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4-04 |
标题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号 |
批复原因 | 一、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二、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个别合规风控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三、仅通过行内签报方式将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纳入离任审计人员范围,尚未建立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制度,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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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8-03 |
标题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窗口期违规增持公司股票并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个别董事于2022年8月2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10,000股,增持价格为人民币5.50元/股。本次股票增持后,该董事持有公司股票3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12%。上述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上述增持行为发生在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内,且公司已于2022年7月21日披露了《2022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并非该董事主观故意违规增持,也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该董事对本次违规增持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反思,就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将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严格遵守,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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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12-14 |
标题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21]39号 |
批复原因 | 一、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三、未建立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制度
四、采用问卷方式了解投资者信息,未涵盖其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以及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
五、评估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时,未考虑投资者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等因素
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为合格投资者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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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31 |
标题 | 关于对蒋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在担任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应收账款类投资及相关客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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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08 |
标题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收到国家税务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处罚(侨税简罚20199012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侨税简罚[2019]90122号 |
批复原因 | 就本行宁德分行逾期未申报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事项 |
批复内容 | 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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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2-05 |
标题 | 北京市西城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西)(消)行罚决字【2018】021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京公(西)(消)行罚决字[2018]0212号 |
批复原因 |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市西城区公安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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