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8-30 |
标题 | 关于对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4]47号 |
批复原因 | 1.存货报废及减值内控不完善。公司未制定减值测试计提的相关规章制度,存在未及时履行存货报废审批程序的情形。
2.收入确认政策执行不到位。公司存在先发货后补合同等不规范情形。
3.备货生产审批流程缺失。公司存在取得明确订单前备货生产,但未见任何审批程序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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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8-29 |
标题 | 四创电子: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对公司采取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4]47号 |
批复原因 | 1.存货报废及减值内控不完善。公司未制定减值测试计提的相关规章制度,存在未及时履行存货报废审批程序的情形。2.收入确认政策执行不到位。公司存在先发货后补合同等不规范情形。3.备货生产审批流程缺失。公司存在取得明确订单前备货生产,但未见任何审批程序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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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25 |
标题 | 四创电子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260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3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6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所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需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以下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一、关于标的资产的经营及行业信息
二、关于交易安排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公司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法律顾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并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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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9 |
标题 | 四创电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260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3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6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所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需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以下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一、关于标的资产的经营及行业信息
二、关于交易安排 |
批复内容 | 上证所要求公司在2016年3月24日之前,就上述事项对预案作相应修改后予以补充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上证所。
公司正积极组织有关各方按照问询函的要求落实相关意见,将尽快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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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25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信平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5]007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股票停复牌办理和相关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时任董事长陈信平疏于管理,对此负有一定责任。
2015年9月1日,公司以筹划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重大事项为由,申请股票停牌,并于9月9日发布了继续停牌公告。9月15日,公司向我部提交股票延期复牌申请,称停牌筹划事项已明确为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拟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论证和制定为由申请股票继续停牌。9月16日,我部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明确要求公司充分论证股票继续停牌的必要性,及时披露已确定的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并尽快安排股票复牌交易,同时分阶段披露进展。
2015年9月17日,公司自行通过信息披露直通车渠道发布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称公司在认真研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正会同相关各方对政策的影响和相关方案进行进一步论证,公司股票自9月17日起继续停牌。9月24日和10月1日,公司又以同样方式刊登了类似的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10月12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并同步披露了员工持股计划已初步确定参与对象的进展情况。另经核实,根据公司2015年7月7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可预见的至少未来三个月内不会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筹划员工持股计划为上市公司常规业务,可根据分阶段披露的原则进行披露。公司在股票停牌满10个交易日后又自行三次实施延期复牌,截至10月12日停牌已超过一个月,明显超出筹划员工持股计划通常所需停牌时间。10月12日前,公司一直未明确披露筹划事项的进展情况,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积极推进了相关事项。在存在三个月内不筹划重大事项的承诺的情况下,公司未对筹划的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履行分阶段披露义务,仅以相关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影响需进一步论证为由延期复牌,直至三个月承诺期满后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理由并不合理正当,相关信息披露也不充分。
公司上述行为限制了投资者的正当交易权利,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7.5条、第12.2条的规定。同时,经核实,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永跃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人,理应认真按照规定办理信息披露和公司股票停复牌事宜,其作为公司与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理应积极落实监管要求,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但其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停复牌和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本所已对公司和董事会秘书刘永跃做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另经查明,时任公司董事长陈信平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理应积极关注公司股票停复牌和相关事项的披露情况,但其未能予以充分重视,片面依赖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因此其对公司前述停复牌和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长陈信平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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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12-23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5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股票停复牌办理和相关信息披露方面,董事会秘书刘永跃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2015年9月1日,公司以筹划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重大事项为由,申请股票停牌,并于9月9日发布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9月15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提交股票延期复牌申请称,停牌筹划事项已明确为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拟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论证和制定为由申请股票继续停牌。9月16日,本所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明确要求公司充分论证股票继续停牌的必要性,及时披露已确定的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尽快安排股票复牌交易,并分阶段披露进展。
2015年9月17日,公司自行通过信息披露直通车渠道发布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称,公司在认真研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正会同相关各方对政策的影响和相关方案进行进一步论证,公司股票自9月17日起继续停牌。9月24日和10月1日,公司又以同样方式刊登了类似的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10月12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并同步披露了员工持股计划已初步确定参与对象的进展情况。另经核实,根据公司2015年7月7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可预见的至少未来3个月内不会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筹划员工持股计划为上市公司常规业务,可根据分阶段披露的原则进行披露。公司在股票停牌满10个交易日后又自行3次实施延期复牌,截至10月12日停牌已超过一个月,明显超出筹划员工持股计划通常所需的停牌时间。10月12日前,公司一直未明确披露筹划事项的进展情况,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积极推进了相关事项。公司在存在3个月内不筹划重大事项承诺的情况下,未对筹划的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履行分阶段披露义务,仅以相关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影响需进一步论证为由延期复牌,直至3个月承诺期满后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公司办理股票延期复牌事项不审慎,其停牌期间的信息披露也不充分。
公司上述行为限制了投资者的正当交易权利,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7.5条、第12.2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永跃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人,理应勤勉尽责,认真办理信息披露和公司股票停复牌事宜,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刘永跃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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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
标题 |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问题一:公司没有设立审计部门;
问题二:公司没有设立专职法律事务部门;
问题三:公司尚缺证券事务代表一名;
问题四:规范运作方面
问题五:财务管理方面 |
批复内容 | 2008年,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投入的同时,正在积极总结、分析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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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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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2 |
标题 |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皖证监函字[2007]268号 |
批复原因 | 1、规范运作方面
(1)、个别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时授权委托书不规范。
(2)、公司尚未设立证券事务代表。
2、财务管理方面
(1)、建立应收账款信息公布平台
(2)、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考核
(3)、加强关联往来管理
3、募集资金使用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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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的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供了难得的机会。今后,公司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抓住机遇,坚持做强主业不动摇,发挥上市公司优势,做资源的整合和调度者,以内控体制建设为突破口,举一反三,克服公司治理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夯实管理基础,推动公司治理朝着规范、自律、创新、发展的目标向前迈进,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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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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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01-31 |
标题 | 四创电子关于安徽证监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皖证监函字[2006]20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使用和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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