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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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11
标题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批复内容下发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11-18
标题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90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并对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10
标题盛洋科技:盛洋科技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1]21号
批复原因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利明、叶盛洋、吴秋婷、范月刚:2020年7月31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虬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35.1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4.91%,公司于2020年8月8日才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国明)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0]4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张国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张国明内幕交易“盛洋科技” (一)张国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叶某明存在联络、接触 (二)张国明控制使用6个账户交易“盛洋科技”,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没收张国明违法所得1,116,770.25元,并处以1,116,770.25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邱炜萤)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0]4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邱炜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邱炜萤内幕交易“盛洋科技” (一)邱炜萤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飞存在联络 (二)邱炜萤交易“盛洋科技”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没收邱炜萤违法所得380,274.02元,并处以1,140,822.06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9-03
标题公司收到口头警示的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9年9月3日,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交易金额(635.3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45%的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和相关人员给予口头警示。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和相关人员给予口头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6
标题关于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78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78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6月12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09
标题关于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收购资产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546号
批复原因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部关注到,2018年9月29日,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科技”或“公司”)披露《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浙江虬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拟以2.65亿元现金收购虬晟光电51%股权,虬晟光电的主要产品为小尺寸显示器件。现请公司补充披露问询函相关问题。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仔细核实上述问题并逐一发表意见。并于2018年10月1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2-28
标题公司收到口头警示的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8年2月28日,因公司2017年年报实际业绩较2017年三季报预测差异较大,公司前期信息披露不谨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和相关人员给予口头警示。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和相关人员给予口头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3-17
标题关于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绍兴市盛洋电器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利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绍兴永丰金属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金属)是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科技或公司)的供应商。双方约定,公司通过永丰金属办理转贷。根据业务流程,公司根据未来采购总额申请银行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向永丰金属放款,该款项需通过永丰金属回流到公司用于采购。 2015年1-8月期间,银行向永丰金属放款后,在资金往来过程中,有3笔合计3,199.45万元的资金未按规定流程回流至公司,而是经永丰金属拆借给公司控股股东绍兴市盛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电器),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3笔资金金额分别为200万元、500万元和2499万元,占用期间分别为24天、24天和51天,期间单日最高资金占用额为2499万。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述合计3,199.45万元的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截至2015年8月24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公司控股股东盛洋电器、实际控制人兼公司董事长叶利明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和第10.2.5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绍兴市盛洋电器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公司董事长叶利明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3-17
标题关于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7]001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绍兴永丰金属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金属)是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科技或公司)的供应商。双方约定,公司通过永丰金属办理转贷。根据业务流程,公司根据未来采购总额申请银行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向永丰金属放款,该款项需通过永丰金属回流到公司用于采购。 2015年1-8月期间,银行向永丰金属放款后,在资金往来过程中,有三笔合计3,199.45万元的资金未按规定流程回流至公司,而是经永丰金属拆借给公司控股股东绍兴市盛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电器),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三笔资金金额分别为200万元、500万元和2499万元,占用期间分别为24天、24天和51天,期间单日最高资金占用额为2499万元。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述合计3,199.45万元的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截止2015年8月24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公司控股股东盛洋电器、实际控制人兼公司董事长叶利明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针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本所已对盛洋电器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兼公司董事长叶利明做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 公司未能追踪款项回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一鹏未能及时追踪款项回流、时任董事会秘书吴秋婷未能及时编制公告并披露,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张一鹏、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吴秋婷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23
标题关于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16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165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交易所经审阅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要求公司就标的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高估值及盈利预测无法实现的风险、权属瑕疵风险、行业情况及经营信息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的内容,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并于2016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6-063),对以上问题做出了逐项说明和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23
标题关于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0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302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11月19日发布公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所关注到,公司在2016年10月12日发布重组审核问询函并复牌,终止重组与股票复牌时间间隔较短,且公司股价在股票复牌后呈现较大幅度的冲高回落走势。请公司就以下事项作进一步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的内容,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并于2016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6-077),对以上问题做出了逐项说明和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02
标题盛洋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990号
批复原因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发布《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编号:2016-050),披露拟与桐乡九州量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量子”) 展开关于量子通信产业的相关合作,当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9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认为公司对本次合作协议的关键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批复内容现公司根据《问询函》要求,作进一步解释和补充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01
标题盛洋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990号
批复原因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9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12-21
标题盛洋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被出具警示函及公司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4号、15号
批复原因2015年12月17日,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绍兴市盛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电器”)和实际控制人叶利明先生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对其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4号《关于对绍兴盛洋电器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2015]15号《关于对叶利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2015年1-8月期间,在公司与供应商绍兴永丰金属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的资金往来过程中,有三笔共计人民币3,199.45万元资金被永丰拆借给盛洋电器,形成短期占用(最长占用时间不超过51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未能及时、准确地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予以警示。 发生上述违规情形主要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资金往来和信息披露的法规了解不全面、规范运作意识不强,公司资金往来方面的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存在一定的缺陷,以致出现了资金被短期占用的情形。截至2015年8月24日,上述资金均已全数回归公司。2015年9月至今,公司未再出现上述类似情形。
批复内容公司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的态度,结合实际情况,在浙江证监局的指导和中介机构的帮助下,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 1、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相关法规讲解,并要求控股股东尽快将间接短期占用资金所涉利息交到公司。经此事件,实际控制人已充分了解了资金往来和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提高了规范运作意识,不但书面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情形,还代表控股股东主动要求支付双倍间接短期占用资金所涉利息额以作补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测算,控股股东间接短期占用资金所涉利息额共计人民币22.44万元。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盛洋电器支付的上述利息补偿金共计人民币45万元整。 2、公司对参与资金拆借行为的相关财务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进行了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强化培训,以防范今后发生其他任何资金占用的情形。 3、进一步加强内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有效性的监督审查,确保资金调度的安全性、合法性。 4、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至2017年12月31日止,每月主动向公司内审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提交资金往来情况说明及相关的银行对账单,主动接受各方的监督。 《警示函》中提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虽已得到有效纠正,且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都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进行了认真的反思和整改。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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