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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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12
标题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股价波动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股价波动事项
批复内容收到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7
标题上海物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525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52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9年5月8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的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2-17
标题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7]1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7]12号
批复原因该决定涉及公司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2014年度审计。
批复内容对立信以及注册会计师钱志昂、丁陈隆出具“警示函”。
处理人上海监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16
标题上海物贸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有色中心、陆敏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11月25日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二、2015年11月26日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有色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所述的行为。时任有色中心总经理助理陆敏宏,分管信息部工作,负责网站信息平台的信息采集研究、发布,是有色中心发布上述虚假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有色中心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敏宏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7-26
标题关于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许伟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肖翔云、薛歆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56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6年4月19日,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披露《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预案》。预案显示,“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出售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而出具并经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并未披露具体交易价格。同时,该预案文稿制作粗糙,多处出现错字、漏字和语法错误等现象,如第41页“和”字重复,第46页“尚需只好”含义混乱,第47页的“本次交易将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表述遗漏了“导致”二字,信息披露文件存在明显瑕疵。 公司出售重大资产的交易价格是影响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的关键信息,是必备披露要素,公司理应审慎对待,如实披露。公司在预案中不披露重大交易的交易价格,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同时,公司未认真制作公告文稿,导致多处明显错漏的发生,亦构成信息披露不准确行为。 综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许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和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2.2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许伟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肖翔云、薛歆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7-12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炜明)
相关法规《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8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朱炜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朱炜明实际控制“朱某荣”等3个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朱炜明在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期间,控制朱氏账户组买卖“海螺型材”、“神剑股份”、“襄阳轴承”等共计132只股票,盈利4,526,731.70元。 二、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 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朱炜明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万马股份”、“博晖创新”、“三泰电子”、“北京君正”、“富奥股份”、“天原集团”、“上海物贸”、“襄阳轴承”、“神剑股份”等10只股票,并在公开荐股前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的3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439,254.59元。 朱炜明控制朱氏账户组在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其中,其对“利源精制”等10只股票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卖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朱炜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4,087,477.11元,并处以12,262,431.33元罚款; 二、没收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违法所得439,254.59元,并处以1,317,763.77元罚款。 以上合计,没收朱炜明违法所得4,526,731.70元,罚款13,580,195.10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7-12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朱炜明)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朱炜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朱炜明实际控制“朱某荣”等3个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朱炜明在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期间,控制朱氏账户组买卖“海螺型材”、“神剑股份”、“襄阳轴承”等共计132只股票,盈利4,526,731.70元。 二、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 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朱炜明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万马股份”、“博晖创新”、“三泰电子”、“北京君正”、“富奥股份”、“天原集团”、“上海物贸”、“襄阳轴承”、“神剑股份”等10只股票,并在公开荐股前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的3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439,254.59元。 朱炜明控制朱氏账户组在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其中,其对“利源精制”等10只股票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卖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朱炜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0
标题上海物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426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26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与本次重组有关各方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就问询函做出如下回复;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重组预案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30
标题上海物贸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并继续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426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26号)。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已积极组织交易各方、各中介机构共同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相关问题的回复涉及对有关事项和数据的进一步核实、补充;需结合券商、律师、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进行确认和完善;中介机构审核意见尚需履行内部审核流程,且涉及五一假期,目前无法在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公司将积极协调各方全力推进相关回复工作,预计于2016年5月9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回复文件。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发布关于《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8
标题上海物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426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26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在2016年5月3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对预案作相应修改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5
标题上海物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2027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资产出售之关联交易公告书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27号),要求对公司本次资产出售有关问题做进一步核实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本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将具体情况回复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5-12-23
