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龙昌

- 600772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08-05-05
公司名称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违规类型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处分类型 公开处罚
违规行为经查明,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王启军在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期间,对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行为负有责任。
处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兼财务总监王启军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以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金额0.0000 元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06-05-26
公司名称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声明与承诺书
违规类型 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处分类型 公开谴责
违规行为经查明,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2006年4月30日之前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和2006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和6.1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邱忠保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处分措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邱忠保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抄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金额0.0000 元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05-06-30
公司名称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声明与承诺书,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
违规类型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处分类型 公开谴责
违规行为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截止2004年底,公司对外担保总额6.6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4%。其中,违规担保4.1亿元,已逾期担保3.6亿元。公司对上述担保事项未及时予以披露,4.1亿元违规担保未经过正常的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 2、截止2004年底,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6.5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公司对上述关联资金占用未及时予以披露,部分资金占用未经过正常的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 3、公司与股东武汉绿洲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绿洲")于2002年9月18日签订购买房产协议,以1.58亿元购买武汉绿洲拥有的武汉绿洲广场部分房产,并于2002年12月24日支付了全部价款。截止目前,有关房产仍未过户至公司名下,并且武汉绿洲广场部分房产已被查封。公司对前述房产查封事项未及时予以披露。 4、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12月作出决议,收购武汉民生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51%股权,并经2004年6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未经正常程序批准,就以委托公司控股股东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飞天")负责股权收购洽谈的名义,于2004年1月向西安飞天支付预付款1.8亿元。截止目前,收购事宜已陷于停顿,但西安飞天未偿还1.8亿元款项。公司未按规定对收购协议的签订、款项支付及收购进展等事项及时予以披露。 5、公司在中国银行廊坊分行9000万元银行借款一直漏记入帐。经年审会计师核实,该借款发生日为2001年12月26日,实际一直被中油管道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2.3条、第6.3条、第7.5条、第9.3条、第9.8条、第10.2.5条、第10.2.8条、第11.7.2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邱忠保、董事王启军、乐晏廷、武炜敏、独立董事张效公、骞国政、朱文龙、原董事长邱忠国、原董事王佩玲、林建业、曾胜旱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总经理赵从贵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处分措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邱忠保、董事王启军、乐晏廷、武炜敏、独立董事张效公、骞国政、朱文龙、原董事长邱忠国、原董事王佩玲、林建业、曾胜旱、总经理赵从贵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金额0.0000 元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03-12-17
公司名称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违规类型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处分类型 公开处罚
违规行为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有关规定披露诉讼和重要合同信息 1997年6月5日,石油龙昌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沈阳分行)出具还款保证书,为沈阳电子对外贸易公司(后更名为沈阳沈港对外贸易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向建行沈阳分行提供了182万美元的信用证担保。1999年4月,建行沈阳分行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沈阳丹诚集团、沈阳电子对外贸易公司偿还182万美元及利息和相应的违约金,并要求石油龙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00年6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辽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石油龙昌公司对沈阳电子对外贸易公司应当给付建行沈阳分行的182万美元及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1)民四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前述判决。 石油龙昌公司于1997年4月起为上海金福实业发展公司、上海银峰实业公司、上海金禾经贸发展公司、上海金福制衣有限公司、上海展峰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5000万元的借款担保。1997年11月13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办事处(后改名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以上述5家公司无法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及利息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石油龙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石油龙昌公司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2条的规定将上述事实公告,也未在1998、1999、2000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7条规定的行为。 另外,2001年5月30日,石油龙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誉昌公司)与上海精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精宏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委托上海精宏公司管理3000万元资金。2001年6月4日,经董事会黄维和批准,石油龙昌公司将3000万元资金汇入其控股子公司上海誉昌公司,再通过该公司将资金转由上海精宏公司进行管理。石油龙昌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2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公告披露。构成《证券法》第177条规定的行为。 (二)2000年年度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在2000年年报中,石油龙昌公司披露,短期投资中有3000万元购买国债。经查,2000年2月24日,石油龙昌公司以购买国债为名将2000万元资金汇入南方证券上海打虎山路营业部,实际上,石油龙昌公司与上海精宏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其管理上述资金,石油龙昌公司在2000年度年报将此2000万元资金披露为购买国债2000万元,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7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上述两项事实,有石油龙昌公司提交我会的有关情况汇报、有关法院的判决书、有关公司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记帐凭证、石油龙昌公司的付款凭证、记帐凭证、公布1998年、1999年、2000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处分措施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7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如下:对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并责令改正虚假披露行为;对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马志祥和黄维和、总经理赵从贵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时任董事张士馥、孙福泉、吴宏、刘国庆、何士高、白克林、沈庚民、薛建昆、郭成华分别处以警告。”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金额300000.0000 元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