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11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洪伟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139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洪伟涵:
经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顺)2020年12月将其全资子公司张家港鸿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洋机械)100%股权出售给北京奥能恒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述交易的实际购买方为金鸿顺时任副董事长洪伟涵之母洪李纯玉,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金鸿顺对上述交易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洪伟涵隐瞒关联交易情况,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金鸿顺、洪伟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09 |
标题 | 金鸿顺:关于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洪伟涵及关联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18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3年8月4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顺或公司)披露《关于追认关联方并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称,2020年12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将全资子公司张家港鸿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北京奥能恒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经当事人反映及公司自查,公司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洪伟涵之母洪李纯玉实际系该笔交易资金的提供者,因此,追认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洪李纯玉为关联人。本次交易金额2470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2.3%,但因洪伟涵、洪李纯玉未告知公司洪李纯玉实系本次交易的对手方,导致公司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审议披露程序,仅按照一般应当披露的交易进行审议和披露,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迟至22023年8月2日,经自查后,公司才就上述交易补充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洪伟涵,关联人洪李纯玉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29 |
标题 | 金鸿顺: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13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顺)2020年12月将其全资子公司张家港鸿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洋机械)100%股权出售给北京奥能恒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述交易的实际购买方为金鸿顺时任副董事长洪伟涵之母洪李纯玉,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金鸿顺对上述交易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洪伟涵隐瞒关联交易情况,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贵,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金鸿顺、洪伟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5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洪建沧、邹一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4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庆伟汉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2021年4月进行第二次延期时,项目的可行性已发生重大变化,但金鸿顺在《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38)、《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15)中披露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未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真实。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19 |
标题 | 金鸿顺: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4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庆伟汉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2021年4月进行第二次延期时,项目的可行性已发生重大变化,但金鸿顺在《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38)、《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15)中披露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未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真实。 |
批复内容 | 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02 |
标题 | 金鸿顺:关于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邹一飞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067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公告内容,上述终止募投项目的原因在2020年即已出现,并且已延续长达两年。在项目可行性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均未在每半年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对可行性发生变化作出风险提示。直至2022年4月,公司才对外披露项目终止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邹一飞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08 |
标题 | 关于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28 |
标题 | 金鸿顺:金鸿顺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关于控制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77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1年10月1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25 |
标题 | 金鸿顺:金鸿顺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1]86号 |
批复原因 | 洪建沧、周海飞作为金鸿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应对金鸿顺会计差错事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25 |
标题 | 金鸿顺:金鸿顺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1]85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6-09 |
标题 | 金鸿顺:关于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周海飞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06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鸿顺)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根据公告,公司在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过程中,将汽车零部件产品发货以后视同商品控制权发生转移,按“发出商品”预期有权收到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经与会计师沟通,从审慎角度,汽车零部件的收入确认原则应为“于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客户对品种、规格、数量验收确认,公司收到客户反馈信息后确认收入”。公司据此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调整。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0年一季度报告调增营业收入11,886,065.84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14.98%;调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3,394,878.30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绝对值)的45.24%。2020年半年度报告调增营业收入营收9,131,385.00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4.94%;调增净利润3,716,187.20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绝对值)的24.73%。2020年前三季报告调增营业收入4,011,567.44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1.20%;净利润调减1,448,301.34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绝对值)的10.55%。 |
批复内容 | 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周海飞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5-20 |
标题 | 金鸿顺:金鸿顺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3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0年4月30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谢宗和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已向监事会提出辞职。但因公司监事人数少于最低法定人数,因此谢宗和的辞职报告需在新任监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谢宗和需继续履行监事职责。同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时任监事谢宗和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审议公司相关定期报告,未对相关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批复内容 | 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谢宗和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5-12 |
标题 | 金鸿顺:金鸿顺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1]42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4月28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监事会审议2019年年度报告,4月30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你作为公司监事,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未对该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履行勤勉尽职义务。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3-02 |
标题 | 关于向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谢宗和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谢宗和:
经查明,你在职责履行方面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根据该规则第16.3条的规定,对你予以通报批评。 |
批复内容 | 对你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12 |
标题 | 金鸿顺关于收到上交所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482号 |
批复原因 |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函件后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9月18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7-03 |
标题 | 金鸿顺关于独立董事蔡庆辉因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而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14)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蔡庆辉先生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