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7-12 |
标题 | 珍宝岛:关于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36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1月至9月,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宝岛或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达集团)因未按时偿还向哈尔滨湖时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双笙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味堂医药有限公司的借款累计8000万元,导致2023年上述三家公司在与珍宝岛的业务合作中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实质构成上市公司代控股股东向相关方偿还借款,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截至2024年2月23日,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此外,根据《警示函》认定,2024年1月,为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问题,公司与控股股东及三家公司签订了《代为清偿协议》,约定由控股股东代三家公司向珍宝岛清偿往来款,偿还占用资金,迟至2024年2月23日创达集团才将占用资金及利息累计8700余万元归还上市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2024年4月29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通过该交易并披露 |
批复内容 | 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方同华、时任总经理闫久江、时任财务负责人(代行董事会秘书)王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钟方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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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6-20 |
标题 | 珍宝岛: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604号 |
批复原因 |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现将《监管工作函》中的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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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09 |
标题 | 关于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方同华、闫久江、王磊、张钟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3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黑龙江证监局[2024]3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1月至9月,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达集团)因未按时偿还向哈尔滨湖时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双笙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味堂医药有限公司的借款累计8000万元,导致2023年上述三家公司在与珍宝岛的业务合作中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实质构成上市公司代控股股东向相关方偿还借款,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24年1月,为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问题,公司与控股股东及三家公司签订了《代为清偿协议》,约定由控股股东代三家公司向珍宝岛清偿往来款,偿还占用资金,迟至2024年2月23日创达集团才将占用资金及利息累计8700万元归还上市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方同华、闫久江、王磊、张钟方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黑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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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30 |
标题 | 珍宝岛: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黑龙江证监局[2024]3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1月至9月,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达集团)因未按时偿还向哈尔滨湖时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双笙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味堂医药有限公司的借款累计8000万元,导致2023年上述三家公司在与珍宝岛的业务合作中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实质构成上市公司代控股股东向相关方偿还借款,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24年1月,为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问题,公司与控股股东及三家公司签订了《代为清偿协议》,约定由控股股东代三家公司向珍宝岛清偿往来款,偿还占用资金,迟至2024年2月23日创达集团才将占用资金及利息累计8700万元归还上市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条)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6.3.6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方同华、闫久江、王磊、张钟方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黑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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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2 |
标题 | 珍宝岛: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488号 |
批复原因 |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488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积极组织相关各方核实有关情况,现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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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1 |
标题 | 文山天宝种植有限公司收到文市国税罚告[2017]31号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文市国税罚告[2017]31号 |
批复原因 | 因计税依据问题。 |
批复内容 | 处罚2,000元。 |
处理人 | 文山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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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8-19 |
标题 | 关于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全资孙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245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8月26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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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3 |
标题 | 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74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074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5月31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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