标题关于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5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物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公司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经核实,2008年至2011年,公司年度报告(合并)虚增资产分别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虚减营业成本分别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上海物贸应当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采用追溯重述法对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更正。但上海物贸将2008年至2011年期间累计巨额亏损作为2012年当年发生的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并将亏损原因归结为2012年国际、国内经济低迷,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大幅下降等原因,掩盖了上市公司重要子公司发生舞弊行为连续多年发生亏损、上市公司相应年度实际盈利远低于年度报告披露数据的事实。 综上,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2年的年度报告,均未能反映相关年度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进行正确判断,属于信息披露文件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情形,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上海物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第11.12.5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在有关责任人方面,经查明,公司监事孟杨当时兼任子公司上海燃料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上海燃料虚增收入及利润的直接责任人,是导致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规的主要责任人;另外,公司时任董事长贺涛,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建华,董事兼副总经理秦青林,董事杨阿国、陈伟宝、浦静波,独立董事吴弘、张世民、徐志炯,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伟,副总经理朱德平、韩英、宁斌、成冠俊,监事吕勇、吴继康、孙婷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规范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实现对子公司的有效控制,对公司的违规行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时任监事兼上海燃料董事长和总经理孟杨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5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违规责任主体上海物贸及次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贺涛,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建华,董事兼副总经理秦青林,董事杨阿国、陈伟宝、浦静波,独立董事吴弘、张世民、徐志炯,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伟,副总经理朱德平、韩英、宁斌、成冠俊,监事吕勇、吴继康、孙婷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23
标题关于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5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物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公司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经核实,2008年至2011年,公司年度报告(合并)虚增资产分别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虚减营业成本分别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上海物贸应当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采用追溯重述法对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更正。但上海物贸将2008年至2011年期间累计巨额亏损作为2012年当年发生的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并将亏损原因归结为2012年国际、国内经济低迷,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大幅下降等原因,掩盖了上市公司重要子公司发生舞弊行为连续多年发生亏损、上市公司相应年度实际盈利远低于年度报告披露数据的事实。 综上,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2年的年度报告,均未能反映相关年度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进行正确判断,属于信息披露文件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情形,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上海物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第11.12.5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在有关责任人方面,经查明,公司监事孟杨当时兼任子公司上海燃料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上海燃料虚增收入及利润的直接责任人,是导致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规的主要责任人;另外,公司时任董事长贺涛,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建华,董事兼副总经理秦青林,董事杨阿国、陈伟宝、浦静波,独立董事吴弘、张世民、徐志炯,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伟,副总经理朱德平、韩英、宁斌、成冠俊,监事吕勇、吴继康、孙婷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规范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实现对子公司的有效控制,对公司的违规行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时任监事兼上海燃料董事长和总经理孟杨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5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违规责任主体上海物贸及次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贺涛,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建华,董事兼副总经理秦青林,董事杨阿国、陈伟宝、浦静波,独立董事吴弘、张世民、徐志炯,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伟,副总经理朱德平、韩英、宁斌、成冠俊,监事吕勇、吴继康、孙婷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2
标题上海物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2027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资产出售之关联交易公告书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27号),要求对公司本次资产出售有关问题做进一步核实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请公司及相关中介于2015年12月24日之前落实上述要求,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公司未按本函要求取得中介意见,请公司详细披露在未取得相关中介意见的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的理由,并在股东大会上向参会股东予以专项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04
标题上海物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有关事项核查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953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存货缺失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953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5年12月1日,你公司披露《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财产损失事项的公告》,经事后审核,现请你公司核实如下事项并对外披露。 一、公司公告称,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发现存放于山西明迈特仓库的铬矿账面记录57.25万吨,仅剩余约24万吨,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存货形成的时间和原因,核查的具体过程,以及该等铬矿自2014年12月存放以来的具体状态。 二、公司公告称,经公司初步核查,缺失的存货价值约为人民币5亿元。请公司判断该事件对公司当期及以往财务成果的影响,并补充披露公司董事会对该事件拟采取的对策。 三、请公司充分揭示存货缺失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带来风险。你公司应当认真核实前述事项,并召开董事会,形成明确意见,于2015年12月3日之前对外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02
标题上海物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953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存货缺失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953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5年12月1日,你公司披露《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财产损失事项的公告》,经事后审核,现请你公司核实如下事项并对外披露。 一、公司公告称,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发现存放于山西明迈特仓库的铬矿账面记录57.25万吨,仅剩余约24万吨,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存货形成的时间和原因,核查的具体过程,以及该等铬矿自2014年12月存放以来的具体状态。 二、公司公告称,经公司初步核查,缺失的存货价值约为人民币5亿元。请公司判断该事件对公司当期及以往财务成果的影响,并补充披露公司董事会对该事件拟采取的对策。 三、请公司充分揭示存货缺失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带来风险。你公司应当认真核实前述事项,并召开董事会,形成明确意见,于2015年12月3日之前对外披露。”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正就《问询函》中所提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之中,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进行答复和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29
标题上海物贸关于对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2015]5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3年10月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立案调查,并于2015年6月12日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5]5号)。经上海证监局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公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公司对2008-2011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重述,现将追溯重述对报表项目产生的影响予以公告。 本公司已于2013年12月将上海燃料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因此上述更正事项对2013年及以后年度的财务报表无影响。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13
