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11-09 |
标题 | 新锐股份: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薛佑刚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获悉薛佑刚先生的配偶罗芙蓉女士在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10月23日期间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监事薛佑刚先生对于未能对其配偶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罗芙蓉女士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共同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6-23 |
标题 | 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公告[2017]184号、股转系统发[2017]625号 |
批复原因 | 截至2017年4月30日,因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及《业务规则》第1.4条、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上述挂牌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上述挂牌公司的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