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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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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2-21
公告日期2006-02-21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6-09
原告方北京华荣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1.2356 万元
案件描述根据公司与华荣建业公司于2002年签署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及《协议书》等协议的规定,华荣建业公司应向公司支付金融街G4项目土地开发费14,397.02万元。截止到报告期末,华荣建业公司仍有2,297.02万元土地开发费余款逾期未付。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华荣建业公司支付到期应付的土地开发费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2005年6月9日,华荣建业公司以公司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在G4号地红线外5米内完成供电的市政管线工程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公司向华荣建业公司支付其为完成供电市政管线工程而支出的人民币121.2356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10月28日,公司与华荣建业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2005年11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5)一中民初字第4697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华荣建业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1、华荣建业公司应向公司支付欠款计人民币2,237.0493万元。 2、华荣建业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公司与华荣建业公司就金融街G4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合同义务即履行完毕,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收到华荣建业公司支付的欠款人民币800万元。2006年1月,公司又收到华荣建业公司支付的欠款人民币800万元。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2-21
公告日期2006-02-21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华荣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97.0200 万元
案件描述根据公司与北京华荣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2年就金融街G4项目所签署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及《协议书》等协议的规定,华荣建业公司应向公司支付金融街G4项目土地开发费为14397.02万元。截止目前,华荣建业公司仍有2297.02万元土地开发费余款逾期未付。 为加强应收帐款的清欠力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针对华荣建业公司拖欠公司土地开发费一事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华荣建业公司向我方支付到期应付土地开发费2297.02万元。 2、请求判令华荣建业公司向我方支付自2002年11月28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的违约金。 3、诉讼费用由华荣建业公司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10月28日,公司与华荣建业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2005年11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5)一中民初字第4697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华荣建业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1、华荣建业公司应向公司支付欠款计人民币2,237.0493万元。 2、华荣建业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公司与华荣建业公司就金融街G4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合同义务即履行完毕,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收到华荣建业公司支付的欠款人民币800万元。2006年1月,公司又收到华荣建业公司支付的欠款人民币800万元。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1-16
公告日期2003-01-1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2-09-30
原告方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9057.4746 万元
案件描述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公司帐面形成的应收金融街B6项目发展商北京中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帐款146,598,996.53元人民币。截止到2002年9月30日,依据公司与北京中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有关金融街B6项目土地开发协议,金融街B6项目发展商北京中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公司土地开发费本金222,402,500元人民币,经公司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约68,172,246元人民币。 2003年6月13日公告称双方就仲裁案的解决达成和解协议。
判决内容(2003)贸仲裁字第0162号的《裁决书》裁决如下: 根据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有关内容和2003年6月13日的共同请求,仲裁庭做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以下款项:   1、本金人民币28,240.250万元;   2、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438.086万元;   3、仲裁费人民币81.6441万元、律师费人民币58万元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052万元, 合计人民币164.6961万元;   4、违约金人民币6,934.8497万元。   (二)上述(一)1、2、3项合计人民币29,843.0321万元,被申请人应按以下期限向申请人偿还:   1、2003年6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8,000万元;   2、2004年4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7,000万元;   3、2004年12月15日前,偿还人民币14,843.0321万元。   (三)在被申请人按照上述(二)的期限足额偿还各期欠款以后,申请人即不可撤销地免除以上(一)4项所述的违约金。   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按上述期限足额偿还任何一笔到期欠款,则未到期的各笔欠款也视为已经到期,而且以上(一)4项所述的违约金不能免除。申请人有权就以上(二)中未清偿的全部债务加计新产生的每日按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金连同以上(一)4项所述的违约金人民币6,934.8497万元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81.6441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款项从申请人已预付的仲裁费人民币245.3761万元中冲抵,余款人民币163.7320万元由仲裁委员会退还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仲裁费的数额已经包括在以上(一)3项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费用中。 变更后的偿还期限及金额:2004年12月15日前,归还12,000万元。金融街B6项目交付后30日内,归还2,843.0321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如期收到中证公司根据裁决偿还的8000万元欠款。截止到目前,双方所签署的《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正常。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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