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6-01 |
标题 | 南京化纤: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环保事宜的公告(2021-022)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盐环大责改字[2021]25号 |
批复原因 | 1、经查:2021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你公司厂区有废丝、滤布露天堆放,“三防措施”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责令你单位(个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为:立即将露天堆放的废丝、滤布转移至规范库房安全分类存放,依法转移处置。 |
处理人 |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01 |
标题 | 南京化纤:关于对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金光华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036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光华)》([2020]7号)查明的违规事实,2017年10月24日,公司股东金光华实际控制其本人及金某账户,合计持有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化纤或公司)1,536.3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1%。此后,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3月13日,金光华通过“汤某某”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4.41万股,交易金额673.19万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6万股,交易金额192.27万元。截至目前,金光华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尚未上缴公司。金光华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对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金光华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08 |
标题 | 南京化纤: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267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12月15日之前回复本问询函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6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光华)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0]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经计算,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金光华账户、金某账户合计持有南京化纤股票持续在总股本的5%以上。
汤某英系金光华之妻夏某创办企业金色光华烟酒总汇的工作人员。汤某英账户于2014年10月29日开立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622622378011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71219***和深圳股东账户0159199***。
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3月1日,金光华控制汤某英账户连续买入南京化纤股票16笔,合计买入1,044,110股,交易金额6,731,941.83元。2018年3月12日至3月13日,金光华控制汤某英账户连续卖出南京化纤股票4笔,合计卖出260,000股,交易金额1,922,653元。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23日,金光华控制汤某英账户连续买入南京化纤股票6笔,合计买入3,362,000股,交易金额2,377,683元。
金光华作为持有南京化纤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给予金光华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10-30 |
标题 | 关于公司高管在窗口期误买入公司股份的公告(2020-038)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杜国祥先生的股票账户由其妻子管理。其妻子于2020年10月13日以杜国祥先生所持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了600股公司股票,成交价格为7.25元/股,成交金额为4,850元。因公司将于2020年10月27日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买入股票时间处于季报前30日内,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但不存在因获悉重大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1、杜国祥先生对该事件深表自责,并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杜国祥先生承诺在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后续将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其本人证券账户,勤勉履行自身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2、公司董事会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30 |
标题 | 南京化纤关于全资子公司环保事宜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大环罚字[2018]72号、大环罚告字[2018]69号 |
批复原因 | 1、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1年期间你单位将废水处理工段压滤产生的污泥填埋至你单位北侧塘内。经查阅你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污泥可不作为危险废物。2018年4月26至2018年6月9日,累计已挖出污泥约1000吨,暂存于你单位的厂房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调查询问笔录1份、环评页复印件l份、环评审批复印件l份、检测报告1份、现场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l份、授权委托书1份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已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18]69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
批复内容 |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全部挖出填埋的污泥,规范贮存,并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十万元。 |
处理人 |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6-26 |
标题 | 关于对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金光华、金婷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4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截至2017年10月31日,金光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持有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化纤或公司)股份8,000,0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金婷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持有公司股份8,402,8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金光华与金婷系父女,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上述2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402,8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4%。上述股东在合计增持公司股份至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12月5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和一致行动关系。
金光华、金婷属于一致行动人关系,其合计持股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金光华、金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2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金光华、金婷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6 |
标题 | 关于对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8]003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披露年报。根据年报,2017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3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由盈转亏。根据规定,公司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2月14日才进行业绩预告。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丁明国、总经理钟书高、董事会秘书陈波、财务总监周文卿、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徐小琴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9 |
标题 | 关于对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34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34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4月20曰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4月27曰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05 |
标题 | 南京化纤关于有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事项的核查情况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379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379 号)。 |
批复内容 | 现将公司就该事项的相关核实情况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01 |
标题 | 南京化纤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379号 |
批复原因 |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37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12月5日之前,前完成核实工作,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27 |
标题 | 南京法伯耳收到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宁环罚字(2017)14号”处罚通知书 |
相关法规 |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宁环罚字[2017]14号 |
批复原因 | 主要系渗漏排放废水、固废未安全分类导致,具体如下: 2016年4月5日,江苏省环保厅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混凝池至初沉池废水管道堵塞,混凝池部分废水外溢至厂区草坪上,初沉池东侧电缆沟内积存大量废水,检查时场内操作工对初沉池护栏处沉泥进行冲洗,冲洗水洒落至草坪及土坑内,排水回用道破损,部分排水泄露至草坪及土坑内,1号污泥浓缩池蓄满污泥,已闲置不用;部分污泥露天堆放在二期1号、2号初沉池中间空地上。
2016年6月22日,执法人员专项检查时,在公司总排和雨排采水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雨排PH值9.46,超过PH6-9的标准,COD值47毫克每升,劣于地表水五类水体水质标准,并检出硫化物。
因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给于公司“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完善雨污分流,杜绝利用雨水排口排放污水;对渗漏排放废水行为、固废未安全分类存放行为处罚款合计7.9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06 |
标题 | 金羚纤维收到大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安监管罚(2016)82号的安全生产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大安监管罚[2016]82号 |
批复原因 | 安监局特殊作业手续不全(动火作业证上无动火分析记载、高处作业证上无审批意见)。 |
批复内容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大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03 |
标题 | 金羚纤维收到大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安监管罚(2015)33号的安全生产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大安监管罚[2015]33号 |
批复原因 | 因外来协助人员操作不当,原液车间黄化机皮带输送机检维修时,黄化机发生爆炸,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约5.12万元。 |
批复内容 | 罚款20万元。 |
处理人 | 大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2-12-07 |
标题 | 关于给予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沈光宇等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字[2012]7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0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393.83万元,201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34.37万元,降幅超过50%,但公司未在2012年1月31日前发布业绩预告,该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11.3.1条的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给予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沈光宇等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决定》(上证公字[2012]7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给予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沈光宇、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钟书高、财务负责人周文卿、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爱莲、董事会秘书陈波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0 |
标题 |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函[2007]273号 |
批复原因 | 问题一、公司规范运作方面
问题二、内部控制方面
|
批复内容 | 通过本次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不但帮助公司找出了治理结构和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还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规范运作的认识。今后公司将继续加强内部管理和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进一步树立为股东负责的思想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并健康稳定地发展。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违法 公告日期:2007-08-25 |
标题 |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总经理助理邵祥枫先生未能严格管理好自己的证券帐户,存在朋友使用其帐户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邵祥枫先生已作出了深刻检查,并表示要对亲属及朋友进行教育,严格管理好自己的帐户,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