都熊猫公司的债权数额中扣减4,878.28 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其他协议内容仍予以确认。本公司已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上诉。 目前,成都熊猫万国商城31,907.81 平方米房产仍处于查封状态,本案正在二审之中, 尚无结果。本公司据此已计提“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52,764,969.60 元。 2008 年2 月20 日,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广州市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天誉”)签订了《协议书》,购买广州天誉持有的广西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天誉”)100%股权,转让价为55,829,400 元。转让价款的支付形式:1、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在该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5,829,400 元转让价款给广州天誉;2、剩余4000 万元转让价款以下列方式支付:根据四川高院(2006)川民再初字第1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本公司2008 年1 月31 日《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本公司享有的成都熊猫公司的债权约为2100 万元人民币。本公司以该项可实现的债权作为剩余4000 万元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鉴于本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尚在诉讼过程中,待该案审理终结或和解结案后,本公司以实际受偿的债权(扣除广州天誉应承担的广西天誉的土地款[广西天誉名下广西南宁市亭洪路19 号0510016 宗地的拆迁补偿费及该宗地因容积率 调整而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合称为“土地款”])支付剩余转让价款。本公司实际实现的债权数额在4000 万元人民币(含4000万元)以内的,本公司预先在实际受偿的债权中扣除广州天誉应承担的土地款。经扣除仍有余款的,本公司应在实际受偿之日起三日内将该余款一次性支付给广州天誉,广州天誉收到该余款后,即视为本公司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经扣除无余款的,也同样视为本公司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广州天誉应承担的土地款大于本公司实际受偿的债权数额的,冲抵后,视为本公司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剩余土地款由广州天誉另行支付给本公司。本公司实际实现的债权数额超出4000 万元人民币的,超出部分归本公司享有 2008 年7 月10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04)川执字第37-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2798 号项下,第8 层A 座7772.43 平方米、B 座1342 平方米、C 座1428.14 平方米及成房预售字第2852 号项下,地下夹层21365.24 平方米的房产。上述查封房产总计面积为31907.81 平方米。 2、查封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3758 号项下房产。(具体面积及指向待登记机关分割后确认) 此后,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9 年4 月24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71 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高院(2006)川民再初字第1 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裁定:1、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2006)川民再初字第1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成都熊猫万国商城上述房产仍处于查封状态,本案正在重审之中, 尚无结果。 2009 年7 月8 日,四川高院就此案作出(2004)川执字第37-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2798 号项下,第8 层A 座7772.43 平方米、B 座1342 平方米、C 座1428.14 平方米及成房预售字第2852 号项下,地下夹层21365.24 平方米的房产。上述查封房产总计面积为31907.81 平方米;2、查封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3758 号项下房产。 2009 年10 月13 日,四川高法院作出(2004)川执字第37-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04)川执字第37 号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公司已就此案提起上诉,亦不排除通过和解等其他方式积极妥善处理本案。 目前,成都熊猫万国商城上述房产仍处于查封状态。本公司2007 年度就本案已计提“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52,764,969.60 元。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2
公告日期2010-03-02
案件名称联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新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 海南润达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认为1995年在成都熊猫商城项目中,当时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海南新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成都熊猫万国商城合作开发建设协议, 存有重大法律疑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公司现以海南新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起诉。
判决内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1 月14 日就该案作出(2006)川民再初字第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本院(1999)川经初字第64 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权益调整协议书》及其29 件法律文件中涉及成都市人民政府权益处理的部分内容不予确认,在绿景公司对熊猫公司的债权数额中扣减本金4,878.28 万元人民币及其相应利息,其余协议内容仍予以确认。
判决日期2008-01-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12 月8 日就该案作出(2009)川民再字第1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对本院(1999)川经初字第64 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权益调整协议书》及其29 件法律文件中涉及成都市人民政府权益处理的部分内容不予确认,在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的债权数额中扣减本金4878.28 万元人民币及其相应利息,其余协议内容仍予以确认。本院原一审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诉讼费分担仍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日期2009-12-08
执行情况四川高院于1999 年12 月29 日作出(1999)川经初字第64 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4年8 月绿景公司向四川高院申请执行,四川高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于2004 年8 月19 日作出(2004)川执字第3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结被执行人熊猫公司银行帐户存款81,000,000 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2004 年9 月,四川高院依法查封了熊猫公司拥有的成都熊猫万国商城大厦31,907.81 平方米的房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兴文公司向四川高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对原民事调解提出申诉。四川高院于2005 年11 月14 日作出(2005)川民监字第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四川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2008 年7 月10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04)川执字第37-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2798 号项下,第8 层A 座7772.43 平方米、B 座1342 平方米、C 座1428.14 平方米及成房预售字第2852 号项下,地下夹层21365.24 平方米的房产。上述查封房产总计面积为31907.81 平方米;2、查封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3758 号项下房产。(具体面积及指向待登记机关分割后确认) 目前,成都熊猫万国商城上述房产仍处于查封状态,本案正在二审之中, 尚无结果。本公司2007 年度据此已计提“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52,764,969.60 元。 2009 年4 月24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71 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高院(2006)川民再初字第1 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2009 年3 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08)民二终字第7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再初字第1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目前,成都熊猫万国商城上述房产仍处于查封状态,本案正在重审之中,尚无结果。 2009 年7 月8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04)川执字第37-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2798 号项下,第8 层A 座7772.43 平方米、B 座1342 平方米、C 座1428.14 平方米及成房预售字第2852 号项下,地下夹层21365.24 平方米的房产。上述查封房产总计面积为31907.81 平方米。2、查封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3758 号项下房产。(具体面积及指向待登记机关分割后确认)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21
