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15 |
标题 | 宁波精达:宁波精达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22]2号 |
批复原因 | 徐俭芬:郑良才、郑功和你为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实际控制人且为一致行动人。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郑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宁波精达股票1,321,500股,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0.43%,交易金额为18,174,789元。而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宁波精达股票1,889,200股,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0.6147%,交易金额18,831,151元。你的上述减持股份与郑功于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减持的股份合并计算后比例达到宁波精达总股本的1.0447%,存在连续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超过宁波精达总股本1%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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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11 |
标题 | 关于对徐俭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徐俭芬:
郑良才、郑功和你为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实际控制人且为一致行动人。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郑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宁波精达股票1,321,500股,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0.43%,交易金额为18,174,789元。而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宁波精达股票1,889,200股,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0.6147%,交易金额18,831,151元。你的上述减持股份与郑功于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减持的股份合并计算后比例达到宁波精达总股本的1.0447%,存在连续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超过宁波精达总股本1%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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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2-18 |
标题 | 宁波精达:宁波精达股东违规减持股份并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郑功根据前述减持计划一实施了减持计划,未出现违反减持计划之情形。经股东自查,徐俭芬和郑功为一致行动人,股东徐俭芬因计算失误致使双方于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计3,21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47% |
批复内容 | 徐俭芬就本次违规操作事项的致歉声明如下:本人对本次违规操作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对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道歉。本人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徐俭芬就本次违规操作事项的致歉声明如下:本人对本次违规操作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对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道歉。本人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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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08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奕清)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2,646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2,195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
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9年8月21日,宁波精达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奕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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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1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王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0]6号 |
批复原因 |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宁波精达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2,646万股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2,195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
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广州亿合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达成协议后,未在三日内将该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合作协议、相关报告和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批复内容 | 一、对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王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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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0-21 |
标题 | 宁波精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0]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2,646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2,195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9年8月21日,宁波精达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1.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郑良才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郑功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作为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合并处以6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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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29 |
标题 | 宁波精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甬证监告字[2020]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2,646万股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2,195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
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9年8月21日,宁波精达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合作协议、相关报告和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1.对宁波精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郑良才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郑功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作为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合并处以60万元罚款;
5.对赵奕清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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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7-07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收购方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暨实际控制人王磊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6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或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郑良才等6名股东)。
郑良才等6名股东、拟收购方广州亿合在明知相关股份处于限售期内的情况下,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且未及时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背了其应尽的诚信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
批复内容 | 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郑功、徐俭芬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拟收购方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暨实际控制人王磊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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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4-14 |
标题 | 关于向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方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暨实际控制人王磊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郑良才等六名股东和拟收购方广州亿合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不审慎,并导致控制权转让相关协议能否最终履行结果待定,后续推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宁波精达控制权结构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同时,双方对筹划控制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重大事项长期隐瞒,均未按规定通知并通过宁波精达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拟收购方广州亿合亦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迟至三年后经监管督促后宁波精达才公告上述事项,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知控制权变动(上市公司收购)的重大信息,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王磊作为拟收购方广州亿合的法定代表人暨实际控制人,是此次收购控制权事项的主要参与人和决策者,但未能勤勉尽责,控制权收购筹划不审慎,且长期隐瞒相关事项,未督促广州亿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方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暨实际控制人王磊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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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11-02 |
标题 | 宁波精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甬证调查字2019067号、甬证调查字2019068号、甬证调查字2019069号、甬证调查字2019070号、甬证调查字201907 |
批复原因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上述公司及个人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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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21 |
标题 | 宁波精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1182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1182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正在组织各方积极开展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工作。公司将根据监管工作函的具体要求,按时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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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07 |
标题 | 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113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113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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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16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8]004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8年2月5日,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或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拟向东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力集团)购买宁波东力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等相关资产。2月28日,公司披露终止重组的公告称,因标的资产涉及早期政府投资协议约束,将增加土地成本,双方对该成本处置有较大分歧,对标的资产估值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当日起复牌。
另经核实,上述早期政府投资协议为本次交易对手方东力集团与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8月签订的新区投协2010(0823)号《投资协议书》,且协议中第六款对土地费用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属于公司理应事先知悉并了解的事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经营发展影响重大,系市场和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审慎评估、积极推进,并充分揭示不确定性风险。公司披露的重组终止原因为标的资产涉及的政府投资协议将增加土地成本,导致双方对标的资产估值难以达成一致,该事项属于长期存在、且公司应当知悉的客观因素,而非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事项。公司理应对上述投资协议、土地成本对标的资产估值和重组进程的影响进行充分评估,并与交易对方加强沟通、达成一致。但公司未能审慎决策,在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对重组推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即启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停牌期间也未就该事项可能造成重组终止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导致公司股票停牌近一个月后终止重组。公司办理重组停牌事项不审慎,有关重组终止的风险揭示不充分,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7条、第1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五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郑良才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郑功作为信息披露具体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郑良才、董事会秘书郑功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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