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盛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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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04
标题方盛制药:关于对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25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11月2日,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受让股权以抵偿债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公司关联方湖南珂信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珂信)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形成原因为:2023年3月公司完成受让永州方盛天鸿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盛天鸿)的控股权。方盛天鸿原控股股东湖南珂信在控股方盛天鸿期间,对其下属医院进行资金统收统支的内部资金管理。截至2023年6月30日,湖南珂信对方盛天鸿有拆借款286.92万元尚未结清。公司关联方湖南珂信于2023年10月25日、31日以现金方式归还占用的公司资金286.92万元及利息9.56万元。
批复内容对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关联方湖南珂信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晓莉、时任财务总监刘再昌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8-31
标题关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就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批复内容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1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赵明顺)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2]3号
批复原因赵明顺: 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决定对你没收违法所得328,422.43元,并处以656,844.86元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你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没款。
批复内容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本催告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缴清罚没款。罚没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湖南证监局备案(传真:0731-82180108)。逾期不缴,我局将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申请执行的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1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陈波)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2]1号
批复原因陈波: 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决定对你没收违法所得252,666.77元,并处以252,666.77元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你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没款。
批复内容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本催告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缴清罚没款。罚没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湖南证监局备案(传真:0731-82180108)。逾期不缴,我局将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申请执行的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17
标题关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关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就方盛制药以股抵债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12-15
标题方盛制药:关于子公司收到整治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长环(望)责停字[2022]1号
批复原因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24日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绿合制药进行了调查,认为:绿合制药污水处理站部分废水处理池防渗漏措施不到位,部分废水渗漏到没有防渗漏措施的电缆沟及泥坑内,环境监测人员在泥坑内依法提取了废水样本。经检测,泥坑内化学需氧量浓度值为980mg/L,超出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责令绿合制药铜官园区项目(中药提取、制剂及原料药项目)停产整治。
处理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2022〕1号书(陈波)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2]1号
批复原因陈波实际控制账户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击买入“方盛制药”,交易存在异常。一是陈波于2019年3月27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顺通话之后,利用控制的“陈波”“夏某”账户于2019年3月28日、3月29日分别买入“方盛制药”,数额较大,且单一全部买入“方盛制药”股票,交易行为与赵某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二是2019年4月1日,“陈波”账户突击转入资金20万,随即全仓买入,期间账户大量卖出其他证券,单一买入“方盛制药”股票,交易异常特征明显。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陈波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252,666.77元,并处罚款252,666.77元。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聂忠敏)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2]5号
批复原因聂忠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聂忠敏内幕交易“方盛制药”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没收聂忠敏违法所得204,839.64元,并处罚款204,839.64元。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张家兴)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2]2号
批复原因张家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张家兴控制“刘某琳”账户内幕交易“方盛制药”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没收张家兴违法所得306,050.79元,并处罚款306,050.79元。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赵明顺)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2]3号
批复原因赵明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赵明顺控制“赵明顺”“孙某”“张某云”账户内幕交易“方盛制药”
批复内容没收赵明顺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328,422.43元,并处罚款656,844.86元。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夏开甫)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2]4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夏开甫控制“夏某”账户内幕交易“方盛制药” 综上,夏开甫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控制“夏某”账户交易“方盛制药”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内幕交易特征明显。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行程记录、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夏开甫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夏开甫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178,902.45元,并处罚款178,902.45元。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07
