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23 |
标题 | 梅轮电梯:关于对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133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4月28日,公司收到更上机电支付的2021年度收益1750万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39.94%,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披露收到投资收益的事项。 |
批复内容 | 对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钱雪林、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晓军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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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7-05 |
标题 | 梅轮电梯: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2]6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与基金有限合伙人中振更上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上机电)另行签署了《补充约定书》,约定事项主要包括:由更上机电以7%的固定年化收益整体买断你公司在基金中的收益;投资期满之日或订单未达标准时,更上机电一次性受让你公司在基金中的全部份额并支付本息等。2022年4月28日,你公司收到更上机电支付的1750万元利息。《补充约定书》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且未对外披露。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钱雪林、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晓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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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17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王铼根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0]011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王铼根于2014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22日担任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轮电梯或公司)董事。2020年5月2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王铼根之子王宇翔于2020年4月3日至5月7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合计7笔,其中买入2笔,合计买入股数100,100股、金额750,792元;卖出5笔,合计卖出股数228,500股、金额2,046,428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对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王铼根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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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8-31 |
标题 | 关于对王铼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王铼根:
经查,你担任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期间,你儿子王宇翔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0,1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28,500股。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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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9 |
标题 | 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62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6月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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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5-22 |
标题 | 梅轮电梯关于公司董事家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核查到公司董事王铼根先生之儿子证券账户出现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1、根据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王铼根先生之儿子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累计收益117808.00元。上述所得收益117808.00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收益金额,将全数上交公司所有。
2、王铼根先生已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特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以后必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履行作为公司董事的义务。同时王铼根先生声明,其儿子买卖公司股票均为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王铼根先生之儿子短线交易买卖股票的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公司董事会将负责收回相关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4、公司要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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