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25 |
标题 | 旗滨集团:关于对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056号 |
批复原因 |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张国明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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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2 |
标题 | 漳州旗滨受到东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东)市监(质)罚[2017]1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东)市监(质)罚[2017]1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存在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对漳州旗滨处以责令停止使用超期未检压力管道、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场内机动车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并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东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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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2 |
标题 | 醴陵旗滨受到醴陵市环保局行政处罚(醴环罚[2018]4号) |
相关法规 |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文件批号 | 醴环罚[2018]4号 |
批复原因 | 因醴陵旗滨2018年3月2日的1号线在线监测平台数据显示污染物排放超标,醴陵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9日对醴陵旗滨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调取了2018年3月2日1号线在线监测平台的原始数据,数据显示醴陵旗滨氮氧化物排放日均小时值超过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规定的标准限值。 |
批复内容 | 对醴陵旗滨处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醴陵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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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4-18 |
标题 | 关于对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周金明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处函[2017]004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期间,周金明担任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集团"或"公司")独立董事。在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1月12日不到6个月的期间内,周金明利用其控制的"谢某滢"账户交易旗滨集团股票,累计买入66,700股,买入成交金额560,538.00元,累计卖出63,700股,卖出成交金额649,430.00元,余3,000股未卖出,累计盈利为49251.43元。周金明的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周金明的上述多笔股票交易中,于2015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22日发生的交易行为,距旗滨集团2015年半年报披露日尚不满30日,同时构成敏感期(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交易股票的违规行为。
综上,周金明时任旗滨集团独立董事,在不到6个月的期间内,控制"谢某滢"账户多次交易旗滨集团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和敏感期交易股票的违规行为,且违规交易数量和金额巨大。周金明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周金明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和中国证监会,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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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19 |
标题 | 旗滨集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291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1月17日,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旗滨集团)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9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经过进一步的核实,现就《问询函》的内容进行回复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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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18 |
标题 | 旗滨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媒体报道等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291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1月17日,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9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高度关注有关媒体报道,并请核实上述报道事项是否属实、有关竞争对手事件对公司及上述投资项目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请公司在2016年11月19日前披露核实情况。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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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21 |
标题 | 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湖南证监局[2016]2号 |
批复原因 |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旗滨集团)独立董事周金明是旗滨集团《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金明于2015年8月21日控制使用“谢某滢”账户买入“旗滨集团”31,700股,获利48674.10元。同时,在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1月12日不到6个月的期间内,周金明利用其控制的“谢某滢”账户交易“旗滨集团”,累计买入66,700股,卖出63,700股,余3,000股未卖出,获利为49251.43元(已扣除2015年8月21日买入旗滨集团股票的盈利)。周金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和47条规定,构成内幕交易和短线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195条、第202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没收周金明内幕交易违法所得48674.10元,并处罚款48674.10元;对周金明短线交易的行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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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1-22 |
标题 | 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10号 |
批复原因 | 陈明贤利用其个人控制的5个自然人账户,在2013年3月20日至4月8日期间,以短线交易方式操纵“上工申贝”、“长江传媒”和“旗滨集团”等3只股票,非法获利2,580,803.88元。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陈明贤违法所得2,580,803.88元,并处以2,580,803.88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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