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06 |
标题 | 聚合顺收到杭州市应急管理局钱塘应急罚[2021]050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钱塘应急罚[2021]05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生产车间的氢气使用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
批复内容 | 罚款3.30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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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06 |
标题 | 聚合顺收到杭州钱塘区应急管理局钱塘应急罚[2021]210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钱塘应急罚[2021]21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三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批复内容 | 罚款2.5万元 |
处理人 | 杭州钱塘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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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6-15 |
标题 | 聚合顺:关于对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王子溢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8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王子溢自2022年4月18日起担任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2022年4月2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王子溢父母存在短线交易公司可转换债券(证券简称:聚合转债,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情形。王子溢父母于2022年4月7日优先获授公司可转债共计34,380张,交易金额343.80万元。在4月19日公司可转债上市后,王子溢父母于4月20日将前述获授的可转债全部卖出,交易金额969.52万元。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625.52万元已上缴公司。 |
批复内容 | 对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王子溢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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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16 |
标题 | 聚合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2]47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4月18日,你担任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顺或公司)监事。2022年4月20日,你父亲王维荣、母亲金建玲证券账户将2022年4月7日获配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聚合转债”合计34,380张全部卖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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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4-22 |
标题 | 聚合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亲属买卖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04月21日收到监事王子溢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王子溢先生于2022年4月18日起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其父母(父亲王维荣先生,母亲金建玲女士)因买卖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债简称:聚合转债;以下简称“可转债”)构成了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王子溢先生于2022年4月18日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成为公司新一届监事,期间因疫情原因未与其父母见面,其父母未能及时得知其任职情况,也未能及时学习、理解监事亲属关于短线交易相关约束规范;于2022年4月20日,其父母误将其账户的可转债券进行了交易。
2、王维荣先生和金建玲女士卖出可转债的交易时点,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敏感信息,因此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1、上述行为发生后,王维荣先生和金建玲女士通过王子溢先生主动向公司说明相关情况,已向公司全数上缴本次交易的收益,同时承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则。2、王子溢先生、王维荣先生和金建玲女士对本次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道歉,后续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将以此为警示,将进一步加强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行为,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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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03 |
标题 |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乐环罚字【2018】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乐环罚字[2018]130号 |
批复原因 | 永昌控股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
批复内容 | 对永昌控股作出罚款27,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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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12 |
标题 |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乐环罚字【2016】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乐环罚字[2016]246号 |
批复原因 | 永昌控股废水收集池有溢漏、车间北面有2处废水渗漏,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
批复内容 | 对永昌控股作出罚款48,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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