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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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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公告日期2010-04-28
案件名称权益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黄振汉 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置业行有限公司 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328.3563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起诉黄振汉、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置业行有限公司、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要求被告黄振汉等赔偿公司北京利生大厦项目投资款本金人民币73,283,563.06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为了加快解决历史诉讼问题,避免公司继续支付大额诉讼费用和缓解公司目前资金紧张的局面,我司于2007 年9 月20 日与京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洽谈,约定京泰实业有限公司向我司共计支付4000万元人民币以彻底了结上述案件。2007 年度内京泰实业有限公司向我司支付了1000 万元预付款项后未再继续支付约定的其余款项。 经过法院的调解和协调,公司与各被告、以及第三方京泰实业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确定以人民币3500 万元总额转让公司享有的北京王府井大街201 号利生大厦项目6-9 层60%的投资权益。截止目前公司已实际收到部分转让款合计人民币2000 万元,其余1500 万元将在法院的监督下在本年度内由被告或第三方分批支付。 截止目前公司已实际收到部分转让款合计人民币2350 万元,其余1150 万元仍在积极与第三方协调以期尽快收回。 其余1150 万元将在法院的监督下分批支付。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0
公告日期2009-04-10
案件名称工程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256.3717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深圳仲裁委员会(深仲受字[2005]第1600号)立案受理;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裁决本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等共计12,563,717.30元。
判决内容根据(2007)深仲裁第1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5,936,051.31元和相应利息,以及其他仲裁材料费、律师代理费等累计259,470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在兴业银行的帐户已经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07年3月9日至2007年9月8日。 目前该案件仍在濠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 公司与文业公司在濠江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意见,至2008 年8 月公司累计支付文业725 万元全部履行了支付义务。文业公司于2008 年8 月5 日已向濠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声明:“文业公司与新都酒店装修款一案现款已结清”, 人民法院也据此《结案申请书》解除了对新都公司车辆的查封,可以认定为本案已经执行终结。
受理法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2
公告日期2008-04-22
案件名称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泰怡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国洪起 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九九有限公司 广东正安发展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广控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骆婉青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富银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1.2630 万元
案件描述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北京泰怡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洪起、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广东正安发展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广控集团广州有限公司、骆婉青、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富银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侵权纠纷一案已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一初字第2号正式受理;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在广东证券西华路营业部的帐户被冻结,帐户余额9,356,241.97元。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第三人在通过本案上述各被告而非法占有的资金数额内承担返还责任;并诉本公司自2002年12月24日至2003年6月16日 由北京泰怡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入的401.263万元为非法占有,应予以归还。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1 年存放于广东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证券营业部用于国债买卖的资金9,356,241.97 元于2004 年3 月22 日被 广州市公安局冻结至今。2006 年度由于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公司资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极大。公司 仍将继续关注事态发展,积极进行债权申报,通过正当的途径努力收回投资的款项,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2
公告日期2008-04-22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2004-08-09
原告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黄振汉 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331.2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8 月9 日,公司起诉公司原副董事长黄振汉及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恶意串通侵占公司财产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黄振汉与利业行恶意串通,安排自己的公司置业行有限公司享有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1号4-9层40%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2、黄振汉应返还已售201号4-5层40%的房款,计港币43,312,000.00元,利业行负连带责任;3、黄振汉及利业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鉴于事隔久远,公司收集证据存在一定的难度,随与被告各方达成和解,决定撤消对黄振汉和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5日向公司下达了(2004)深中法民初字第673号的《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 因该案件涉及年代久远,事项过程复杂,法庭审理也迟迟未有明确进展,为了加快步伐解决历史问题,避免公司可能产生的 更大损失和缓解公司目前资金紧张的局面,董事会初步同意以公司实际收到4000 万元彻底了解该案件,并委托公司管理层以 合法,并尽可能保护公司利益的有效途径解决该案件。公司于2007 年9 月20 日与(香港)京泰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投资 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京泰实业有限公司向公司共计支付4000 万元人民币购买公司在利生大厦6-9 层的权益。该合同的有 效生效条件为:京泰实业有限公司在合同签署三日内向公司支付首期转让款2000 万元;公司在收到首付款2000 万元后启动 内部的董事会审批程序;并在全部收到4000 万元后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2007 年度内,京泰实业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了1000 万元预付款项后因多方原因未再继续支付合同约定的后续款项。公司仍将积极关注事项的发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0
公告日期2008-04-10
