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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被告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4年1月20日与农行罗湖支行签定了合同编号为深圳罗湖农银借字2004第81101200400000098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1月20日至2005年1月20日止;2004年2月6日本公司与农行罗湖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深圳罗湖农银借字2004第81101200400000119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2月6日至2005年2月6日止。 针对上述两份《借款合同》,农行罗湖支行均与新利能源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上述两份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借款期间,因担保单位不能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农行罗湖支行向深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保证合同》;(2)、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复利、逾期息;(3)、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原告支付的差旅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罗湖支行在2006年4月18日申请要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出具(2006)深中法执字第354、355号民事裁定书和执行令,责令深大通公司连同担保单位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履行5000万贷款偿还义务,执行标的为4988万元及诉讼费为限。 经过亚星实业与深圳农行的积极协商,深圳农行向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提出《深圳分行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减免息重组方案的请示》,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并已发农银复【2009】158 号文件进行批复,同意在证监会批准深大通重组方案情况下,免除深大通2008 年8 月1 日之前的利息和罚息,并延期归还本金方案。亚星实业及深大通目前正与深圳农行就债务重组协议具体条款进行进一步的磋商。 经过亚星实业、公司与罗湖农行的积极协商, 2009 年12 月31 日,公司与罗湖农行签订《债务和解协议》,就本公司所欠罗湖农行债务46,370,842.28 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达成重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本公司分三年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罗湖农行免除公司一次性减免公司所欠贷款形成的截至2008 年8 月1 日之前利息合计人民币10,566,266.22 元。目前,公司正在与罗湖农行共同办理中止案件(案号:【2007】普法委执字第241、242 号)的执行。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投资出资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央国际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日前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的通知函,申请人中央国际有限公司(公司合资经营企业深圳大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外方股东,以下简称中央国际)已就合资经营深圳大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出仲裁申请。深圳分会根据该合同的仲裁条款已予受理。 上述所述仲裁简况如下:合资企业深圳大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7月,注册资金为300万美元,合资双方分别为中央国际和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中央国际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占70%,本公司出资比例占30%。原双方约定中央国际以机器设备及部分现金方式投入,本公司以厂房和部分现金方式投入。现中央国际有限公司就合资公司所占用厂房的问题提出仲裁,要求将合资公司所占用全部厂房(厂房价值大于本公司应出资部分)确认为本公司对合资公司的原始投资并将其产权转移至合资公司,同时要求本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判决内容贸仲委华南分会 [2004]中国贸仲深裁字第76号裁决书对《合资经营深圳大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合同》争议案裁决如下: (1)本公司应将深圳宝安区公明镇大通工业城9号厂房的产权转移登记到深圳大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名下。 (2)本公司应补偿申请人中央国际有限公司办理本案所支付的部分费用人民币3万元。 (3)驳回申请人中央国际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4)驳回本公司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5)本公司承担申请人中央国际有限公司仲裁费用港币80251.35元。自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对上述仲裁结果,本公司认为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依据不足,本公司将向有关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该裁定的申请。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4年1月16日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开庭通知书,仲裁庭定于2004年3月5日开庭审理“合资经营深圳大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2004年3月5日公司委派律师及公司代表出席庭审,由于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一致,仲裁庭待双方进一步提供证据后,再行仲裁。 中央国际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人民币7,920,200.00 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为限查封本公司资产。 2007 年1 月16 日,公司接到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06)普法季执字第25-1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宝安区公明镇大通工业城九号厂房的土地及地上建筑(宗地号为A622-0052,房产证号列:深房地字第5000046670 号),查封了公司持有的深圳大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30%的股权。查封期限为2007 年1 月18 日至2009 年1 月17 日。 2008 年7 月24 日,本公司与深圳大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食品公司”)、中央国际有限公司和河南方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方正”)经友好协商,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协调下签署如下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对河南方正生效判决执行和解,四方一致同意将郑州中院已经查封,普宁法院针对(2004)中国贸仲深裁字第76 号《裁决书》的执行轮候查封的9 号厂房所有权及所占土地使用权转移过户给河南方正指定的上海高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科公司”)名下,作为对河南方正生效判决执行事宜的了结; (2)对(2004)中国贸仲深裁字第76 号《裁决书》执行和解,四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由深大通向中央国际支付人民币11,000,000.00 元,并且深大通将其持在大通食品的30%股权无偿转让给中央国际,作为深大通与中央国际就合资成立大通食品的合资纠纷及(2004)中国贸仲深裁字第76 号《裁决书》执行事宜的了结。 另外2008 年7 月23 日,本公司与河南方正公司签署抵债协议,双方同意以郑州中院委托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08 年5 月30 日出具的大通工业城9 号厂房及占地的评估结果11,769,959.00 元作为依据,将深大通9 号厂房及占地作价11,769,959.00 元,抵偿欠河南方正的诉讼款项。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二审受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4
公告日期2009-04-2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 
被告方深圳益生堂生物企业有限公司 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联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蒋明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益生堂生物企业有限公司于2004 年8 月16 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签订了编号为浦银深《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发放2500 万元人民币贷款,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到期日为2005 年8 月16 日。以上贷款由被告二、三、四、五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至五为被告一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目前上述借款本金余额为2500 万元, 截止2006 年10 月13 日结息日利息3,245,969.69 元。因被告一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额偿还所借款项,并出现了欠息,被告二至五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本金2500 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3,245,969.69元(截止2006 年10 月13 日结息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 (2)要求第二、三、四、五被告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方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11 月27 日,亚星实业、深大通、浦发银行、文慧投资、港银投资及其他相关各方包括河南方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益生堂生物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益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和创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浦银深担保字(2008)第001 号《协议书》,在满足约定条件下,浦发银行同意免除深大通2500 万元的担保责任,并撤回相关诉讼。 目前约定条件尚未满足,浦发银行尚未撤回相关诉讼。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1
