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金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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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06-05-26
公司名称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声明与承诺书
违规类型 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处分类型 公开谴责
违规行为经查明,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2006年4月30日之前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和2006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和6.1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刘作超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处分措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刘作超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抄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金额0.0000 元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05-05-17
公司名称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违规类型 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处分类型 公开谴责
违规行为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2005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6.1条的有关规定。
处分措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金额0.0000 元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05-01-18
公司名称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声明与承诺书
违规类型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处分类型 公开谴责
违规行为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03年12月和2004年3月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为武汉巨力投资有限公司共4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2003年6月为广东劲业科技开发公司3792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2004年5月为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299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上述对外担保合计10782万元,占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9%,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直到2005年1月11日才予以披露。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2.3条、第9.2条、第9.8条的规定。董事长刘作超、董事管志宽、许梦阳、叶树稳,原董事何雪梅、陈江浩,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处分措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刘作超、董事管志宽、许梦阳、叶树稳,原董事何雪梅、陈江浩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金额0.0000 元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01-03-27
公司名称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
违规类型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处分类型 公开批评
违规行为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大购买、出售资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75号文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没有及时履行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备案材料的程序,直到股东大会结束后才报送备案材料。
处分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金额0.0000 元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1999-08-18
公司名称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违规类型  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处分类型 公开处罚
违规行为衡阳市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飞龙实业出售4250平方米商业用房,在产权没有过户,房款没有收取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已实现,提前确认利润797万元; (二)飞龙实业在计算受托经营报酬时,违反《委托管理经营合同书》,只计算1至10月的部分利润,而没有承担相应的亏损,虚增利润699.8万元; (三)飞龙实业在1997年年报中所披露已收取200万元房产交易定金和1160万元受托经营耒阳市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报酬,事实上飞龙实业并没有收到上述两笔款项。 依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行为。
处分措施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衡阳市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50万元,对衡阳市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尹书龙、李飞、陈和泉、黄德忠处以警告,并分别罚款3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金额500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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