标题上交所对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何仕予以口头警示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公司对同系方盛(珠海)医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处理,在信息披露方面将其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但财务处理上,将其出资作为债权,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形; (2)全体合伙人于2018年12月就同系方盛(珠海)医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亏损承担安排签署备忘录,由于公司对该项投资以权益法核算,亏损承担方式可能影响公司投资收益的确认,但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批复内容上交所对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何仕予以口头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14
标题方盛制药:方盛制药关于对参与投资设立的并购基金出资份额变更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00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的并购基金出资份额变更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007号)
批复内容现将监管工作函中有关问题作出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17
标题方盛制药:关于对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方锦程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113号
批复原因方锦程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及二级市场增持取得的公司股份,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经券商正式告知,方锦程在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发生股份减持,直至减持完毕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方锦程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5
标题方盛制药:关于对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引进战略投资者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50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1年6月2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17
标题方盛制药:方盛制药关于对参与投资设立的并购基金出资份额变更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288号
批复原因2021年4月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的并购基金出资份额变更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88号)。
批复内容现将监管工作函中有关问题作出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0
标题方盛制药:方盛制药关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11号-112号
批复原因张庆华、周永发内幕交易公司股票;张庆华、梁焯森内幕交易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一、对张庆华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周永发处以30万元罚款。 一、对张庆华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梁焯森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1
标题方盛制药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0]93号、94号
批复原因2020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庆华先生的通知,其于2020年11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93号、94号)。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经过调查,拟对张庆华先生进行行政处罚,共计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12
标题关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96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96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11月20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13
标题方盛制药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744号
批复原因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74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9月2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6-20
标题关于对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41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办理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事项不审慎 二、公司重组有关信息披露不及时,风险揭示不充分
批复内容对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张庆华、时任董事会秘书肖汉卿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6-07
标题方盛制药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湘证调查字0952号
批复原因因张庆华先生涉嫌内幕交易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张庆华先生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01
标题方盛制药关于全资子公司被收回胶囊剂GMP证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全资子公司海南博大药业有限公司因存在部分检验设备、生产设备陈旧,达不到现行GMP管理的相关要求。
批复内容胶囊剂GMP证书被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
处理人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08
标题方盛制药关于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对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行为处罚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219号)
文件批号<湘>食药监罚[2015]13号
批复原因2015年5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药品的通告》(2015年第15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兴达”)违法改变银杏叶提取生产工艺,同时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购进违法工艺生产的银杏叶提取物,用于生产银杏叶片,并将外购的提取物销售给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通告》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明了全国有24家药品生产企业(包括本公司)从桂林兴达购买银杏叶提取物,要求凡发现使用桂林兴达银杏叶提取物生产银杏叶制剂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主动召回相关产品。
批复内容省食药监局依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对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行为处罚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219号)的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公司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已召回的银杏叶分散片257,650盒并监督销毁(即已召回的产品,其中174,513盒已监督销毁);2、没收违法所得1,012,980元。
处理人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22
标题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回银杏叶分散片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5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药品的通告》(2015年第15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兴达”)违法改变银杏叶提取生产工艺,同时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购进违法工艺生产的银杏叶提取物,用于生产银杏叶片,并将外购的提取物销售给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通告》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明了全国有24家药品生产企业(包括本公司)从桂林兴达购买银杏叶提取物,要求凡发现使用桂林兴达银杏叶提取物生产银杏叶制剂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主动召回相关产品。