标题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2015]5号、沪调查通字2013-01-031号、沪证监处罚字[2014]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物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数据如下: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虚增资产分别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虚减营业成本分别为32,757,527.73 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 上海物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而是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作为2012年当年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上海物贸在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事实,有涉案主体及相关人员、机构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陈述材料,上海燃料相关财务凭证、账册、合同及数据资料,专项审计材料,上海物贸年度报告、会议记录、决议、年度报告签字页、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上海物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孟杨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吴建华、李伟等2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四、对贺涛、马坚南、杨阿国、吕勇等4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陈伟宝、浦静波、秦青林、吴弘、张世民、徐志炯、吴继康、朱德平、韩英、宁斌、成冠俊等11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孙婷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5]5号),公司所涉事项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会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将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上述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整改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5-29
标题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5]3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5]38号
批复原因该决定涉及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注册会计师钱志昂、童冰薇、康吉言、丁陈隆、葛勤、姜维杰,分别针对上述公司2008-2011年度审计,以及2013年度审计。
批复内容对立信以及注册会计师钱志昂、童冰薇、康吉言、丁陈隆、葛勤、姜维杰出具“警示函”。
处理人上海监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2-10
标题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调查通字2013-01-031号、沪证监处罚字[2014]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海物贸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燃料”)为虚增利润、隐藏账面亏损,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报(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具体数据如下: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报(合并)虚增资产各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虚减营业成本各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虚增利润总额各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 上海物贸在2012年年报中未对2008年至2011年虚假记载情况进行追溯调整,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全部体现在2012年年报中,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同时,上海物贸在2013年1月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就上海证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均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经研究决定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已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资料提交上海证监局。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12
标题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调查通字2013-01-03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目前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工作尚未有最终结论。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三十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1-13
标题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3]43号
批复原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通过调节暂估存货数量、金额、延后确认材料采购结转库存商品数量、金额、未按要求计提费用、未及时对价格波动较大的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方式,少计营业成本、少计费用、少计资产减值损失,导致公司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报告未能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专题学习和讨论,深入分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燃料”) 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公司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下阶段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形成整改报告。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进行了公告。 公司将通过多种形式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定期参加后续培训,以会议、书面传阅、通讯方式通报和领会监管精神。 公司将吸取对上海燃料管控不力、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教训,以点带面,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执行力度,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10-12
标题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调查通字2013-01-03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0-12
标题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3]43号
批复原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通过调节暂估存货数量、金额、延后确认材料采购结转库存商品数量、金额、未按要求计提费用、未及时对价格波动较大的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方式,少计营业成本、少计费用、少计资产减值损失,导致公司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报告未能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整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在2013年11月15日前,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上海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标题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关于“公司董事会尚未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2、关于“公司内控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3、关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网站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新政策和法规的学习”。
批复内容公司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继续完善内控制度。2008年2月,公司已向所属企业发出《关于做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工作的通知》,要求年内基本完成内控制度的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4-06-30
标题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文件批号证监复决字[2003]第4号、证监罚字[2003]5号
批复原因对物贸中心原副总经理臧根福的处罚由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变更为警告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3-04-16
标题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及部分原董事和高管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发行与条例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证监罚字[2003]5号
批复原因大额债务转移、重大担保未进行信息披露;未在1999年财务报表中合并有关子公司亏损
批复内容关于2001年度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稽查处有关调查一事(本公司已在200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本公司于2003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3〗5号)。本公司董事会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从上述事件中认真汲取教训,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01-08-17
标题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备程序,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够充分
批复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对本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置换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75号文]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没有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履行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办公室和中国证监会报送报备材料的程序,进行了通报批评。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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