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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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14
标题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债务签署《和解协议》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下发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9-27
标题海航科技: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125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2〕6号)、《关于对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2〕7号)、《关于对李维艰、朱勇、姜涛、向国栋、白静、胡正良、申雄、庞连义、薛艳、于杰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2〕8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1年5月19日,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修订稿)》。上述预案中,公司及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资产置入(以交割完成为准)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慈航基金会)、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物流)承诺,协助公司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资产置入(以交割完成为准)公司。上述相关方同时承诺,资产置入应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原则,拟置入资产应权属清晰,其置入应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并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且不可延期,并承担相关承诺的法律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披露提示性公告称,截至承诺到期日,相关承诺方未完成上述承诺事项。另经查明,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披露《资产购买预案(摘要)》称,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6艘散货运输船舶;于2022年8月16日披露《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和《第十一届第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22-049)称,相关资产购买计划通过董事会决议。2022年9月1日,公司披露《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2-055)称,相关议案已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目前正在进行后续交接手续。
批复内容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维艰,时任董事兼总裁朱勇,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姜涛,时任财务总监于杰辉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27
标题海航科技: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136号
批复原因在该预案中,公司及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资产置入(以交割完成为准)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慈航基金会)、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物流)承诺,协助公司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资产置入(以交割完成为准)公司。上述相关方同时承诺,资产置入应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原则,拟置入资产应权属清晰,其置入应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并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且不可延期,并承担相关承诺的法律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披露提示性公告称,截至承诺到期日,相关承诺方未完成上述承诺事项。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慈航基金会、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作为相关承诺方,未按约定履行承诺,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2.23条、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向国栋、白静、胡正良,时任监事申雄、庞连义、薛艳未能勤勉尽责,推动公司及时履行承诺,对上述违规行为也负有一定责任。
批复内容对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向国栋、白静、胡正良,时任监事申雄、庞连义、薛艳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2
标题海航科技: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55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应当勤勉尽责,认真落实函件要求。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2-22
标题海航科技: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
文件批号津政监措施[2022]6号、津政监措施[2022]7号、津政监措施[2022]8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1年5月19日,海航科技发布《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修订稿),在该预案中,作为相关方承诺上市公司将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资产置入(以交割完成为准)海航科技。截至承诺到期日,未完成该承诺事项。
批复内容2022年2月21日,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海航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政监措施﹝2022﹞6号)。同时,公司代公司实际控制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政监措施﹝2022﹞7号),代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维艰、朱勇、姜涛、向国栋、白静、胡正良、申雄、庞连义、薛艳、于杰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政监措施﹝2022﹞8号)。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31
标题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就公司重组承诺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15
标题海航科技: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61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即予以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16
标题海航科技: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73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问询函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08
标题海航科技: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67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问询函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12月1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10-11
标题海航科技关于公司股东上海羽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减持本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上海羽羲于2019年10月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911,3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3%,交易价格区间2.96元/股-2.98元/股,成交金额2,701,802元。上海羽羲虽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但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第5点问答内容,“大股东依据《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上海羽羲本次减持行为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相关减持计划公告,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第十三条,“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的规定。
批复内容1、上海羽羲一贯认真学习和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此次减持并非主观故意违规减持,本次减持主要系相关人员对减持相关规定存在认知解读不充分所致。上海羽羲意识到本次减持行为构成违规减持,就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自查,并就本次减持行为给公司和广大投资者造成的影响表示诚恳的歉意。 2、上海羽羲在获悉上述减持属违规行为后,立即对本次交易行为进行了自查,对直接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组织相关人员重新认真、全面学习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树立合规意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事先和上市公司及监管部门的沟通,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4
标题海航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756号
批复原因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了《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5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75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3-25