批复内容1、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上下高度重视,已成立了由质量部、生产技术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小组,对桂林兴达供应的银杏叶提取物展开全面的内部调查,封存所有相关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并停止生产和销售所涉及的产品银杏叶分散片,同时启动了召回工作。 2、公司已终止与桂林兴达的所有业务往来,对于由此导致公司相关库存的报废和产品召回的损失等经济损失,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业务合同、《原辅料质量供需保证协议书》的约定,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向其进行相应索赔。 3、公司将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沟通、了解事件的最新情况,妥善处理产品召回的相关事宜。 公司已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处理此次事件,公司将最大程度地保护客户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健康,努力减少此次事件对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此次召回的银杏叶分散片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很小,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及年度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处理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27
标题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格式准则第2号》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221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221号),指出: 一、关于公司行业经营模式 1、公司主要以心脑血管、抗感染、儿科、妇科、骨伤科等医药制造为主营业务,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3.8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10.29%。请补充披露: (1)主营业务产销情况。按细分子行业、主要治疗领域、销售量前5名产品、营业收入前5名产品、利润前5名产品主要产品的情况,包括药品名称、功能主治、发明专利起止期限、所属药品注册分类、是否属于中药保护品种等;按细分子行业、主要治疗领域、销售量前5名产品、营业收入前5名产品、利润前5名产品的分类,分别披露报告期内相关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和市场占有率(须注明数据来源)等情况。 (2)主营业务产销情况及主营业务收入。按子行业、主要治疗领域、销售量前5名产品、营业收入前5名产品、利润前5名产品的分类,分别披露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情况、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情况、毛利率比上年增减情况,并做同行业对比。如相关数据同比变化达30%以上,说明变化原因。 (3)新年度经营计划。包括收入、费用、成本计划,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如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变化、研发计划等,以及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 2、公司报告期内销售费用3500多万,较去年同期增长30.65%。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销售模式、经营风险,请补充披露: (1)经营模式。结合主要客户类型、客户分布,说明公司的具体经营与销售模式、销售费用构成与占比及存在的经营风险等。 (2)销售模式。结合目前药价改革、药品招标改革、医疗行业反腐等情况,及公司的具体营销模式、销售费用,补充披露目前营销模式是否可持续及受医疗反腐的影响;并与同行业公司比较,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发生的合理性,会计上的确认依据和基础,以及公司控制费用的措施,未来是否有改变目前营销模式、压缩费用计划等。 3、研发对于医药公司的未来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具有重要的影响,根据年报,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支出较去年同期增加21.3%,主要是公司加大新药投入、相应的技术合作和研发费用增加较快所致。请补充披露: (1)会计政策。依据财务报告15号编制规则第十六条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并披露有关研发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具体化会计政策,并在财务报表附注的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部分对上述具体化会计政策进行提示。 (2)会计确认依据。披露公司报告期内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金额及相应的会计确认依据,并结合行业特点说明研发过程中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标准。 (3)研发支出。与同行业同类公司平均研发支出和同行业代表性公司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公司研发支出比重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能满足公司未来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需求。 (4)研发情况。按已进行注册程序及临床前研究分类披露公司药品研发情况、发展计划,公司研发支出前5名及公司认为未来对核心竞争能力具有重大影响的研发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药品名称、分类、功能主治、研发(注册)所处阶段、进展情况及累计已投入的研发费用,呈交监管部门审批的产品、取消的研发项目的情况及原因、产品未能获得监管审批的情况和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新年度计划开展的重要研发项目情况。同时,结合国内外同类产品的研发水平、所处阶段、进展情况、成功率等,说明公司研发项目的成功概率和存在的风险。 4、药品注册及进入医保目录的情况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情况具有较大影响,请补充披露: (1)药品注册。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完成注册的药品的基本情况,包括药品名称、注册分类、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生产销售计划等。 (2)医保目录。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级、省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同时对报告期内新进入和退出上述目录的产品进行列举,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 5、知识产权是医药制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大,请补充披露: (1)专利情况。披露公司主要专利的基本情况及其有效期。 (2)知名商标情况。披露公司知名商标的基本情况及对应的药品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所属注册分类、是否属于中药保护品种、报告期销量和收入及贡献的利润等。 6、医药行业的政策属性较强,受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较大。请对医药行业政策对公司的影响进行补充披露: 新环保法实施、药价改革、药品招标、公立医院改革、药品互联网销售、产品安全等各政策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说明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如分析表明相关政策变化趋势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提供管理层对相关变化的基本判断,详细分析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二、关于部分财务信息的分析说明 1、银行存款。请补充披露公司银行存款期末余额4.97亿元是否受到限制。 2、在建工程。公司报告期内在建工程期末余额较期初大幅增加,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九条(十七)的要求列示重要在建工程项目的本期变动情况,包括在建工程名称、预算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本期其他减少金额、期末余额、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的比例、工程进度。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中包含资本化利息的,应披露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率及资本化金额。同时,分项列示本期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金额及计提的原因。 三、关于需补充、更正的相关信息 1、利润分配。根据《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公司报告期的利润情况达到现金分红的标准,但公司利润分配相关比例未达到30%,请根据指引的规定按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对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2、前十大股东信息。请将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中的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还原至最终持有人并披露。针对第一部分关于公司行业经营模式的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十一条要求,对于公司认为对所处行业不适用,或因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披露上述条款所列信息,应解释说明无法披露的具体原因和理由。
