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19 |
标题 | 吉华集团:关于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杨泉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20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披露关于董事短线交易并致歉及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称,时任董事杨泉明于2023年6月28日至7月19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1,025,100股公司股票,于2023年7月20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40,000股公司股票。上述交易未产生收益。 |
批复内容 | 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杨泉明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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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7-22 |
标题 | 吉华集团:关于董事短线交易并致歉及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公司董事杨泉明先生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于2023年6月16日起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2,255,00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2%。2023年7月20日,杨泉明先生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将“卖出”交易误操作成了“买入”,错误地买入公司股份40,000股,成交均价4.358元/股,由此构成短线交易。杨泉明先生前期减持均价均小于本次交易价格,此次误操作交易未产生收益。截至本公告日,杨泉明先生本次减持阶段交易公司股票明细如下:序号交易时间交易方向交易数量(股)交易均价(元/股)12023/6/28卖出55,0004.25122023/6/29卖出80,0004.25832023/6/30卖出80,0004.27442023/7/3卖出110,0004.31152023/7/4卖出90,0004.30262023/7/17卖出240,0004.31272023/7/18卖出190,0004.34682023/7/19卖出180,1004.35492023/7/20买入40,0004.358合计买入40,000合计卖出1,025,100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按照上述规定,本次误操作导致的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杨泉明先生无需向公司上缴收益。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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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01 |
标题 | 吉华集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545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监管工作函》提出的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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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17 |
标题 | 吉华集团:关于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031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3月11日,公司购买的“中融-骥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到期未收回金额929.96万元,但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相关事项。2022年3月28日,公司购买的“陆家嘴信托-尊元6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信托计划到期未全额收回,到期未收回金额224.49万元。但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到期信托计划未全额兑付事项,仅在2022年4月27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简单说明。22022年4月30日,公司购买的“中融-丰腾8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到期未收回金额2766.11万元,但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相关事项。2022年9月30日,公司购买的“中建投信托·安泉593号(青岛融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到期未收回金额5000万元。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信托)于2022年8月10日向委托人、受益人发出了《中建投信托·安泉593号(青岛融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重大事项报告》,告知该信托计划因交易对方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该信托计划于2022年8月9日进入延长期。公司在收到中建投信托告知函时未及时披露该信托计划延期兑付事项,迟至2022年9月30日才予以披露。2022年12月15日,公司购买的“陆家嘴信托·华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到期未收回金额5000万元,但公司迟至2022年12月21日才披露相关事项 |
批复内容 | 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殷健、时任财务总监张颖辉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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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26 |
标题 | 吉华集团:吉华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473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473号) |
批复内容 |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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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7 |
标题 | 关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79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6月4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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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07 |
标题 | 吉华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575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部分募投资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57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10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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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07 |
标题 | 吉华集团关于子公司收到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滨环罚字[2018]83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6月19日,头罾环境保护分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江苏吉华902车间对位酯项目配套的治理设施未验收,于2017年7月至12月投入生产。 |
批复内容 |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滨海县环境保护局决定,责令江苏吉华停止对位酯项目生产,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滨海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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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05 |
标题 | 吉华集团关于子公司收到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滨环罚字[2018]72号 |
批复原因 | 近日,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苏吉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吉华”)接到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滨环罚字【2018】72号)。 |
批复内容 | 责令江苏吉华停止对位酯项目生产,并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滨海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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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07 |
标题 |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对江苏吉华的处罚决定(盐环罚字[2018]22号) |
相关法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盐环罚字[2018]22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4月14日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对江苏吉华进行了调查,发现如下情况:
(一)江苏吉华七分厂厂区改变含萘无组织废气处置方式。
(二)江苏吉华八分厂存在如下情况:
1、副产亚硝酸钠废水未经盐析装置处理直接排入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2、相关车间染料喷干工段废气处理仅有布袋除尘,没有湿捕集,处理工艺变更未经环保部门验收;3、偶氮型分散染料技改项目投入运行,配套废水、废气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4、污水处理站废水处理工艺变更未经环保部门验收;5、擅自改变邻氰基对硝基苯胺项目建设地点;6、改变染料中间体废水升级改造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改变生产原料,未重新报批环评,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投入运行;7、八分厂相关棚库内临时贮存的危险废物相关识别标志及防护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江苏吉华十分厂存在如下情况:
1、危废库没有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相关的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水喷淋装置没有使用;2、在线监控设施中加热器异常,监测仪无法正常工作,无法测量氮氧化物、氮氧化硫等污染物;3、事故应急池没有空置。 |
批复内容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决定:(一)责令江苏吉华:1、立即停止违法项目的生产,按照要求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2、立即改正副产亚硝酸钠废水未经析盐装置处理直接排入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的行为;3、规范贮存危险废物。(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危废库、焚烧预处理车间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2、对擅自改变含萘无组织废气处置方式、改变803车间染料喷干工段废气处理方式、变更污水处理站废水处理工艺以及新建八分厂809车间里的偶氮型分散染料技改项目、染料中间体废水升级改造项目改变生产工艺流程以及生产原料,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产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3、对副产亚硝酸钠废水未经析盐装置处理直接排入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4、对擅自改变邻氰基对硝基苯胺项目建设地点和改变染料中间体废水升级改造项目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原料,未重新报批环评的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计人民币15.6万元;5、对部分危险废物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6、对未釆取相应防护措施,有渗漏液流失到场地及沟渠内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68.6万元。 |
处理人 |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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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07 |
标题 | 滨海县环境保护局对江苏吉华的处罚决定(滨环罚字[2018]36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滨环罚字[2018]36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4月14日,头罾环保分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江苏吉华厂区东北侧正在排放清下水,现场进行采样,经监测,PH9.23、氨氮46.08mg/L、苯胺类1.91mg/L(PH为6-9、氨氮≤25mg/L、苯胺类≤1.0mg/L),已构成超标排放;危险废物2号仓库内未按照要求建设导流沟和围堰。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款,滨海县环境保护局对江苏吉华实施限制生产措施,对清下水超标排放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对危险废物不规范贮存行为,处罚款伍万元。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滨海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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