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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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26
标题关于对吴胜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4]34号
批复原因吴胜波:经查,你作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或公司)副董事长,你配偶在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19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4,100股,成交金额合计94,413.00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4,100股,成交金额合计28,618.00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2-21
标题惠而浦: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董事长吴胜波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交易股票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其配偶王嘉玮女士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19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吴胜波先生及其配偶王嘉玮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19
标题惠而浦: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536号
批复原因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536号)。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相关要求,公司对《工作函》中的总共九个问题回复披露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12-31
标题惠而浦:关于对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35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对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金友华,时任首席财务官江慧玲、GeorgeWong,时任副总裁章荣中、张智、黄秋宏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01
标题惠而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0]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惠而浦违法事实如下: 一、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二、少记销售折扣,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三、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润 四、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五、少记营业成本,虚增2016年度利润
批复内容一、对惠而浦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友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其它责任人员江慧玲、GeorgeWong、章荣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其它责任人员张智、黄秋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8
标题惠而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0]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惠而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二、少记销售折扣,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三、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润 四、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五、少记营业成本,虚增2016年度利润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惠而浦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友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其它责任人员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其它责任人员张智、黄秋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5-04
标题惠而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皖证调查字2018014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实施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7-12-12
标题惠而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书及所涉及事项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31号
批复原因经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定期报告存在错误 经核查,你公司存在跨期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和销售费用、库存商品未发出即确认销售收入、销售折扣未入账以及存货成本未结转等问题,导致你公司披露的2015年、2016年合并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错报金额分别约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0%、2.2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错报金额分别约占当期披露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2.75%、23.9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015年期初错报金额约占当期披露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015年期初金额的1.91%。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经核查,你公司存在库存商品尚未发出即确认销售收入、部分销售折扣缺少内部审批、未及时就发生的销售折扣开具发票并予入账等问题,你公司相关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也未指出上述内部控制缺陷。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要求你公司强化内控管理机制,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你公司应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按上述要求向我局书面报送整改报告,我局将适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23
标题关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批复内容收到关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01
标题惠而浦关于收到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869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2017年7月27日公告称,经自查发现,公司2015年和2016年度在销售折扣计提方面存在会计差错,初步估计该等差错金额约为2.5-3亿元。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风险。
批复内容你公司董事会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督促公司管理层加快工作进度,尽快核实产生会计差错的原因,确定会计差错金额及其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明确相关的差错责任和追责措施,并对外公开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2-23
标题关于对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1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7月14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申请股票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10月13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申请股票继续停牌两个月,其理由之一是交易对方之一为国有单位,交易方案在预案披露前需取得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批文件。12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称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为标的资产之一广东惠而浦家电制品有限公司所使用土地、房产均登记在其外资股东名下,难以在短时间内注入;标的资产之一“荣事达”品牌商标牵扯利益相关方较多,未能就交易价格达成一致,亦难以就影响交易的相关事项达成完善的解决方案。 经进一步核实,公司相关交易进程备忘录显示,公司与财务顾问于2015年8月16日召开会议时,财务顾问即提出标的资产存在的主要问题。9月30日再次召开会议时,财务顾问继续说明标的资产审计评估的推进情况及存在的困难。自8月16日财务顾问提出问题到12月8日公司公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从未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存在的重大障碍及其可能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对相关进展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金友华、董事会秘书方斌分别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及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金友华、董事会秘书方斌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违法  公告日期:2016-02-19
标题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方某系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与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三洋)商谈公司股权变化及非公开发行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王敏利用“王某”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合肥三洋”,成交金额约565万元,盈利约123万元。在王敏开始交易“合肥三洋”当日,王敏与方某存在通讯联系,且交易明显异常。王敏的上述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没收王敏违法所得约123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2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敏)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王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2年11月9日,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与合肥三洋进行了初步商谈,向其表达了受让三洋电机株式会社持有的股份并希望成为合肥三洋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的意向,合肥三洋表示支持。2013年5月14日,惠而浦和合肥三洋召开会议,讨论交易结构。合肥三洋同意惠而浦成为其控股股东,并同意达成股份转让共识后,讨论具体非公开发行事项。当日,合肥三洋申请临时停牌。上述“公司股权变化及非公开发行”的重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5月14日。时任合肥三洋董事会秘书方某全程参与本次重大事项的筹划,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王敏利用“王某”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合肥三洋”,成交金额5,653,458.47元,盈利1,238,434.21元。在王敏开始交易“合肥三洋”当日,王敏与方某存在通讯联系,且交易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金流水、交易数据、通话记录、交易所计算的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王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敏违法所得1,238,434.21元,并处以1,238,434.21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5-09
标题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证监函字[2011]117号
批复原因2010年1月8日,公司设立了全资子合肥三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投资的金额或收购、出售资产的总额(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50%以下的,应当由发行人董事会批准。合肥三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董事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存在瑕疵。
批复内容安徽证监局在2011年5月9日出具的《2010年年报专项检查情况监管函》(皖证监函字[2011]117号)中,要求公司就此信息披露问题进行整改。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5-17
标题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0]1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方斌在2010年3月16日召开的年报说明电话会议中,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条例。
批复内容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方斌本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决定给予记大过一次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该同志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再发生类似错误。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2
标题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的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三会”会议记录要素不全 2、募集资金使用及核算方面 3、信息披露方面
批复内容在各级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重视和指导下,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公司全面审视公司治理状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公司将重视治理专项活动的持续改进工作,进一步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水平,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障和促进公司健康、稳步、可持续发展。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1
标题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文件批号皖证监函字[2007]244号
批复原因1、规范运作方面 "三会"会议记录要素不全 2、募集资金使用及核算方面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不符合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进度;同时,公司的募集资金核算也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如将部分小额费用放入募集资金专户中核算。 、信息披露方面 定期报告出现打"补丁"情况,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批复内容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治理、规范公司运作:加强董监事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证券法规、政策学习,增强公众公司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内控制度应结合公司实际不断完善,规避风险,体现可持续发展;公司高度重视全流通时代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我们相信,在有关投资者的积极参与下,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公司将更加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02-01
标题关于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巡检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皖证监函字[2004]186号
批复原因《公司章程》不够完善,部分内容需要规范;规范运作过程中存在问题;财务会计工作中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于2004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4年12月29日以皖证监函字[2004]186号文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对于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的巡回检查,公司非常重视并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接到整改通知后,公司立即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整改通知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分析和讨论,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对整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制订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逐项落实,于2005年1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巡检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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