标题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9]002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5月26日,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或者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在2016年度向海航物流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提供60亿元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互保协议约定范围内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在此担保额度内的单笔担保不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授权期限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2017年5月26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在2017年度向海航物流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提供60亿元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互保协议约定范围内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在此担保额度内的单笔担保不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授权期限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17年,公司为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105,523.2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87%。其中,2017年2月21日,公司向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提供担保5亿元,担保期限至2018年2月21日;2017年5月26日,公司向关联方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5亿元,担保期限至2020年5月31日;2017年11月27日,公司向关联方海南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0.55亿元,担保期限至2020年10月29日。上述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未予及时披露,仅在2017年年报中进行了披露。 公司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相关进展,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11条等相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武强(任期2015年1月29日-2017年6月19日)、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董事兼运营总裁刘亮(任期2017年6月19日-2017年12月7日)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武强、董事兼运营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刘亮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3-19
标题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2019]6号
批复原因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12月,你公司子公司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c.(以下简称GCL)未按照其前期与银团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于2017年12月5日偿还第一期借款本金4亿美元,导致银团与出借银行分别有权要求GCL随时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合计42.7亿美元,上述金额折合人民币分别为26.08亿元和278.4亿元,分别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42%和218.01%。2018年3月2日,GCL偿还了对银团的第一期贷款本金4亿美元,同时提前归还了5000万美元未到期本金。2018年3月30日,银团针对后续还款重新出具还款通知,还款安排与此前约定无变化,GCL尚不需要集中一次性偿还银团借款。前述事项,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4月28日、2018年5月5日才在年度报告及相关补充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事项。
批复内容你公司重大债务到期未及时清偿,可能导致重大风险,但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规范运作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3-19
标题关于对田李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2019]7号
批复原因田李俊: 经查,2017年12月,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或公司)子公司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c.(以下简称GCL)未按照其前期与银团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于2017年12月5日偿还第一期借款本金4亿美元,导致银团与出借银行分别有权要求GCL随时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合计42.7亿美元,上述金额折合人民币分别为26.08亿元和278.4亿元,分别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42%和218.01%。2018年3月2日,GCL偿还了对银团的第一期贷款本金4亿美元,同时提前归还了5000万美元未到期本金。2018年3月30日,银团针对后续还款重新出具还款通知,还款安排与此前约定无变化,GCL尚不需要集中一次性偿还银团借款。前述事项,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4月28日、2018年5月5日才在年度报告及相关补充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事项。 海航科技重大债务到期未及时清偿,可能导致重大风险,但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3-19
标题关于对刘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2019]8号
批复原因刘亮: 经查,2017年12月,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或公司)子公司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c.(以下简称GCL)未按照其前期与银团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于2017年12月5日偿还第一期借款本金4亿美元,导致银团与出借银行分别有权要求GCL随时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合计42.7亿美元,上述金额折合人民币分别为26.08亿元和278.4亿元,分别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42%和218.01%。2018年3月2日,GCL偿还了对银团的第一期贷款本金4亿美元,同时提前归还了5000万美元未到期本金。2018年3月30日,银团针对后续还款重新出具还款通知,还款安排与此前约定无变化,GCL尚不需要集中一次性偿还银团借款。前述事项,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4月28日、2018年5月5日才在年度报告及相关补充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事项。 海航科技重大债务到期未及时清偿,可能导致重大风险,但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担任公司董事兼运营总裁(代董事会秘书)期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22
标题海航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暨复函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099号
批复原因2019年1月16日,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099号)。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有关部门核实资产交易事项的情况及进展。现将回复情况公告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1-28
标题海航科技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签署资产收益权转让及管理合同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665号
批复原因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上证公函【2018】2665号《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资产收益权转让及管理合同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11月3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12
标题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亮及财务总监田李俊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8]005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7年12月,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或公司)子公司GCLInvestmentManagementInc.(以下简称GCL)未按照其前期与银团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于2017年12月5日偿还第一期借款本金4亿美元。上述事项导致银团与出借银行分别有权要求GCL随时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合共42.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78.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8.01%。此后,GCL已于2018年3月2日偿还了对银团的第一期贷款本金4亿美元,同时自愿提前归还了5000万美元未到期本金。2018年3月30日,银团针对后续还款重新出具还款通知,还款安排与此前约定无变化,GCL尚不需要集中一次性偿还银团借款。对于前述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4月28日、2018年5月5日才在年度报告及相关补充公告中披露上述重大事项。
批复内容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财务总监田子俊、时任董事兼运营总裁(代董事会秘书)刘亮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1
标题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653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65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6月6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4
