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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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1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顺平)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4]6号
批复原因操纵“铁流股份”的情况 2017年8月15日至8月25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铁流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市场。期间“账户组1”累计买入6,819,267股,买入金额211,254,876.64元;累计卖出6,819,267股,卖出金额213,865,254.66元。“账户组1”期初持有“铁流股份”0股,期间期末持有0股。 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7年8月15日至8月25日期间,“铁流股份”共有9个交易日,“账户组1”共有9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1”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8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8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8.89%。“账户组1”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0.83%,超过20%有4个交易日,2017年8月17日占比最高,达44.03%。“账户组1”期初持股为0,从2017年8月15日开始买入,所持“铁流股份”股票数量不断增加,上述期间有3个交易日持股量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大于5%,2017年8月21日持股量达3,094,731股,占该股流通股本的10.32%。“账户组1”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6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6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6.67%。“账户组1”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8.50%,超过20%有5个交易日,2017年8月22日占比最高,达50.89%。 2017年8月15日至8月25日期间,“账户组1”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7,094,200股,占同期“账户组1”同向总申报量比例的日均值为71.52%,日最高占比值为93.31%;该类申买成交6,238,185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1.20%,日最高占比值为39.94%。“账户组1”共有5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内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 2.虚假申报 2017年8月15日至8月25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1”,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账户组1”买入撤单量占“账户组1”申买量的日均比例为28.75%。其中,2017年8月24日9:15:02至9:30:02期间,“账户组1”申买3笔,申买量为221,900股,“账户组1”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75.79%,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1”申买量的100%,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539,869股,成交金额16,206,354.79元。 2017年8月15日至8月25日,“铁流股份”股价走势较上证综指明显异常。该股2017年8月15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8.31元,期间最高收盘价32.62元(2017年8月21日),较期初上涨15.22%,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1.53%,股价偏离上证综指13.69个百分点。期末(2017年8月25日)收盘价29.96元,较期初上涨5.83%,同期上证综指涨幅2.91%,股价偏离上证综指2.92个百分点。 经统计,张顺平通过“账户组1”交易“铁流股份”盈利2,128,721.93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张顺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0,850,067.90元,并处以62,550,203.70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4-29
标题铁流股份:铁流股份关于董事近亲属窗口期增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陈士来女士于2022年4月27日增持公司股票15,700股,成交价格约10.87元/股,成交金额为170,669.00元。本次增持前,陈士来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上述事项发生后,顾俊捷先生和陈士来女士及时通知了公司董事会,因陈士来女士误以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均已于2022年4月26日同日对外披露,窗口期交易限制已解除,未考虑到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晚于2021年年度报告,4月27日当日尚处于定期报告窗口期。
批复内容1、本次窗口期增持公司股票系陈士来女士误操作而导致的,并非其主观故意违规行为,也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发生上述违规增持公司股票行为后,陈士来女士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深刻反省,并承诺未来6个月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对于此次增持的公司股票,承诺未来如出售该部分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陈士来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窗口期增持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董事顾俊捷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3、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督促相关股东和人员遵守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24
标题收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监管关注函
批复内容2017年8月4日,公司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提出的财务问题及其他事项逐一进行了详尽回复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15
标题关于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1162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116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8月21日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07
标题铁流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461号
批复原因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461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函件后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9月14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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