案件名称拖欠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51.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本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21号受理。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本公司于2003年至2004年间陆续签定合同总价款为1568万元的酒店装修合同,截止目前,该装修工程已基本完工,本公司累计已支付工程款817万元。
判决内容2006 年5 月22 日,该案件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21 号民事裁决书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要求本公司向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877,439.21 元及相应的利息;判令公司向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468,704 元;并驳回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6-05-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判决认为:鉴于本公司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未经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原审没有采信本公司单方面作出的造价鉴定,而委托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进行审计鉴定,程序合法;而本公司在原审中没有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反诉,故原审不予鉴定工程质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予以维持。因此判定本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37 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 年7 月7日正式受理本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深圳查封、冻结、拍卖了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朝阳区十里堡甲3 号北京城市广场共14 套房产,共得款项4610 万元。其中本公司应偿还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本金和利息合计为1180 元;其余款项扣除评估和执行费后的4,456,100 元划付至濠江区人民法院。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0
公告日期2008-04-10
案件名称投资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2-11-11
原告方普兰提公司(PLEN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被告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38.5000 万元
案件描述普兰提公司(PLENTY INTERNATIONAL LIMITED)股东INTERNATIONAL HOTELIERS LIMITED(以下简称国际旅业有限公司)曾受普兰提公司委托于2002年11月11日起诉本公司要求还款538.5万元及相关利息
判决内容根据2006 年6 月16 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2005)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84 号民事裁决书,对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如下:由于原告普兰提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原告的董事会就诉讼和委托事项达成了有效的决议,不能证明普兰提公司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因此对普兰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日期2006-06-1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6)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0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06
公告日期2007-12-06
案件名称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黄振汉 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 珠海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69.4240 万元
案件描述1995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新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总公司三方签定《广东省珠海市湾仔区物资大楼配楼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公司向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购楼款累计港币12,694,239.50元,但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将该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反而在2004年7月将该房产转让给香港浩腾发展有限公司,严重侵犯公司利益;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公司港币12,694,239.50元及利息人民币9,101,507.37元。
判决内容2006 年7 月27 日,该案件经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70 号民事裁决书一审判决,判决如下:判令被告黄振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本公司人民币12,311,392.00元;被告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振汉应负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6-07-2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7年3月21日,该案件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并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黄振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本公司人民币12,311,392.00元及相应利息。
二审判决日期2007-03-21
执行情况经公司申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立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珠海市湾仔南湾路6004号第二栋房产。 2007 年8 月8 日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公司的申请,法院查封了由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实际享有现在在浩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南湾南路6004 号第2 栋(物资大厦)的房产。因该执行牵涉到案外人浩腾发展有限公司的资产,执行时间较长、过程复杂,本公司与被执行方协商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终结本案,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合计1146 万元。因本公司尚欠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让公司股东(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的应付股利472 万元及相应利息。(该事项已终审结束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在200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判决申请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 年8 月分两次从公司帐户划款共60 万元,另外于2006 年7 月将本公司租户309 万元的应付租金划走。鉴于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黄振汉先生有关联关系,峰景台公司要求其应得的股利将从本公司应得的珠海官司的和解款人民币1146 万元中扣除;此后,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不再就应付股利一事向本公司追索。根据双方认可,我司应收款项总数为1005 万元。截止至2007 年12 月3 日,本公司已收到该款。目前,公司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珠海市南湾南路6004 号第2 栋(物资大厦)的房产的冻结,根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珠中法执字第12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28 号终结执行。
受理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1