公告日期2008-08-2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益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益生堂生物企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807.8715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9 月2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各一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深圳市益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我公司担保借款协议对本公司提起诉讼案件。 2005 年6 月30 日,被告一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浦银深(红荔)借字(2005)第(13 号)《借款合同》,借款5000 万元。原告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还有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十一名被告,本公司为原告提供反担保,签订了《不可撤销反担保函》,约定如被告一未按期归还上述欠款本息,在贷款银行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时,由反担保人代为履行;或在原告先行垫付资金后,由反担保人无条件下地承担对原告的偿付责任。 因被告一未归还上述借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于2006 年12 月19 日,扣划原告人民币8,078,715.16,并于2007 年3 月21 日、3 月30 日、5 月31 日及6 月28 日分别扣划原告人民币1000 万元。至今,原告因被告一借款未还,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扣划款项共计人民币48,078,715.16 元。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为其担保代偿的款项48,078,715.16 元,其他被告对上述代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判令被告对上述代偿款项在其份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11 月26 日,本公司与益田房地产、亚星实业公司、三方签订和解协议书,深大通潜在股东亚星实业公司承诺在其通过重组取得深大通股份后按照和解协议书约定条件向益田房地产支付约定对价,益田房地产解除深大通对其的反担保责任并放弃就代偿的5000 万元借款追偿权。按和解协议约定益田房地产已向法院申请撤诉。2008 年5 月16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7)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62 号,准许益田房地产撤诉。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担保义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益生堂生物企业有限公司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联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66.6666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益生堂生物企业有限公司于2004 年7 月5 日向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下称民生银行)申请贷款800 万元人民币,签订了编号为深振业货字(2004)第(027)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二至四为第一被告借款事项中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05 年1 月5 日。合同到期后,债务人益生堂公司未能偿债,2007 年2 月5 日,原告向民生银行代益生堂公司偿还了人民币350 万元整。 2004 年10 月19 日,益生堂公司、深大通、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合同》,约定本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反担保,并规定如益生堂公司不按期偿付贷款,原告有权直接要求本公司立即向民生银行清偿相应债务,深大通保证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代益生堂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合同还约定,深大通违反上述约定,应按到期未清偿债务总额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若原告已代为偿付的,原告有权在代为清偿金额及因此发生全部费用的范围内,向益生堂公司及深大通公司追索其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一偿还原告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代偿人民币350 万元整; (2)要求第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三和被告四各偿还原告人民币116.6666 万元整; (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方承担。 依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本案将于2007 年12 月18 日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年11月26日,本公司与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星实业公司、益生堂四方签订和解协议书,深大通潜在股东亚星实业公司承诺在其通过重组取得深大通股份后按照和解协议书约定条件向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解除深大通反担保责任及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2008 年3 月19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07)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04号,准许中联实业撤诉。
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07
公告日期2007-09-07
案件名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987 年12 月14 日与本公司签订了编号为8702《工业厂房买卖合同》,约定:原、被告存在工业厂房买卖合同关系,且合同中约定原告厂房用途为自用,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用途。因被告擅自改变厂房用途,将厂房租赁给第三方,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业厂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01 号,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深圳市南山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10
公告日期2002-08-10
案件名称厂房占用纠纷
起诉日期2002-04-10
原告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大通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托普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4.68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深圳大通食品有限公司和深圳托普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10
公告日期2002-08-10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2-04-09
原告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嘉新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61.1413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嘉新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货款案. 目前,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嘉新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支付我公司货款624,778.50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10
公告日期2002-08-10
案件名称厂房占用纠纷
起诉日期2002-04-11
原告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华信英锋电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5808.9000 元
案件描述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广东华信英锋电子有限公司拖欠货款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65,808.9元人民币及逾期支付滞纳金,并归还向我公司借用的1,007.5平方米的铝箔。 目前双方也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我公司已收到偿还的相关货款以及按市场价值对铝箔的折价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8
公告日期2001-03-28
案件名称欠款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士必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公司向福田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士必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欠款一案。
判决内容本公司胜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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