公告日期2010-01-2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万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海南万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偿还8000万元借款一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1998 年11 月10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98]琼经初字第9 号)调解内容,本公司与海南万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商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本公司欠付万商公司债务总额127,263,808.20 元,本公司承诺在2002 年年底之前偿还完毕,偿还方式包括现金、实物、债权等组合方式,具体如下:①2000 年9 月30 日前支付现金12,726,380.82 元;②海口万国贸易博览中心40 年租赁经营权折抵4,000 万元;③转让本公司持有万商公司股权所得等抵偿25,149,892.60 元;④转让本公司持有的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债权投资49,387,534.78 元给海口万商公司。之后本公司又与万商公司签订了几份补充协议,本公司已依约履行上述协议。并于2003 年6 月20 日向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2003]琼执字第4-1 号),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广州市花都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权。本公司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详细内容见2003 年7 月11日《中国证券报》本公司公告及2003 年半年度以来的定期报告)2006 年6 月28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琼执字第4-3 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海口海事法院执行。海口海事法院于2006 年12 月11 日作出裁定:“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恒大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花都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到2008 年1 月1 日截止。” 2007 年12 月24 日,根据海南万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海口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恒大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花都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权。冻结期为一年,到2009 年1 月1 日截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上述股权进行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处分行为。” 2008 年12 月18 日,根据海南万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海口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恒大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花都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权。冻结期为一年,到2010 年1 月1 日截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上述股权进行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处分行为。” 目前该股权仍处于冻结状态,该案尚无结果。 2009 年12 月14 日,根据海南万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海口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花都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权。冻结期为一年,截止2011 年1 月1 日。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上述股权进行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处分行为。” 2010年1月17日,海口海事法院就此案作出(2006)海执指字第06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经初字第9 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作结案处理。 2、解除对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花都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3
公告日期2005-04-23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恒大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省证券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12月29日公司与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海口宝源制冷器材有限公司、海口荣州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川宝新燃实业开发公司签订了《权益调整和承诺总协议书》以及海口宝源制冷器材有限公司、海口荣州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川宝新燃实业开发公司的出具《不可撤销的全权委托书》、《转让声明》、《补充声明》等文件,公司取得了上述公司在被告人处的共计3200万元的债权,该债权转让事项也已通知被告人。被告人至今未履行其清偿义务,为维护公司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公司于2002年9月10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偿还3200万元债务金及合同的约定利息1790万元,共计4990万元。
判决内容本公司近日收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院就本公司起诉海南省证券公司欠款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海南证券应向本公司偿还人民币3,200万元,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510元由海南证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海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本案按海南证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即海南证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本公司人民币3200万元,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二审判决日期2004-04
执行情况经海口中院裁定,认为上述在该院立案执行的两案的当事人均互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且两案的执行标的均为金钱给付义务,因此将海南证券申请执行本公司欠款6,025,550元及相应利息纠纷一案中,截止2004年8月31日,海南证券对本公司债权本息12,207,991.74元,与本公司申请执行海南证券欠款3,200万元纠纷一案中的本公司对海南证券债权3,200万元本金及罚息相互冲抵,海南证券申请执行本公司欠款6,025,550元及相应利息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3
公告日期2005-04-23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省证券公司 
被告方恒大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2.5550 万元
案件描述海南省证券公司诉本公司欠款6,025,550元及相应利息纠纷案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省证券偿还6025550元及利息(截止1995年10月26日止为1801250元;从1995年10月27日至1999年11月30日止,以6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计付;从1999年12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以60255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驳回省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应向海南证券偿还本金6,025,55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海南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600元由本公司承担。海南高院裁定:因海南证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的精神,本案按海南证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即海南证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本公司人民币3200万元,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后又发现了新的证据,向海南高院提出申诉,海南高院已受理本公司申诉,发出《复查立案通知书》,目前正处于复查过程中。本公司于近日收悉海南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3)琼民监字第63号], 海南高院认为本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应予驳回。 经海口中院裁定,认为上述在该院立案执行的两案的当事人均互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且两案的执行标的均为金钱给付义务,因此将海南证券申请执行本公司欠款6,025,550元及相应利息纠纷一案中,截止2004年8月31日,海南证券对本公司债权本息12,207,991.74元,与本公司申请执行海南证券欠款3,200万元纠纷一案中的本公司对海南证券债权3,200万元本金及罚息相互冲抵,海南证券申请执行本公司欠款6,025,550元及相应利息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2-17
公告日期2000-02-17
案件名称保证金存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省证券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43.97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海南省证券公司关于配股款转保证金存款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经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出具了一审判决: 一、判决省证券于三十日内支付我司保证金存单项之余款31,589,707.78 元及利息。逾期支付则按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我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省证券负担,由我司垫付的款项,限省证券在执行判决时一并支付。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具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并出具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受理费168208.00元,由上诉人省证券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0-05-10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8-04-23
公告日期1998-04-23
案件名称投资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张立功 邓兴龙等人 
被告方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原料动力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01.49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张立功、邓兴龙等人起诉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原料动力厂,请求返还向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款,而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原料动力厂申请追加公司为该案第三人一案。
判决内容现公司已与兰州化学工业原料动力厂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公司共欠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原料动力厂投资款本息2701.49万元,将通过以下方式偿还 ,第一,偿还现金500万元;第二,以公司持有的南方证券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权及199 5年、1996年、1997年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应付而未付公司的股息抵偿一部分;第三,扣 除上述两项所剩债务以公司拥有的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的债权抵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7-04-29
公告日期1997-04-29
案件名称投资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湖南省证大资产管理公司 
被告方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湖南省证大资产管理公司起诉公司欠付600万元投资款一案。
判决内容仍未结案。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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