公告日期2005-04-2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借款人民币200 万元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2004 年10 月15 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563 号民事判决书就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景台)起诉公司借款人民币200 万元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返还峰景台借款人民币200 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偿付自2003 年12月15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判决日期2004-10-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 年12 月2 日公司与峰景台就执行该判决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受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1
公告日期2005-04-2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09-15
原告方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72.6445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9 月15 日峰景台起诉公司未支付其承让公司股东(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股利人民币4,726,445.04 元及迟延付款利息250,974.23 元
判决内容2004年10 月18 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564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峰景台支付所欠股利人民币4,726,445.04 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3 年9月15 日至清偿之日利息
判决日期2004-10-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 年12 月2 日公司与峰景台就执行该判决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受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1
公告日期2005-04-21
案件名称经济纠纷
起诉日期2003-03-22
原告方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方黄振汉 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231.1045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股东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诉我公司副董事长、前总经理黄振汉及我公司股东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在我公司投资的北京城市广场、北京王府井利生大厦等项目中,实施了侵占我公司巨额投资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黄振汉赔偿我公司北京市城市广场项目投资款本金237.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9,637,277.66)及利息人民币15,571,357.57元及利生大厦项目投资款本金人民币72,673,767.59元及利息人民币70,757,863.57元,被告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该起诉状中,我公司被列为第三人。
判决内容(2003)粤高法民四初字4-1号《民事裁定书》中作出如下裁定: 黄振汉、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及我公司不得就本案所涉的北京城市广场17套现楼投资项目和北京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1号建筑物利生大厦4-9层共六层建筑面积约15,000平方米的产权投资项目进行任何交易、让与、设置担保、赠与及其他处分行为,上述两个项目应维持现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4日下达了(200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同时下达(200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本公司的北京城市广场17套现楼产权投资项目和北京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1号建筑物利生大厦4-9层共六层建筑面积约15,000平方米的产权投资项目有关交易、让与、设置担保、赠与等处分行为及其相关合同、财务帐册及其他相关书证的冻结。
判决日期2005-02-0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我公司对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的该申请所涉及的对作为该案第三人的我公司上述投资项目资产的处置存在异议,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撤消该裁定的复议申请,现本公司收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复议通知书,驳回我公司提出的关于撤消(2003)粤高法民四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的复议申请。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0-16
公告日期2004-10-16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疆恒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卢堡工贸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我司近日接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因本公司股东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恒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将拍卖公司股东卢堡工贸所持有的本公司境内法人股3307.5万股。经向卢堡工贸了解,该公司已与恒源投资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已发出暂停拍卖通知书,暂停对上述法人股进行拍卖。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1
公告日期2004-04-21
案件名称股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 
被告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74.5617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1 月15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该院受理中国银行起诉公司未支付1999 年12 月31 日前应付股利人民币5,745,616.98 元,并查封了公司在布心花园和文锦花园相应价值的房产,查封期至2006 年3 月23 日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判决内容2004 年8 月30 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96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股利人民币5,745,616.98 元
判决日期2004-08-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4 年11 月17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724 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准许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判决日期2004-11-17
执行情况2004 年10 月27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公司承诺从2005 年1 月开始分两年半付清应付中国银行的股利,并申请撤回上诉请求;
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8-14
公告日期2003-08-14
案件名称返还投资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02-25
原告方国际旅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6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INTERNATIONALHOTELIERS LIMITED(国际旅业有限公司)(“国际旅业”)认为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给公司的投资款中包括应返还给其的投资款人民币7,620,000 元,因此国际旅业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返还上述款项及利息人民币1,000,000 元。
判决内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胜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8-08
公告日期2003-08-08
案件名称董事选举无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0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727号文,本公司股东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诉本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有关董事选举无效及停止侵权行为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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