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09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是2022年度公司存在产品未发送至客户但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二是公司开展的贵金属电子材料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式不准确。三是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部分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上述问题导致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姚洪、林桂燕、姚文轩、鱼海容、王陈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03 |
标题 | 凯大催化: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189号 |
批复原因 | 1、2022年度公司存在产品未发送至客户但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2、公司开展的贵金属电子材料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式不准确。3、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部分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上述问题导致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姚洪、林桂燕、姚文轩、鱼海容、王陈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6-12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年报问询函[2024]第03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于2024年6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邮箱(feedbackbse.cn)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市公司管理部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5-24 |
标题 | 凯大催化: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4号 |
批复原因 | 1、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大催化”或“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后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相关修正公告。凯大催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1,513.47万元修正为496.44万元,差异幅度为67.20%。凯大催化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2、财务数据错报2024年4月25日,凯大催化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其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更正。其中,2023年一季报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1,357.13万元,调减比例为92.53%;2023年半年报中的营业收入调减9,239.67万元,调减比例为12.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4,303.67万元,调减比例为203.73%;2023年三季报中的营业收入调减32,185.09万元,调减比例为26.7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3,660.63万元,调减比例为143.77%。 |
批复内容 |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凯大催化、姚洪、林桂燕、姚文轩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1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2024年2月26日,凯大催化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13.47万元。2024年4月25日,凯大催化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6.44万元。2024年4月25日,凯大催化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度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6.44万元。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二、2024年4月25日,凯大催化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公司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财务报告信息进行更正,其中2023年一季度调减营业收入28.2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0.07%,调减净利润1,357.13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92.53%;2023年半年度调减营业收入9,239.6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2.41%,调减净利润4,303.67万元,从盈利调整为亏损,占当期净利润的203.71%;2023年三季度调减营业收入32,185.0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6.73%,调减净利润3,660.63万元,从盈利调整为亏损,占当期净利润的144.38%。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4-25 |
标题 | 【2024年】第012号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问询函[2024]第01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4年5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邮箱(feedbackbse.cn)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11 |
标题 | 凯大催化: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64号 |
批复原因 | 2011年12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洪、林桂燕(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将王金龙、时惠芳二人给予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凯大催化前身)的早期资金支持折算为凯大有限股权,并代为持有;2014年12月,实际控制人代唐鹏程、郑宇认购凯大催化股份;2015年5月,王金龙出于个人资金需求,转让部分代持股份给王民,该股份由实际控制人代王民持有;2018年5月,实际控制人代吕小燕、陈正、战福清、沈如华认购凯大催化股份,股份代持关系解除前,实际控制人分别代王金龙、时惠芳、唐鹏程、郑宇、王民、吕小燕、陈正、战福清、沈如华持有凯大催化股份85.595万股、271.51万股、28.5万股、187万股、9.5万股、10万股、9万股、10万股、20万股,合计631.105万股,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4.14%。截至2022年4月20日,实际控制人已经全部解除股份代持。 |
批复内容 | 对凯大催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姚洪、林桂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二部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06 |
标题 | 关于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2年4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信息披露违规 |
批复内容 | 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19 |
标题 | 公司二部【2022】第015号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二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01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挂牌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监管员和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
处理人 | 挂牌公司管理二部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7-12 |
标题 | 凯大催化:关于敏感期交易及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敏感期交易 |
批复内容 | 孔令辉女士表示本次股票减持行为并非故意违反相关规定,系疏忽所致,同时表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规则,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并委托公司董事会代向各投资者表示歉意。公司董事会向各位投资者表示歉意,并且将督促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避免再次出现股票违规交易行为。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