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05-08-16 |
| 公司名称 |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违规类型 | 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 处分类型 | 公开处罚 |
| 违规行为 |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4年1月6日刊登的关于股票异常波动及预盈的临时公告中所披露的"债权追索取得实质性进展"与"2003年度可能扭亏为盈"缺乏事实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
| 处分措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对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三十万元,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纯处以警告并罚款三万元。 |
| 处理人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金额 | 30000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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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04-06-12 |
| 公司名称 |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违规类型 | 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 处分类型 | 公开处罚 |
| 违规行为 |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大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北大科技2001年年报称,公司“技术服务收入3760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43.28%,纺织品销售加工收入3991.79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47.99%。”
经查,北大科技通过虚构合同履行的方式,虚构取得技术服务收入3760万元,虚构取得纺织品收入3063万元,虚增利润3662万元。同时,将用于偿还借款支出虚构为预付款6823万元。
通过北大科技2001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北大科技原董事卢蔚松和黄治家是该北大科技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签字董事方项、黄俊涛、魏沪平、罗瑞和成清泉是该项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方项和黄俊涛分别曾任北大科技的 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因此,其所承担责任较其他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更重。
中国证监会认为,北大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第一百七十七条“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
| 处分措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各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虚假陈述行为,并对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二)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卢蔚松和黄治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三)对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方项和黄俊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对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签字董事魏沪平、罗瑞和成清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 |
| 处理人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金额 | 50000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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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04-04-23 |
| 公司名称 |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ST公司信息披露的通知,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违规类型 | 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 |
| 处分类型 | 公开谴责 |
| 违规行为 |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4年1月6日刊登公告称,经对公司2003年财务数据初步估算,预计公司2003年度可能扭亏为盈;之后,公司又于2004年4月7日刊登公告称,公司2003年度的累计净利润将为亏损;在2004年1月7日至2004年4月6日期间,公司未披露任何与业绩有关的信息。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4.1条、《关于加强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ST公司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上字[2002]186号)和《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上字[2003]26号)的有关规定。 |
| 处分措施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处罚金额 | 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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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02-11-30 |
| 公司名称 |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违规类型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
| 处分类型 | 公开谴责 |
| 违规行为 |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大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北大科技在1999年5月至12月期间,先后从工商银行大连星海支行共计贷款17,550.80万元,上述贷款已于2000年底前先后到期。因北大科技无力偿还到期贷款,2002年4月23日工商银行大连星海支行先后诉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于2002年4月23日作出(2002)大经初字86号、121—126号判决,于8月13日作出87号判决。判决北大科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工商银行大连星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550.80万元及利息,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北大科技在2001年10月,从招商银行大连分行贷款人民币2,900万元,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北大科技出具了担保,该笔贷款已于2002年2月到期。因北大科技无力偿还到期贷款,2002年4月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于2002年4月23日作出(2002)大经初字106号判决。判决北大科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604,863.77元及利息,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因借款逾期导致的诉讼金额总计为20,736.47万元,占北大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09%。对此重大诉讼事项,北大科技未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予以披露,也未在2002年的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02年10月30日才披露。
北大科技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6.8条和第7.4.2条等有关规定。 |
| 处分措施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处罚金额 | 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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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01-09-04 |
| 公司名称 |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
| 违规类型 | 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 |
| 处分类型 | 公开谴责 |
| 违规行为 | 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经对2001年中报事后审核发现,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中期业绩大幅下降,但并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中期业绩预警公告,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
| 处分措施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处罚金额 | 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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