批复内容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27
标题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全文修订的说明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报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221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221号),指出: 一、关于公司行业经营模式 1、公司主要以心脑血管、抗感染、儿科、妇科、骨伤科等医药制造为主营业务,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3.8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10.29%。请补充披露: (1)主营业务产销情况。按细分子行业、主要治疗领域、销售量前5名产品、营业收入前5名产品、利润前5名产品主要产品的情况,包括药品名称、功能主治、发明专利起止期限、所属药品注册分类、是否属于中药保护品种等;按细分子行业、主要治疗领域、销售量前5名产品、营业收入前5名产品、利润前5名产品的分类,分别披露报告期内相关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和市场占有率(须注明数据来源)等情况。 (2)主营业务产销情况及主营业务收入。按子行业、主要治疗领域、销售量前5名产品、营业收入前5名产品、利润前5名产品的分类,分别披露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情况、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情况、毛利率比上年增减情况,并做同行业对比。如相关数据同比变化达30%以上,说明变化原因。 (3)新年度经营计划。包括收入、费用、成本计划,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如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变化、研发计划等,以及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 2、公司报告期内销售费用3500多万,较去年同期增长30.65%。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销售模式、经营风险,请补充披露: (1)经营模式。结合主要客户类型、客户分布,说明公司的具体经营与销售模式、销售费用构成与占比及存在的经营风险等。 (2)销售模式。结合目前药价改革、药品招标改革、医疗行业反腐等情况,及公司的具体营销模式、销售费用,补充披露目前营销模式是否可持续及受医疗反腐的影响;并与同行业公司比较,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发生的合理性,会计上的确认依据和基础,以及公司控制费用的措施,未来是否有改变目前营销模式、压缩费用计划等。 3、研发对于医药公司的未来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具有重要的影响,根据年报,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支出较去年同期增加21.3%,主要是公司加大新药投入、相应的技术合作和研发费用增加较快所致。请补充披露: (1)会计政策。依据财务报告15号编制规则第十六条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并披露有关研发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具体化会计政策,并在财务报表附注的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部分对上述具体化会计政策进行提示。 (2)会计确认依据。披露公司报告期内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金额及相应的会计确认依据,并结合行业特点说明研发过程中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标准。 (3)研发支出。与同行业同类公司平均研发支出和同行业代表性公司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公司研发支出比重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能满足公司未来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需求。 (4)研发情况。按已进行注册程序及临床前研究分类披露公司药品研发情况、发展计划,公司研发支出前5名及公司认为未来对核心竞争能力具有重大影响的研发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药品名称、分类、功能主治、研发(注册)所处阶段、进展情况及累计已投入的研发费用,呈交监管部门审批的产品、取消的研发项目的情况及原因、产品未能获得监管审批的情况和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新年度计划开展的重要研发项目情况。同时,结合国内外同类产品的研发水平、所处阶段、进展情况、成功率等,说明公司研发项目的成功概率和存在的风险。 4、药品注册及进入医保目录的情况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情况具有较大影响,请补充披露: (1)药品注册。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完成注册的药品的基本情况,包括药品名称、注册分类、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生产销售计划等。 (2)医保目录。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级、省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同时对报告期内新进入和退出上述目录的产品进行列举,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 5、知识产权是医药制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大,请补充披露: (1)专利情况。披露公司主要专利的基本情况及其有效期。 (2)知名商标情况。披露公司知名商标的基本情况及对应的药品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所属注册分类、是否属于中药保护品种、报告期销量和收入及贡献的利润等。 6、医药行业的政策属性较强,受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较大。请对医药行业政策对公司的影响进行补充披露: 新环保法实施、药价改革、药品招标、公立医院改革、药品互联网销售、产品安全等各政策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说明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如分析表明相关政策变化趋势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提供管理层对相关变化的基本判断,详细分析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二、关于部分财务信息的分析说明 1、银行存款。请补充披露公司银行存款期末余额4.97亿元是否受到限制。 2、在建工程。公司报告期内在建工程期末余额较期初大幅增加,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九条(十七)的要求列示重要在建工程项目的本期变动情况,包括在建工程名称、预算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本期其他减少金额、期末余额、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的比例、工程进度。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中包含资本化利息的,应披露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率及资本化金额。同时,分项列示本期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金额及计提的原因。 三、关于需补充、更正的相关信息 1、利润分配。根据《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公司报告期的利润情况达到现金分红的标准,但公司利润分配相关比例未达到30%,请根据指引的规定按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对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2、前十大股东信息。请将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中的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还原至最终持有人并披露。针对第一部分关于公司行业经营模式的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十一条要求,对于公司认为对所处行业不适用,或因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披露上述条款所列信息,应解释说明无法披露的具体原因和理由。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报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公司依据回复内容对2014年年报全文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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