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森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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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6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3]1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王恩亮,男,1981年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恩亮内幕交易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股份)股票一案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3年4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恩亮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恩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豪森股份为拓展新能源业务,2021年8月起与深圳市新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浦自动化)进行了联络和考察,并推荐北京智科产业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智科)作为投资人拟对新浦自动化进行投资。 2021年8月30日,豪森股份起草了《AAA公司相关介绍》(即新浦自动化公司相关情况介绍),其中包含交易并购方案。于同日由豪森股份董事会秘书通过微信发送给北京智科董事长。 2021年9月5日,北京智科安排李某负责新浦自动化公司投资项目。2021年9月8日,北京智科李某前往新浦自动化进行实地考察。在实地考察前,李某已阅读了《AAA公司相关介绍》,知悉了豪森股份收购新浦自动化的意向。 2021年9月25日,新浦自动化实控人到豪森股份进行面谈沟通,形成了《双方合作备忘录》,约定业绩承诺、估值等事宜。 2021年10月底,北京智科李某形成《深圳市新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投资建议书》。 2021年11月15日,北京智科召开智科产投战略合作项目决策会议,李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介绍了新浦自动化项目,会议同意对新浦自动化增资。2021年12月8日,北京智科完成对新浦自动化的增资。 2021年12月22日,豪森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对新浦自动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 2021年12月23日,豪森股份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公告。 2021年12月23日,豪森股份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所列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形成时点应不晚于2021年8月30日,内幕信息敏感期截止时点应是豪森股份2021年12月23日首次披露时点,综上所述,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12月23日。 北京智科李某因工作原因知悉、参与了豪森股份收购新浦自动化事宜,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恩亮内幕交易“豪森股份”情况 王恩亮与李某系前同事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存在多次电话联络的情况。 (一)王恩亮控制使用其本人及“王某亚”证券账户交易“豪森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恩亮通过控制其本人网信证券账户、东方财富证券账户(普通)、东方财富证券账户(信用)和其姐姐王某亚江海证券账户共四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豪森股份”,共计156笔累计买入823,642股,成交金额27,803,267.12元;期间共计11笔累计卖出120,000股,成交金额4,601,521.41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案涉证券账户组截止计算日,交易“豪森股份”合计亏损金额为1,722,071.01元。 (二)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王恩亮名下三个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4XXXXXXXX8566,王某亚名下江海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36XXXXXXXXXXX5399,该两个建设银行账户均由王恩亮实际控制使用。此次交易“豪森股份”,案涉证券账户组转入的资金主要来自上述两个银行账户的自有资金及外部借款。 (三)王恩亮交易“豪森股份”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 案涉证券账户组均首次买入“豪森股份”,买入时点敏感。即李某不晚于2021年9月8日获知该内幕消息,在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共半年时间内,王恩亮与李某存在5次通话,其中11月(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4次通话,12月23日内幕信息公开日存在1次通话。2021年11月8日两次通话时长共计1192秒,当日王恩亮证券账户组就有委托买入“豪森股份”记录。2021年11月11日王恩亮证券账户组首次买入成交“豪森股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恩亮控制的证券账户组存在大量卖出其他股票(“亿华通”)买入“豪森股份”的行为。除“亿华通”以外,“豪森股份”是其唯一买入成交金额超过1000万的股票,且在其首次买入成交“豪森股份”至2021年12月23日期间,累计买入“豪森股份”成交金额占比同期两市买入成交额67.01%,买入意愿强烈。综上,王恩亮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控制案涉证券账户组交易“豪森股份”的行为存在明显异常。 王恩亮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的前同事,在内幕敏感期内,与李某存在多次联络的行为,交易“豪森股份”存在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豪森股份”。综上所述,我局认为王恩亮存在利用非法获知的内幕信息交易“豪森股份”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豪森股份发布的公告、案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有关当事人询问笔录、交易设备IP、MAC地址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王恩亮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王恩亮处以100万元罚款。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3-24
标题关于对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2023]25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赵方灏、许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业务收入确认时间不准确的违规行为。2021年,公司共有9个产品项目的收入确认日期与终验报告日期不一致。其中,公司将2021年3月已完成终验收的某项目收入计入2021年4月,涉及金额3,596.67万元,导致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财务数据不准确。此外,因公司营业收入内部抵消处理出现差错,导致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财务数据不准确。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月7日,公司就相关会计差错问题披露更正公告。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调减总资产1,426.10万元,调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952.84万元,调增营业收入3,596.67万元,调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952.84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55%、0.90%、16.23%、115.88%,其中归母净利润由负转正;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5,855.54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5.09%、6.98%。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批复内容对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德熙、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方灏、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洋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04
标题关于对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赵方灏、许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
文件批号大连证监局[2022]34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业务收入确认时间不准确的违规行为。2021年共有9个产品项目的收入确认日期与终验报告日期不一致,其中将2021年3月已完成终验收的某项目收入计入2021年4月,涉及金额3,596.67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且导致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一季报中财务数据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德熙、赵方灏、许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大连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31
标题豪森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大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业务收入确认时间不准确的违规行为。2021年共有9个产品项目的收入确认日期与终验报告日期不一致,其中将2021年3月已完成终验收的某项目收入计入2021年4月,涉及金额3,596.67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且导致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一季报中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董德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方灏、董事会秘书许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德熙、赵方灏、许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大连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31
标题豪森股份:豪森股份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科创公函[2022]015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8-11
标题豪森股份: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问询函的回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贵公司发来的《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1、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2021年8月10日,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2、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16
标题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甘井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决字[2016]040267号)
相关法规《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大环罚决字[2016]040267号
批复原因因排放的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氨氮浓度、悬浮物浓度和磷酸盐浓度超标,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批复内容罚款21,522元。
处理人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甘井子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16
标题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绵)安监罚[2017]1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绵)安监罚[2017]11号
批复原因2017年4月,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1名员工在使用发行人参与设计制造的焊装智能生产线进行作业时,因违反规定提前进入未合拢移动作业平台,不慎坠落导致发生事故死亡。
批复内容2017年9月8日,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绵)安监罚[2017]11号),认定发行人子公司豪森瑞德对该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负有责任,处以罚款12万元。
处理人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16
标题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安监罚当(2018)21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龙华)安监罚当[2018]211号
批复原因豪森智能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资料制度中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批复内容罚款900元。
处理人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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