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6-06-30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峰、谢贤洪、邓小娟)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刘峰、谢贤洪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及邓小娟出借证券账户 |
| 批复内容 | 对刘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谢贤洪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邓小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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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17 |
| 标题 | 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向奕瑞太仓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太地税服简罚[2017]723号)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太地税服简罚[2017]723号 |
| 批复原因 | 因奕瑞太仓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且奕瑞太仓在收到该局送达的《税务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改正 |
| 批复内容 | 对奕瑞太仓处以罚款410.00元。 |
| 处理人 | 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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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17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郫都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奕瑞成都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郫税一税简罚[2019]4493号)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郫税一税简罚[2019]4493号 |
| 批复原因 | 因奕瑞成都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应纳税款(附加税)未按期进行申报及代扣代缴 |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奕瑞成都处以罚款50.00元 |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郫都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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