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B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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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0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
批复原因2015年9月21日13:30:01至13:43:00,“阮克荣”账户累计申报买入“市北高新”14笔,合计1,844,000股,买入申报量占市场同期(当日)申报量的26.94%,实际成交226,163股,成交量占申报量的12.26%。14笔买入申报中有13笔在前5档,申报前后该股委比数值出现较大正向变化,14笔买入申报中,除即时成交2笔外,12笔申报全部或部分撤单,部分申报在买1档位撤单(即临近成交时撤单),申报与撤单时间间隔极短。该时段内,“市北高新”股票振幅为+6.63%,股价由18.03元上涨至19.25元。“阮克荣”账户于13:58:50进行了1笔反向卖出申报,申报卖出58,600股,占当日该账户可卖出“市北高新”数量的100%,成交53,600股,获利66,885.06元。 阮克荣使用其个人账户大量申报买入“市北高新”股票并非以成交为目的,而是为了通过短时间内的频繁申报、大量申报向市场传递不真实的买入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该股交易价格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判断,诱导其他投资者跟进买入,推高股价,进而进行后续反向卖出,其涉案行为已经对市场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阮克荣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健)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3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李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健实际控制并使用的账户 “李健”“李某祥”“顾某莎”“赵某华”普通账户和“李健”信用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由李健实际控制并使用。李某祥、顾某莎和赵某华均是李健亲属。账户组交易“市北高新”的资金全部为李健所有,账户组开户地点较为集中,开户时间较为相近,开户信息存在关联,交易终端一致。 二、李健操纵“市北高新”情况 2015年9月8日、9日集合竞价阶段,账户组分别以涨停价申报买入“市北高新”1笔917,100股和2笔1,000,500股,均无成交;开盘后,账户组撤单,连续竞价阶段没有委托行为。 9月10日集合竞价阶段,账户组以涨停价申报买入“市北高新”4笔共3,272,000股,其中成交1,451,101股。开盘股价涨停,9:41至9:50,账户组以涨停价申报买入7笔共5,857,900股,占同期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的90.13%,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总量的91.14%,10:02至10:03全部撤单。10:07至10:08,账户组再次以涨停价申报买入6笔共5,176,600股,占同期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的99.81%,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总量的99.85%,在10:45至11:27之间全部撤单。10:22至10:34,账户组又在买二至买十档挂买单22笔共767,800股,占同期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的34.28%,下午13:33前全部撤单。 9月11日集合竞价阶段,账户组以涨停价申报买入“市北高新”8笔共4,001,700股(均未成交)。开盘股价涨停,9:32,账户组先将集合竞价阶段未成交的买单撤单4笔合计撤销2,001,000股,随后在9:33至10:22,以涨停价申报买入9笔共5,038,400股,占同期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的38.47%,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总量的42.91%,10:21撤单4笔合计撤销2,001,000股。10:29至13:43,账户组又在不同价位挂买单19笔共4,272,500股(其中涨停价位挂单2,929,400股),占同期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的41.88%,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总量的54.14%,下午14:26前将其中18笔共3,859,200股撤单。14:27至14:28,账户组再次以涨停价申报买入4笔共3,281,700股,占同期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的99.94%,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总量的99.94%。 9月14日集合竞价阶段,账户组以涨停价申报买入“市北高新”7笔共4,000,600股,其中成交1,999,500股。开盘股价涨停,9:30至9:40,账户组以不同价位申报买入13笔共3,716,100股(其中涨停价申报4笔3,031,100股)占同期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的68.42%,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总量的70.3%,撤单3笔合计撤销1,388,000股。 9月15日集合竞价可申报可撤单阶段,账户组先以涨停价17.56元申报买入28笔共6,559,500股,占集合竞价可撤单阶段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的54.73%,涨停价申买量占集合竞价可撤单阶段市场涨停价申买总量的57.96%,随后在可申报可撤单阶段最后一分钟9:19:48至9:19:50之间全部撤单,占集合竞价可撤单阶段市场申买撤单量的62.48%。开盘后10:02,账户组以涨停价17.56元卖出7笔3,000,001股;10:04,以17.40元价格委托卖出450,600股,共盈利9,377,375.76元。 综上,当事人通过盘中和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的方式,影响“市北高新”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健违法所得9,377,375.76元,并处以28,132,127.28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30
标题市北高新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44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17】0344号《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要求对上述内容作出回复说明,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9
标题市北高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44号
批复原因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17】0344号《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0-1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4]3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4]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市北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市北集团为市北高新控股股东。2013年11月12日、13日市北集团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市北高新A股股份合计210,921股,同时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12个月)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市北高新股份。在增持股票后的六个月内,即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1月3日,市北集团证券账户多次买卖市北高新A股股票,累计卖出2,536,700股,累计买入2,479,979股,上述交易亏损668,204.12元。市北集团买卖市北高新A股股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我局决定:对市北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3-07
标题关于对上海市北高新股份(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0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公司作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高新”)控股股东,于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1月3日期间,卖出市北高新A股股份2,536,700股,并于该期间买入市北高新A股股份1,582,200股,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关于六个月内禁止反向交易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同时,该行为违背了你公司2012年4月11日在《收购报告书》中作出的“本次收购的股份自股份登记至名下之日起三年内不进行转让”和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市北高新股份”的承诺。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2条、第3.1.6条的规定。鉴于该违规行为系你公司及时发现、主动报告,事后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我部决定对你公司不予纪律处分,予以监管关注。 另外,考虑到你公司系借壳上市,未经历IPO完整辅导期,希望你公司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的意识和能力,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4-01-18
标题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4]4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在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1月3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卖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份合计2,536,700股,违背了市北集团2012年4月11日在《收购报告书》中作出的“本次收购的股份自股份登记至名下之日起三年内不进行转让”和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市北高新股份”的承诺。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市北集团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14-01-08
标题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人员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至2013年11月13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210,921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372%。根据有关公告,市北集团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014年1月3日中午,市北集团在发现相关人员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1月3日上午期间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交易市北集团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有关情况后,由于对有关规则理解不够,出于立即纠正和弥补上述违规交易行为的考虑,采取了买入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措施。
批复内容由于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对有关规则理解不够,出于立即纠正和弥补上述违规交易行为的考虑,采取了买入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措施。截止2014年1月3日收盘,累计买入A股股票897,779股。 市北高新董事会将密切关注上述事件的后续进展,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处理人其他机构
违法  公告日期:2014-01-07
标题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人员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在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1月3日上午期间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交易市北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
批复内容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在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1月3日上午期间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交易市北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据初步统计,相关人员违规买入上市公司A股股份合计1,582,200股,卖出上市公司A股股份合计2,536,700股。目前,市北集团正会同有关部门对具体情况作进一步调查。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6-01-07
标题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巡检整改执行结果的公告
相关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05]245号
批复原因公司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裁,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于2005年8月4日至8月8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5年9月23日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沪证监公司字[2005]245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班子非常重视,专门为此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逐项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整改落实措施,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5年10月22日公告了《关于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10-22
标题关于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05]245号
批复原因规范运作方面、公司财务方面及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于2005年8月4日至8月8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5年9月23日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沪证监公司字[2005]24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本公司对《通知》中所列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班子非常重视,专门为此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逐项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落实措施。就此,形成了《关于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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