标题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38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5月4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12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雨晨)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海南证监局[2017]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张雨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张雨晨于2015年11月19日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止,试用期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5月18日止。张雨晨入职平安证券天津分公司担任业务一部客户经理,从事相关证券业务。张雨晨于2016年9月26日向平安证券提出辞职,平安证券于2016年10月25日为张雨晨办理完离职手续。张雨晨于2015年11月5日通过本人在广州证券天津友谊路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资金账号5400000180)买入并持有1,083,300股“天海投资”股票,买入金额11,527,675.70元,于2016年9月26日卖出,卖出金额10,178,901.28元。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9月26日,张雨晨使用本人上述证券账户持有“天海投资”股票。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账户开户交易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凭证、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9月26日,张雨晨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持有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我局决定:对张雨晨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0-29
标题天海投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820号
批复原因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异常波动公告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820号)。 一、请你公司核实并详细披露参与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和发行债券等两个事项的具体情况,说明其对公司的影响,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二、近期,你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请你公司核查前述事项相关知情人员是否提前泄露相关内幕信息,并提交与上述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本所启动内幕交易核查。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题回复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8-06
标题关于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3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运”或“公司”)在2014年1月30日披露2013年度业绩预减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97.20%-99.07%”(上年同期净利润为32174.96万元)。2014年4月30日,公司发布2013年年报,经审计,公司201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023.93万元。据此,公司业绩预告存在盈亏性质错误,不谨慎、不准确。根据查明事实,发生本次业绩预告违规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全权代表大新华物流)于2012年12月7日与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等签署《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约定,新城公司应分3笔向公司支付补偿款34397.46万元。后新城公司按约支付了前两笔补偿款,但未能于约定的2013年11月1日前支付第三笔补偿款14,397.46万元。公司在发布2013年度业绩预告时,预计土地收储合同项下剩余债权能够在2013年年报披露前收回,因此未对前述债权计提坏账准备。但直至年报披露,新城公司未能及时付款,因此公司根据年审会计师意见于2013年度对上述14,397.46万元应收款项计提全额坏账准备,致使公司2013年业绩与预告业绩发生盈亏性质错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虽然发生业绩预告错误存在一定的原因,但公司在披露2013年度业绩预告时应可预计到上述剩余补偿款有不能收回的风险,且可将相关不确定性予以披露,但公司并未充分预计风险,也未提前揭示不确定性,导致公司业绩预告最终出现盈亏性质错误。时任董事长黄玕、时任总经理陈雪峰、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黄宇、时任财务总监王德一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延波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时任董事长黄玕、时任总经理陈雪峰、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黄宇、时任财务总监王德一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延波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6-06
标题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511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年报相关事项披露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4年5月27日下发《关于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511号),本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作出了回复,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审核意见及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6-05
标题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公司对2013年年度报告内容补充更正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4-10
标题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字[2013]4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发布《关于明确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与公司2008年半年报至2012年半年报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存在不一致。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本公司在收到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七日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对本公司2008年半年报至2012年12月3日发布《关于明确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作出公开说明。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1-11-30
标题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1]47号文
批复原因1、未按规定披露天燕轮售后回租事项 2、未按规定披露天燕轮舶租赁事项 3、未按规定披露新世纪物流股权转让事项 4、未按规定披露逾期银行贷款涉诉事项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维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宋兴庭、陈晓敏、高斌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贾鸿祥、申雄、李忠、陆建平、姜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9-09-16
标题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2009调查通字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
处理人证监会天津稽查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2
标题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二)公司独立性情况 (三)公司透明度情况
批复内容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对照相关监管要求对公司治理的所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自查,发现存在的不足并将进行相应的整改。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治理工作长抓不懈。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6-06-10
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兴庭和控股股东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就其下属公司截止2004年12月31日止对上市公司债务76488万元的解决进行承诺:承诺提供相当价值的资产进行担保,且该等资产将不会抵押给第三方;该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天海集团拥有的位于天津港南疆码头附近区域的土地及附属资产,其中土地面积约为18万平方米、房屋面积约为4万平方米,并预计于2005年底之前完成资产抵押担保手续等相关工作。截至目前,该公司控股股东未按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公司董事长兼控股股东董事长宋兴庭未能勤勉尽责,对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3-01
标题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制度》
文件批号津证监上市字[2004]1号
批复原因财务会计方面、信息披露及高管人员尽责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 日前,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办签发的津证监上市字[2004]1号文,《关于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内部批评的通报》。文件对公司财务会计方面、信息披露及高管人员尽责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收到此文件后,我公司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经认真学习、讨论后,按照文件的要求,形成了整改报告并按期上报。
处理人天津证管办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4-02-18
标题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证监罚字[2004]2号
批复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3-08-05
标题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03]津证监立通字1号
批复原因未按时披露年报
批复内容
处理人证监会天津稽查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3-07-26
标题关于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未及时披露业绩预测公告;2002年度财务报表及2003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延期批露原因不实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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