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正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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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2-11-09
标题至正股份:关于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收购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263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10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1
标题至正股份:至正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578号
批复原因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578号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技露下述信息。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14
标题至正股份:关于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023号
批复原因一、发出商品结转不及时 二、应收票据会计核算不规范
批复内容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总经理李现春、财务总监迪玲芳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07
标题至正股份:至正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1]166号
批复原因我局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股份或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至正股份在公司治理、资金管控、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也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我局已对至正股份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65号)。侯海良于2014年5月至2020年6月担任公司董事长,李现春于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担任公司总经理,迪玲芳于2014年5月至2020年6月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分别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侯海良、李现春、迪玲芳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12-31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1]165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二、资金管控不到位 三、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11
标题孔社魁内幕交易“至正股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1]1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二、孔社魁内幕交易“至正股份”
批复内容没收孔社魁违法所得5,182,261.1元,对孔社魁处以15,546,783.3元罚款。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6-16
标题至正股份:至正股份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王全权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公司股份500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相关规定,构成了违规减持。
批复内容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股东王全权本次违规减持收益所得11,435.00元。经公司与股东王全权沟通后,王全权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对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诚挚的歉意。王全权承诺后续将重新巩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高信息披露合规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减持行为,督促其落实减持规则,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履行信息披露人义务。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30
标题至正股份: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26号
批复原因黄学圣、罗霄、吴柯佳在担任至正股份持续督导保荐人期间,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关于至正股份持续督导期间2017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关于对至正股份进行2017年度现场检查的报告》《关于对至正股份进行2018年度现场检查的报告》和《关于至正股份持续督导期间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未能反映至正股份在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具的相关专项报告与核查意见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2017年12月7日证监会令第137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4.6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黄学圣、罗霄、吴柯佳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30
标题至正股份: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时任年审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27号
批复原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作为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股份或公司)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张勇作为公司2017年、2018年的年审注册会计师,李春华作为公司2017年的年审注册会计师,薛淳琦作为公司2018年的年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关联方资金占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是未合理关注重要在建工程转固时点的及时性。 三是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是重要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批复内容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时任注册会计师张勇、薛淳琦、李春华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12-30
标题至正股份: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2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集团)、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侯海良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侯海良、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迪玲芳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30
标题至正股份: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2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集团)、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侯海良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12
标题至正股份:至正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69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4
标题至正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48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5月2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30
标题关于对黄学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0]66号
批复原因 1.未发现至正股份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5月均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且未履行审议程序并予以信息披露的情况。   2.未发现至正股份与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上海闵汇塑胶制品厂、上海勍宇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博尔铭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资金往来未在账面真实反映,导致相关期间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   3.未发现至正股份募投项目超高压(110-220KV)特种电线电缆高分子材料产业化项目,相关新建厂房和办公楼未及时由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导致相关期间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   4.未发现至正股份存在伪造部分客户验收单据的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30
标题关于对罗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0]67号
批复原因 1.未发现至正股份2017年、2018年均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且未履行审议程序并予以信息披露的情况。   2.未发现至正股份与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上海闵汇塑胶制品厂、上海勍宇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博尔铭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资金往来未在账面真实反映,导致相关期间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   3.未发现至正股份募投项目超高压(110-220KV)特种电线电缆高分子材料产业化项目,相关新建厂房和办公楼未及时由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导致相关期间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   4.未发现至正股份存在伪造部分客户验收单据的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30
标题关于对吴柯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0]68号
批复原因 1.未发现至正股份2018年、2019年1-5月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且未履行审议程序并予以信息披露的情况。   2.未发现至正股份与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上海闵汇塑胶制品厂、上海勍宇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博尔铭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资金往来未在账面真实反映,导致相关期间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   3.未发现至正股份募投项目超高压(110-220KV)特种电线电缆高分子材料产业化项目,相关新建厂房和办公楼未及时由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导致相关期间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   4.未发现至正股份存在伪造部分客户验收单据的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30
标题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勇、薛淳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0]69号
批复原因 1.关联方资金占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审计过程中,未对至正股份与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集团”)、上海闵汇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闵汇塑胶”)、昆山博尔铭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尔铭”)等公司的资金往来及交易情况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公司与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闵汇塑胶等公司相关资金往来未记账的情况,也未发现公司账面记录为背书给博尔铭的票据实际背书给其他公司的情况。你们为至正股份出具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关于至正股份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均未反映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事项。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未合理关注重要在建工程转固时点的及时性。你们未对至正股份募投项目超高压(110-220KV)特种电线电缆高分子材料产业化项目相关新建厂房和办公楼何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予以必要的关注,未能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充分运用职业判断并履行适当的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相关厂房和办公楼由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不及时的情况。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3.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执行至正股份2018年度收入审计程序时,抽查了部分合同、发票、记账凭证和产品供应单的复印件,但未查阅相关资料原件,未对部分产品验收单据中客户签字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发现公司伪造部分客户验收单据的情况。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4.重要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至正股份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审计证据,未识别出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履行必要授权审批程序且披露不充分、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伪造部分客户验收单据等内部控制缺陷,未恰当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27
标题至正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0]63号、沪证监决[2020]64号、沪证监决[2020]65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5月,你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上海赋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赋美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借方发生额分别为7,120.36万元、11,973.19万元和6,968.93万元,贷方发生额分别为10,914.48万元、5,073.00万元和7,387.10万元,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5月末余额分别为-3,794.13万元、3,106.07万元和2,687.89万元。上述资金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六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条和第三十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2.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亦未在上述占用期间内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3.你公司与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上海闵汇塑胶制品厂、上海勍宇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博尔铭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资金往来未在你公司账面真实反映,导致你公司相关期间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你公司2017年末其他应付款少计3,794.13万元,应付账款多计999.73万元,预付账款少计2,794.40万元;2018年末其他应收款少计3,106.07万元,预付账款多计3,106.07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4.你公司募投项目超高压(110-220KV)特种电线电缆高分子材料产业化项目主要为新建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厂房和办公楼。经查,上述厂房于2017年2月已投入使用,厂房及办公楼于2017年11月完成消防验收,2017年12月完成办公楼装修空气质量检测,2018年2月起你公司新厂区实验室电费与办公楼其他部分电费亦已发生并分别计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和“管理费用-水电费”科目。此外,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料,2017年新厂区产值已达1.85亿元。但直至2018年6月你公司才将北横沙河路新建厂房和办公楼由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导致你公司相关期间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5.你公司存在伪造部分客户验收单据的情况,违反了《会计法》第九条第二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6.前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且对照你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相关缺陷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但你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未识别出相关缺陷,导致你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披露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情况,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财会[2010]11号)第三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侯海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迪玲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1-09
标题关于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62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11月19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4
标题至正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第2320170214号
批复原因闵行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老厂区进行了现场督察,发现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严格按规定进行污染防治。闵行环保局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处理人上海市闵行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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